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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議會」今年被警方國安處發稿,定性為顛覆組織。一名 19 歲女子被指今年 3 月至 5 月在加拿大等地拍片,意圖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藉投票成立該組織。她上月承認「23 條」下的煽動罪,周四(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香港議會」繼承「香港議會籌備委員會」宗旨,涉煽動香港居民推翻中共、又宣稱中共為「跨國犯罪組織」,挑戰國家主權、威脅國安等,而被告意識形態,與此等組織一致。官稱接納被告受前男友影響或操控犯案,指會列入量刑考慮,但因涉及境外因素需加刑,另除認罪外沒其他減刑因素。
被告聞判時神態平靜
家人揮手打氣
19 歲被告藍菲,周四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至開庭才由懲教人員從羈留室帶入被告欄。她留長髮、綁馬尾,穿米白色底紅字長袖衛衣,手上捧起傳譯耳機,站至玻璃前才戴上。裁判官休庭考慮判刑時,她被帶回羈留室,期間其家人對她揮手及做手勢打氣。聽取判刑時,她以右手壓著耳機,神態平靜。
而辯方大狀 Edward McGuinniety 在開庭後,先交代被告的家人就在法庭後方、到場支持她,另被告冀向法庭呈上她親撰的求情信。
辯方其後轉就背景報告陳詞,指被告理解及同意內容,又說自己與被告見面期間,感受到她的對判刑的恐懼,不過強調被告有責任感、知悉自己要服刑,只是不知未來去向。
辯方續指,希望法庭關注報告中的結論,是被告之所以牽涉本案控罪,與她的前男友有關,形容被告當時天真,並說明白就著本案,最大的求情因素是她及早認罪,可反映她有悔意,冀法庭可判刑時考慮。
求情稱為錢拍片、有真誠悔意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在休庭約半小時後,以讀出部分判詞的形式宣判刑罰。其判詞長 30 段,當中 12 段重述案情(見另稿),4 段複述辯方求情及被告背景,餘下 14 段與量刑有關。
據判詞,辯方指被告現年 19 歲,在香港讀至中三,父母離異,由經營雜貨店的母親撫養,現與胞妹同住;案發時與較她年長許多的男子、37 歲林千淦為男女朋友關係,角色上被告只是為錢而拍「香港議會」相關宣傳片,本人不曾在該選舉中投票,亦沒成為黨員,現已有真誠悔意。而被告的求情信提及,她已決意重新出發,希望可照顧母親。
判詞點名「香港議會」等兩組織
涉威脅國安
官在判詞分析兩個被指涉案的境外組織性質,指由袁弓夷及何良懋在加拿大創立「香港議會籌備委員會」(籌委會),是旨在煽動香港居民反抗中國共產黨的合法主權,並反對「一國兩制」,最終目的是推翻中共。
而「香港議會」,是繼承了籌委會的目的,並旨在藉自稱獨立、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區來取代特區政府,而為推動此一議程,「香港議會」更宣稱中國共產黨為「跨國犯罪組織」,對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性構成挑戰,為國家安全帶來威脅。
官指被告意識形態
與「香港議會」等一致
至於被告的犯案行為,官指是參與拍攝兩段影片及與他人傳訊息,有意圖促致 2025 年 3 月至 5 月的「香港議會」選舉,而涉案的影片在數月內,獲得逾 90 萬人次觀看,有逾 1,300 個讚好、392 個留言。
判詞續說,儘管在姜嘉偉的 Facebook 帖文中,有女子看來與被告相似,內文提及她將會成為「香港議會」成員、議助,但正如辯方所說,未能確認帖文內容屬實,評估被告罪責時,不應列入考慮。
不過,官認為觀乎被告積極鼓勵他人參與「香港議會」選舉,反映她一定是支持,或思想上與此等激進、不明智的意識形態一致;又指從她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主席姜嘉偉及其他參選人有所聯繫,以及曾手持「香港獨立」旗幟拍照等事件看來,亦可反映她的意識形態與他們一致。
官補充,雖則有關相片未有用於起訴本案控罪,但亦可作為背景參考。判詞亦指,被告與他人的對話中,以「手足」稱呼在香港服刑的人士,此舉意味她對「手足」的定罪合法性有懷疑、認為他們是「受逼害的受害人」(victims of persecution),有關說法亦削弱公眾的香港司法制度公正性的信心。
官指涉境外因素加刑
判詞指,接納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受其前男友影響或操控犯案,因其前男友較她年長、成熟許多,並會列入量刑考慮因素,遂以判監 16 個月為起點,並因本案涉境外因素而加刑 2 個月。
官解釋,涉案組織是在海外成立,目的是要於全球性的層面上,促致他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憎恨、對抗,而被告亦在與他人對話中,支持「香港議會」為海外政權。整件事的操作,就是要在國際層面上,散播歪曲中國主權的說法,以醜化中國、誤導外國及其國民接受極端意識形態,同時規避司法管轄權。
官續指,本案除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外,沒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監 12 個月。
控罪:煽惑香港居民
投票成立「香港議會」
被告藍菲(19 歲,無業),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處理。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3 月某日至 5 月 30 日期間(包括某尾兩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以成立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翻查資料,袁弓夷、姜嘉偉及林千淦均為被國安處通緝人士。
WKCC3742/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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