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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4 人經審訊被定罪後,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上訴庭周四(8日)聽取陳詞後即日駁回,料 6 個月內頒判詞。
法官關注案中刑罰沒明顯過重,上訴庭不宜介入,而定罪上訴理據已於同類案件駁回,另指律政司一方遺漏近期判例。庭上披露,4 名上訴人最快將在今年 7 月及 9 月相繼出獄。
4 上訴人今年將出獄
4 人經審訊被定罪,判監 5 年 1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上訴時,黃權龍、彭大展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庭上指兩人料最快今年 7 月出獄;宋博通及劉永明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庭上料兩人最早今年 9 月出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以及兩名原訟庭法官張慧玲、陳慶偉審理,一併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及正審。
兩人撤回定罪上訴
大狀劉偉聰周四庭上指,撤回黃權龍、彭大展的定罪上訴,兩人僅就刑罰提上訴,亦會撤回判罰不一致性的上訴理由,僅依賴刑期明顯過重一項理由,希望上訴庭考慮兩被告參與程度屬案中最低,以及兩人案發時衣着、隨身物品而減刑。
法官彭偉昌稱,「We expect more from you⋯⋯預期你個陳詞會有更高嘅水準」,並反問「暴動(判)5 年,有咩問題呢?」
劉指,兩人的量刑起點是 5 年 3 個月,認為考慮兩人衣飾,加上獲原審法官裁定參與程度最低,「呢度有個空間酌情考慮」。
法官張慧玲指,按例若刑罰並非明顯過重,則上訴庭不應干預,「你而家要求上訴庭再做酌情權,減少少啦,咁樣?」劉其後答,使用「酌情」字眼,源於英文「discretion」。
法官陳慶偉打斷指,「呢度唔係裁判法院,點樣 exercise(行使)我哋嘅 discretion(酌情權)?」劉遂指收回「酌情」兩字,重申有關觀點望法庭考慮。
另兩人提定罪上訴
官質疑類同理由已被駁回
大狀陳偉彥主要採納書面陳詞,據悉上訴理據包括原審時控方證據不足。彭偉昌指,上訴是基本權利,惟同一地方、同一事件的「十字路口」暴動上訴案已經多次判決,理由一模一樣,在其他案件已被駁回,質疑為何再提一樣的上訴理由。陳口頭未有補充。
律政司雷明雋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彭偉昌質疑,為何律政司一方沒存檔一則案例。雷答「遺漏咗」。
張慧玲指,上訴庭有一案例,與上訴方提出理據「對題」、有直接回應,「你竟然會唔知道呢個案例呀?」彭偉昌亦說,「最近期嘅你反而無翻到出嚟?」雷口頭亦沒補充。申請方亦沒進一步陳詞。
官即日駁回 4 人續服刑
3 名法官隨即在庭上埋首商議,不足 1 分鐘後,由彭偉昌宣布駁回 4 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許可申請,同時駁回所有相關上訴,維持定罪及判刑,指將在 6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
4 人原審被裁罪成判監
據報道,4 人皆不認罪受審。2023 年 2 月,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裁決指,當時油麻地站完全關閉,現場「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可謂「烽煙四起」,而暴動持續 38 分鐘,無辜途人應有足夠時間離開。此外,案中各人衣着與示威者相似,以表示彼此為「同路人」,加上各被告報稱住址都並非案發地點附近,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早於警方推進前已進入暴動範圍,意圖壯大聲勢,鼓勵其他參與者一同破壞安寧。
同年 3 月,官指宋博通、鄧永明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高,遂以判監 5 年半為量刑起點,因同意大部分案情、省卻法庭時間酌情減刑至囚 5 年 4 個月。黃權龍、彭大展則以判監 5 年 3 個月為起點,因相同原因准減刑至囚 5 年 1 個月。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除一人在開審前認罪,其餘 9 男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
CACC57/2023(DCCC766/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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