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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 3 罪成,上月被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被告。他的香港律師團隊周五(6 日)向《法庭線》確認,已收到清晰及明確指示,黎智英不會就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
法官早前裁決時指,本案串謀均精心策劃、早有預謀,屬「罪行重大」,以 1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黎是幕後主腦,須提高至 18 年。同案認罪被判囚 10 年的前《蘋果》主筆馮偉光,已於本月 2 日提出刑期上訴。
黎智英案追蹤報道
判詞:本案串謀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黎智英上月被判囚 20 年,同案 8 名認罪被告分別判囚 6 年 3 個月至 10 年。
判詞指,本案兩項串謀勾結罪,均屬精心策劃且早有預謀,並持續進行、非單一事件,涉及多方參與。案發時香港尚未從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所引發的「社會動盪」中完全復原,而《蘋果》在該場運動中扮演重要角色。
判詞又指,即使《國安法》生效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的呼籲,變得較為含蓄及隱晦,但僅屬形式上的轉變,而非實質改變,事實上確實促成外國針對中港採取上述措施,至今仍未撤銷。雖然本案串謀並非導致這些行動的唯一原因,但「若稱被告的行為並非其中一個促成因素,實屬不切實際」。
判詞:量刑定於 15 年 黎為主腦增至 18 年
針對兩勾結罪,官各以 1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黎是「幕後主腦(mastermind)和推動者(driving force)」,將他面對的兩罪量刑起點,提高至 18 年監禁。
至於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判詞指涉案文章數量眾多、在紙本及網上刊出、參與發布的人數眾多、犯罪時間長,屬同類案件最嚴重,將量刑起點訂於 21 個月監禁,同樣考慮黎為幕後
官指考慮黎年老、健康狀況不佳及單獨監禁的綜合影響,會使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罪各減刑 1 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0 年監禁。

3 沒作供高層判囚 10 年
至於 5 名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及李宇軒,官接納他們的證供對黎定罪起重要作用,引《國安法》第 33 條減刑逾一半,判囚 6 年 3 月至 7 年 3 月。
餘下 3 名沒作供被告,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官指他們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各判囚 10 年,已屬法例所訂的最低刑罰。
高院資料顯示,馮偉光於周一(2 日)提出刑期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CACC75/2026(HCCC52/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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