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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上周擬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港運作,指兩組織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局長鄧炳強翌日指會給予 7 天時間兩組織申述。
保安局發言人周二(2 日)表示,在申述限期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訴,「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則未有提交。發言人指,鄧炳強考慮相關資料及「香港議會」的申訴後,相信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屬維護國家安全所需。
是次是保安局首次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60 條所賦予的權力,刊憲禁止組織在港運作。

政府周二刊憲 命令即日生效
保安局於上周一(11 月 24 日)傍晚約 6 時發新聞公報,指局長擬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60 條,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並指作出最終決定前,讓該兩個組織可提出申述。
事隔 8 日,政府憲報周二刊登由保安局長鄧炳強署名的公告,指他現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60(1) 條所賦予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議會」、「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並指命令一經刊憲,即行生效。
保安局發言人:收到「香港議會」申訴
保安局發言人同日發稿指,局長鄧炳強早前已向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組織可於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並於期限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訴,「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則未有提交。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香港議會」提交的申述後,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屬維護國家安全所需。
發言人強調,上述兩組織已即時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國安條例》第 62 至 65 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代受禁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14 年。
發言人重申,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
政府 8 月稱擬引23條禁組織運作
翻查資料,保安局 2025 年 8 月 4 日第三度引《維護國安條例》第 89 條權力(「保安局局長有權為針對某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該潛逃者」),對 16 名被通緝海外港人採取針對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向他們提供資金等。
局方當時提及,局長經已要求警方整理證據,考慮行使第 60 條權力禁止兩組織在港運作。
兩組織均涉國安案 一人認罪判囚
與「香港議會」相關的案件,目前有一名女子被起訴。她被指 2025 年 3 月至 5 月在加拿大等地拍攝片段,意圖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藉投票成立該組織。她早前承認煽動罪,被判監 12 個月。案情提及,她受遭通緝男子、時任男友林千淦影響犯案。
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相關案件,則涉及 3 名被告。他們被指為組織成員、推動「港獨」,被控《國安法》串謀分裂國家罪。其中案發時 15 歲男生認罪,還押候判刑。
23 條前曾禁民族黨運作 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
翻查資料,港府曾於 2021 年引《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當時亦認為支聯會旨在顛覆國家政權。2018 年,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基於「國家安全」及「公眾安全」,引《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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