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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 6 月在監獄內被捕,被控 2020 年串謀勾結羅冠聰等危害國安,案件周五(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三次提訊日。
聆訊歷時約 3 分鐘,仍未完成交付高等法院審判程序。《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至 5 月 14 日作第四次提訊日,繼續處理交付程序。
黃之鋒精神不俗
黃之鋒周五應訊時精神不俗,他穿深藍色長袖裇衫、戴黑框眼鏡,等候開庭時以左手持原子筆托頭,偶爾向旁聽點頭微笑,或與身旁懲教人員談話。
黃由大律師司徒子朗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開庭聆訊約 3 分鐘後,《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至 2026 年 5 月 14 日作第四次提訊日。
旁聽席半滿,出席者包括美國駐港澳領事代表、前學民思潮成員錢詩文、Louis Lee 及前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等。散庭後,黃與法律代表說話,其後向旁聽席揮手及做致敬手勢,有旁聽人士稱「5 月的陽光呀」、「辛苦晒」、「保重呀之鋒」等,被法庭內人員叫停。



「87A」禁報道交付程序內容
《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禁止報道「交付程序」內容;經「23 條」修訂後,若被告申請解除限制,裁判官須信納解除對司法公正而言是必需,而且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才可批准。
控罪指與羅冠聰等人串謀犯案
黃之鋒(起訴時 28 歲),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i)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ii)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黃之鋒於 2025 年 6 月 6 日早上被捕,下午提堂正式被起訴。案件於同年 9 月 5 日進行第一次提訊日。
WKCC2445/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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