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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鄒幸彤去年申請撤銷公訴書被駁回,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周三(21 日)頒判詞,指鄒的 4 項理據無一成立(見內文表)。判詞指雖然控罪範圍較寬闊,但控方已提供足夠合理資料,而指控的「非法手段」範圍亦已限制至「結束一黨專政」主張。
就鄒指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官反駁指不存在濫用的情況,又指顛覆罪性質、本案證據與鄒另涉的六四案不同,而控方已表明不會依賴另案定罪針對鄒。官又稱,「法庭不會容許審訊成為如第四被告(鄒)所說,以法律為名的政治打壓的工具和濫用司法程序」。
判詞透露,控方回應鄒的質疑時進一步釐清其立場及案情,例如就「非法手段的行為」指出,所有具備顛覆意圖的行為「本身已經必然是非法」,而被告的涉案行為是透過激起民眾的厭惡、憎恨等情緒,鼓吹「結束一黨專政」。

判詞引鄒提 4 理據
指鄒政治觀點與爭議無關
3 名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於 2025 年 11 月聆訊時,即日駁回鄒幸彤的申請,並延至本周三頒下判詞。
判詞特別提及,法庭有必要指出,鄒的陳詞「用了頗多篇幅表述她的政治觀點和立場」,強調鄒提出的政治觀點和立場,與本案控罪及法庭需處理的爭議無關,指「法庭並不是與訟方論政的殿堂。本裁決只考慮和處理有關本申請的法律爭議。」
判詞引述鄒幸彤提出撤銷公訴書申請的 4 項理據(見下表),包括指公訴書缺乏足夠詳情、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等。
《公訴書規則》第 3 條提及公訴書「須載有被控人被明確控告的罪行的陳述,而陳述須簡述該罪行,以及為顯示關於該控罪性質的合理資料所需的詳情」;第 4 條則指若罪行是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則需提述罪行的基要成分(essential elements)。
判詞:控方已提供足夠合理資料
判詞逐一分析鄒的理據,最後指無一成立,亦不滿足法庭頒令永久終止聆訊的標準,或構成特殊和例外的情況。
就鄒指公訴書缺乏足夠詳情,官反駁指綜合現有資料,「本庭認為雖然本案控罪所涵蓋的範圍較為寬闊,但是控方已為各被告人提供了足夠及合理的資料讓各被告人知道他們面對的指控為何」。
官續指,控方亦已限制「非法手段」的範圍至「結束一黨專政」主張,控方說法是否成立則有待審訊裁決。官又指,煽動按例毋須證明時、地、人,據「唐英傑案」指控方只需證明被告行為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可構成指稱的煽惑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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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不會容許審訊成為
鄒所說的政治打壓
就鄒指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官反駁時指,鄒主動向法庭披露自己是 2020 年六四集會案、2021 年煽惑參與六四集會案的被告,並引鄒稱,若控方依賴該兩案事件為證據,便違「雙重損害」原則及濫用司法程序。
官分析指,控方在公訴書、開案陳詞和審訊文件「已提供充足詳情和清楚表達控方案情⋯⋯法庭最後必須針對指控根據庭上證據作出裁斷,因此不存在任何濫用司法程序的情況」。
官又指,鄒另涉的兩案是她主動向法庭披露,而「控方清楚表明,不會依賴有關定罪針對她」,控方亦指審訊時將會提出獨立證據,「證明相關且與本案控罪有關的部分」,法庭亦不會因鄒在另案的定罪,在本案對她作不利考慮。而本案與另兩案的控罪本質上截然不同,原則上沒關係。
官在判詞指,「本庭不認為控告第四被告(鄒)本案控罪對她構成雙重損害;本庭亦不認為該兩宗案件與本案出現事實重疊或事實上顯著地相似的情況。本案爭議事項的考慮不涉及第四被告(鄒)是否曾參與任何未經批准的集結。」
判詞又說,「控方指控各被告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法庭只會根據證據和相關法律原則審理案件,法庭不會容許審訊成為如第四被告(鄒)所說以法律為名的政治打壓的工具和濫用司法程序」。
官駁回鄒其餘兩項理據
指應於審訊時處理
至於鄒指公訴書陳述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所知的罪行,判詞指,煽惑罪按例毋須在控罪詳情列出涉案行為的「犯意元素」,並認同控方指,鄒在此議題上實際是爭議她有否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惟此應在審訊時處理,遂予以駁回。
就鄒指公訴書違反控罪不得重疊的規定,判詞指,控方的指控雖涉被告的多項行為,惟控方案情是視它們為相同事故的一部分,而據判例,只控告一項控罪不屬控罪重疊。
官並指,各涉案行為看來互有連繫、有連續性,「本庭認為,控方陳詞指它們可被視為具有同一的非法目的是合理的⋯⋯單就控罪涉及不同時間、場合、人物的多項行為,不是構成控罪重疊的理據」,故亦予以駁回。
回應鄒質疑時
控方進一步釐清立場
判詞指,控方於 2024 年回應鄒幸彤對控罪詳情字眼、檢控基礎的質疑時,進一步釐清了控方對控罪字眼的立場與其案情(見下表)。例如就「非法手段的行為」指出,所有具備顛覆意圖的行為「本身已經必然是非法」,而具體指被告行為違反《中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等等。
案件周四開審
案件將於周四(22 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開審。李卓人、鄒幸彤擬不認罪將受審,而何俊仁改擬認罪,料亦會同日處理。李、鄒自 2021 年 9 月被起訴一直還押,何曾准保釋約 7 個月,3 人至開審當日已還押逾 1,300 至近 1,600 日。
案件圍繞支聯會在 1989 年成立至 2021 年解散,逾 30 年間沿用的「五大綱領」涉否顛覆國家政權。控方指控被告在《國安法》實施至他們被捕期間,「以所謂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來鼓吹或宣傳支聯會的組織和主張」,而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必然涉以違憲的非法手段顛覆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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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5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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