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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 78 歲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 3 罪成,周一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被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被告,當中 18 年刑期與另一欺詐案分期執行,即加監 18 年,料至少須服刑至 2044 年。法庭指,本案串謀均精心策劃、早有預謀,屬「罪行重大」, 以 1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黎是幕後主腦,須提高至 18 年。
至於 5 名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及李宇軒,官接納他們的證供對黎定罪起重要作用,引《國安法》第 33 條減刑逾一半,判囚 6 年 3 月至 7 年 3 月。餘下 3 名沒作供被告,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官指他們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各判囚 10 年,已屬法例所訂的最低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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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在英國的子女指若續囚禁,父親「將成為死在獄中的殉道者」。英外相指判刑「無異於判處終身監禁」,與歐盟皆敦促釋放黎。中國外交部則指判刑「合情合理合法」,強調黎是中國公民,敦促尊重中國主權及香港法治勿干預。(見另稿)


黎妻聞判抹眼角
黎妻李韻琴與陳日君樞機、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及多名《蘋果》前員工均有到庭旁聽。法官杜麗冰開庭後直接宣判刑期,聆訊僅歷時 7 分鐘。
黎智英聞判後平靜,黎妻緊抿嘴唇、戴上眼鏡後抹眼角,黎的兒子黎耀恩拍其背。不少《蘋果》前員工在庭內落淚。張劍虹、林文宗則微笑向公眾席點頭。陳沛敏的丈夫鍾沛權聞判平靜,一直望向陳。
散庭後,黎妻及陳日君一同離開法院,有記者問及對刑期的看法及會否上訴,兩人均沒回應。鍾沛權離開法院時,被問及對刑期有何感受、會否上訴、會否認為刑期過重等,鍾表示「辛苦晒咁多位,我真係冇嘢講,辛苦晒,辛苦晒」。

9 人及 3 間公司判刑如下
判詞:本案串謀屬「罪行重大」 刑期不應低於 10 年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列明,「犯前款罪,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辯方求情時力陳,法庭處理量刑分級時,除罪行性質,亦要考慮被告個人角色及行為。判詞則認為,條文列明刑罰分為兩級,最輕一級最低都要判監 3 年,可見立法原意是,假若危害國安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理應判處更嚴厲的刑罰。
判詞續指,各方均不爭議本案屬「罪行重大」。至於辯方指,本案條文涉及對中港進行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沒提及「嚴重後果」等字眼,認為本案控罪相較於其他控罪輕微。法庭表示不同意,指在勾結外國勢力罪下,條文提到的所有行為均屬同等程度,判刑應考慮罪行整體情況。
判詞特別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被告不應因為《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政治思想而受懲處。惟相關行為是犯案背景的一部分,用作評估罪行嚴重程度及各人罪責。法庭考慮本案證據,認為兩項勾結罪均屬「罪行重大」 ,刑期不應低於 10 年。
判詞:勾結罪分級只考慮罪行嚴重性
辯方曾爭議,法庭裁定各被告是否屬「罪行重大」時,須考慮各人角色。判詞引述《國安法》第 20 及 22 條,即分裂國家及顛覆政權罪中,提及量刑分級時,列明被告角色分為「首要分子」、「積極參加」及「其他參加」。而本案所涉的勾結罪,量刑分級只提及「罪行重大」,可見這是法庭決定量刑分級時的唯一條件。
判詞指,即使法庭不能忽略被告的個人行為,但亦可能因控罪性質嚴重,在衡量各人罪責時須考慮到他們對串謀規模的了解,因此個人行為只會佔極低比重。而上訴庭亦提及,如果被告在串謀罪中,角色相對「不重要」,並不構成求情因素。相反,如被告屬主動角色,則會加重刑責。而在本案中,黎智英無疑是主腦,亦處以更重刑罰。

判詞:本案串謀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判詞續指,本案兩項串謀勾結罪,均屬精心策劃且早有預謀,並持續進行、非單一事件,涉及多方參與。案發時香港尚未從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所引發的「社會動盪(social turmoil )」中完全復原,而《蘋果》亦在該場運動中扮演重要角色。
涉及《蘋果》的勾結罪中,串謀行為涉及使用多個印刷及網上平台,從而使信息傳播至本地及海外廣大受眾。至於涉及「重光團隊(SWHK)」的勾結罪,除使用網上平台犯案,更有部分行為於香港境外發生。
判詞:外國針對中港制裁 被告行為有份促成
判詞又指,即使《國安法》生效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的呼籲,變得較為含蓄及隱晦,但僅屬形式上的轉變,而非實質改變,事實上確實促成了外國針對中港採取上述措施,至今仍未撤銷。雖然本案串謀並非導致這些行動的唯一原因,但「若稱被告的行為並非其中一個促成因素,實屬不切實際」。
判詞:串謀罪量刑定於 15 年 黎為主腦增至 18 年
判詞引述黎的背景指,黎今年 78 歲,判詞不會再覆述其「colourful life(多彩的人生)」,又指黎有 6 項案底,分別涉及未經批准集結及欺詐罪。他就所有集結相關的案件已服畢刑期,現正就欺詐罪服刑。如他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料於 2026 年 6 月刑滿,如不獲扣減,料於 2028 年 5 月刑滿。
針對兩勾結罪,官各以 1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黎是「幕後主腦(mastermind)和推動者(driving force)」,將他面對的兩罪量刑起點,提高至 18 年監禁。
至於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判詞指涉案文章數量眾多、在紙本及網上刊出、參與發布的人數眾多、犯罪時間長,屬同類案件最嚴重,將量刑起點訂於 21 個月監禁,同樣考慮黎為幕後主腦,將起點提高至 23 個月監禁。

官考慮黎年紀、單獨囚禁等綜合因素減刑
就辯方求情時稱,黎年老、健康狀況不佳、須單獨監禁,體重一度下跌等,判詞進一步提及黎健康狀況,指黎曾患眼疾、高血壓、心悸、早期白內障、甲癬等,惟辯方確認,上述疾病均不危及生命。
官又認為,黎的體重有否下跌並非重點,關鍵是如有下跌,是否反映他在獄中的醫療照顧不足。惟法庭認為,沒任何跡象顯示,懲教署所提供的醫療不足以應付黎的病情,並引案例指「實際上,大多數囚犯在監獄中所接受的醫療照顧水平,與他們在其他地方所獲得的水平相同或更高」。
官續指,就黎單獨囚禁一事向控方、荔枝角收押所查詢,可見是黎要求單獨囚禁,又指即使如此,黎仍獲家人探訪、戶外運動等,「黎的法律代表並未否認以上任何一點」。
官考慮所有情況,認同黎年老、健康狀況不佳、單獨監禁的綜合影響,會使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加艱難,因此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罪各減刑 1 年,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0 年監禁,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被告。
官提到,黎於欺詐案被判囚 5 年 9 個月,雖然與本案性質完全不同,但考慮整體性原則,下令本案的 18 年刑期與欺詐案分期執行,即加監 18 年。
判詞:公司資不抵債仍須判阻嚇性罰款
至於 3 間《蘋果》相關公司,判詞指,除考慮犯罪嚴重程度、公司角色、對國安潛在損害外,亦要考慮公司支付罰款的能力,但此非決定因素。即使公司無法支付罰款、資不抵債,罰款亦須反映行為嚴重性及阻嚇性,認為本案如沒公司「全力配合」,不可能實施涉案串謀,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總括而言,針對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3 間公司各被判 4,500 元;針對串謀勾結外力罪,各判 300 萬元。3 間公司各被罰款為 300 萬 4,500 元。

5 從犯證人獲減刑逾一半
本案中共有 5 名被告擔任從犯證人,包括《蘋果》前高層張劍虹、陳沛敏及楊清奇,以及 SWHK 的陳梓華及李宇軒。法庭裁定 5 人均為誠實證人,指他們的證供對於黎智英和各公司被告的定罪起重要作用,故可引《國安法》第 33(3)條,將他們的刑罰減至低於 10 年下限,惟 5 人均並非「超級金手指」級別,可獲 3 分 2 減刑。5 人最終均獲減刑逾一半。
判詞:陳梓華、李宇軒證供重要
針對陳梓華,法官形容其證供對黎涉及 SWHK 的勾結罪定罪非常關鍵,特別是陳提到在台灣與黎的會面,可聯繫黎、李宇軒及劉祖廸。法庭又留意到陳於英國出生及受教育,有同謀人士仍身在當地,陳將來對返英可能有疑慮,共減刑 8 年 9 個月,扣減幅度為案中最高,最後判囚 6 年 3 個月。
至於李宇軒,法庭接納他於 2021 年 3 月被押解回港後,與警方充分合作,並從內部角度,就 SWHK 及 IPAC(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 的工作及活動提供詳盡和重要證供,共扣減 7 年 9 個月,判囚 7 年 3 個月。至於李曾於內地因「偷越邊境罪」服刑 7 個月,法庭指不會因而作進一步減刑。

判詞:張劍虹、陳沛敏具良好品格
至於張劍虹,法庭接納他在 2020 年曾捐款約 500 萬港元予「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又定期和自願參與慈善工作,曾捐款 180 萬至 190 萬元予其他慈善團體。法庭接納張具正面良好品格,連同其適時認罪、協助控方,給予張 8 年 3 個月刑期扣減,判囚 6 年 9 個月。

針對陳沛敏的判刑,法庭指她對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有貢獻,顯示她具正面良好品格,但她對慈善基金的貢獻不及張劍虹,考慮其認罪、協助控方、良好品格,共扣減 8 年刑期,判囚 7 年。
就楊清奇(李平)的刑期,法庭指他及時認罪、協助控方,減刑 7 年 6 個月,另考慮其妻在楊還押期間腦出血致行動不便,令楊的獨子需辭職照顧母親,基於人道理由,額外減刑 3 個月,共減刑 7 年 9 個月,總刑期為 7 年 3 個月。

判詞:3 沒作供被告僅因認罪減刑 3 分 1
至於另外 3 名認罪、但沒有擔任從犯證人的前總編羅偉光、前執總林文宗、前英文版主管兼主筆馮偉光(盧峯),法庭指他們只能因認罪而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各判囚 10 年,亦已屬法例所訂的最低刑罰。 當中辯方代表林文宗求情時,提到林於其他高層被捕後,曾提出辭職等,可受惠於《國安法》第 33 條減刑。
判詞則指,此 3 人沒有協助控方,均未能受惠於《國安法》第 33 條。至於羅偉光曾參與「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工作,法庭指因他不受惠於《國安法》第 33 條,故不會給予額外扣減。



料黎至少須服刑至 2044 年
《法庭線》另根據被告還押日期、總刑期,以不獲三分一獄中行為良好減刑為基礎,嘗試計算被告出獄年份。其中「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最快獲釋,料服刑至 2027 年;張劍虹、陳沛敏、李宇軒、楊清奇須服刑至 2028 年,認罪但未有出庭作供的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則須服刑至 2031 年。
至於正就欺詐案服刑的黎智英,法庭向他加監 18 年。辯方早前在求情時透露,如黎在欺詐案獲三分一獄中行為良好減刑,將於 2026 年 6 月 11 日刑滿,若不獲行為良好扣減,料於 2028 年 5 月 11 日刑滿。《法庭線》以此為基礎,預料黎至少須服刑至 2044 年,或最長至 2046 年。
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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