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026年2月2日,成都公安锦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依法对刘某(男,50岁,即刘虎)、巫某某(男,34岁,即刘虎长期合作者巫英蛟)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稍前的1月29日,刘虎与巫英蛟发文“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看来二者不无关联。
针对刘虎个人的处理方式惹了众怒,激起极强的寒蝉效应,媒体和法律界人士纷纷给予呼应,就媒体监督权表达支持,就法律和执法权滥用表示愤慨。这大概是成都方面想不到的。
2月3日的网文将之总结为:举报信成了“诽谤证据”,网络发声成了“制造谣言”,合法信访成了“扰乱秩序”。在个别地方,公检法系统被操纵为打击异己的工具,监督者反成“犯罪嫌疑人”,正当维权被定性为“寻衅滋事”。
看来,个别地方的法治生态倒退不但确有其事,而且正处于进行时。
关于“非法经营罪”和“诬告陷害罪”,争议很大。
其中,“非法经营罪”就是口袋罪,有的没的全往里装,牵强附会的结果,如同法国大革命时装人头的筐,成了永远装不满的无底洞,造成的社会矛盾和群体伤害无法估量。
从法律罪名适用上看,早有诸多可与之对应的、具有替代作用的相关罪名可用,继续存在纯属多此一举。
从立法理念上看,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和垄断加管制思维上的早期过渡性法律,在当下,已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僵法和恶法,理应废除。
传统媒体式微,吃官饭的持证记者会越来越少。随着自媒体兴起和社会作用的同步增强,给予适当的合法地位,为自谋出路的“有偿报道”正名,也成为当务之急。
至于“诬告陷害罪”,或更适用于民事领域平等主体之间。
针对官员在公务领域的监督言行,如果仅认知为“造谣,诽谤”水平,属下执法者动辄以“诬告陷害罪”抓人,特别是流行的“先抓人,后断案”模式,其中蕴含的暴力威慑,先入为主地打破了主体平等的法治理念。更让人怀疑,官员是不是确实存在某些不便明言的内情?
如果涉及“造谣,诽谤”之嫌,官员自可动用民事追责手段进行平等维权,体现法律面前官民平等,何必强化至入罪高度,大动干戈,只图一时爽,落得万年臭呢?
媒体监督是成本最低的反腐手段。从官民天然的不对等性角度看,不触及违法犯罪红线的监督言论,天然具有法律豁免权,也早是法理学的应有之义。
除去宏大叙事和正确言论,但凡现代社会,官员接受全天候的言论媒体、法律监督,早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没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官员如果确属无辜,自有诸多条件自证清白。
总之,“非法经营罪”和“诬告陷害罪”已到了重新评估其时效性和适用性的时候了。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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