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9 年 8 月 25 日的「荃葵青遊行」原獲警方批准,及後有人堵路,遭警方驅散。3 人開審前承認串謀非法集結等罪,分別判監 30 個月、28 個月及 25 個月,他們提出刑罰上訴但被駁回,上訴庭周二(18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3 人在被警員截停的車輛上,觀乎帶同的裝備、車內說話等,顯而易見他們協議輔助其他示威者,裝備亦不純是防御性質,批評完全目無法紀,與暴動只是一線之差,又指本案是上訴庭處理過最嚴重的非法集結案。
3 人申刑罰上訴許可被駁回
3 名申請人依次為潘世傑、羅雅婷、區曉鋒,皆由大律師李國威代表;律政司一方由檢控官鄭凱徽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審理。
判詞指,案件原是涉 10 名被告的暴動案,本案 3 名申請人於 2024 年 4 月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潘世傑、區曉鋒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判處 3 人分別判監 30 個月、28 個月、25 個月;3 人不服判刑,提上訴許可申請,2025 年 6 月 26 日聆訊即日被駁回。
3 人乘車被警員截停
判詞先交代背景,指本案事發於 2019 年 8 月 25 日,荃灣及葵涌一帶遊行,當時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期間有示威者違反條件,包括自下午約 4 時起先後以物品佔據馬路、以鐳射筆照向警方防線、丟磚、投汽油彈等。
警方當天截停 3 架車輛,當中一架載潘世傑,另一架載羅雅婷、區曉鋒。車上有人提及現場狀況,包括「楊屋道東行線有遊行人士用水馬塞緊路」等,車內亦有防毒面具等裝備。
申請方指量刑明顯過高
判詞引述申請方指,原審法官錯誤認為 3 人罪責與其他激進的非法集結參與者相同,但沒考慮當中潘世傑、區曉鋒身上物品是防護性而非攻擊性,而羅雅婷早已被制服,量刑明顯過高、原則犯錯。
申請方另指,原審官在判處兩申請人非法集結罪時,已把通訊器列入考慮,其後再就通訊器判監,涉一罪兩罰、刑期過重。
判詞並引述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本案情節嚴重,判監 3 年並非量刑過高,而原審判刑時正確作出整體考慮、有詳細分析,至於通訊器,則沒有納入非法集結罪的量刑。
至於另一項理據,申請人因應「馮嘉文案」已經撤回。該理據指同一事件由另一法官(區院暫委法官王興偉)處理,被告的量刑起點為判監 15 個月,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的控罪則判罰款,質疑本案(區院法官練錦鴻)採用不一量刑基準令 3 人受屈、引起公眾疑慮。
上訴庭:車上的人明顯支持暴力升級
判詞續指,在涉案集結未發展至涉及暴力時,3 名申請人已帶同裝備、身在葵涌荃灣一帶,而憑藉車上曾有人說過「手足拎緊士巴拿喺手」,可見車上的人明顯是支持暴力行為升級而趨向示威者的位置,「他們之間的協議就是輔助正在參與涉及已破壞社會安寧及暴力行為的非法集結」,並形容此點「顯而易見」。
判詞續指,認同原審法官看法,涉事 3 部汽車被截停不久,示威者已開始以鐳射光挑釁警方,示威人群被挑動,出現暴動的風險有所增加,「及後投射磚頭和汽油彈就是現場暴力行為提升的最佳證明」。
官:與暴動僅一線之差
判詞又指,「暴力行為也是三人預計之內」,指因車內有多項裝備,包括彈射器、逾千粒鋼珠、鐳射筆,「都是輔助作出暴力行為的物件」,故原審官不接納裝備只是防御性質等裁斷,「並沒有可垢病之處」。
判詞同時批評,申請人完全目無法紀,情況與暴動只是一線之差,指案情是上訴庭見過最嚴重的非法集結案。
至於有否一罪兩罰,判詞指觀乎判刑理由,不認為原審官就非法集結量刑時,有把通訊器列入考慮中,而原審考慮量刑整體性後,把兩罪部分分期執行,亦沒導致刑期明顯過重。最終駁回 3 人申請,維持原判。
CACC82/2024(DCCC117/2022、DCCC118/2022、DCCC47/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