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8日星期三

王宗堯等7人涉7.1佔領立會暴動罪成 上訴全被駁回官指王「鼓勵」暴動

追光者報道

2026 年 3 月 18 日



201971日有示威者佔領立法會,事後包括藝人王宗堯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共12人被控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囚約4年半至610個月;其中王宗堯及孫曉嵐等7人,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上訴庭周三(18日)駁回全部上訴,維持原判。判詞強調,王宗堯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下,仍決定進入會議廳並與示威者勾肩搭背,非無辜路人,行為屬「鼓勵」暴動,駁回定罪上訴;至於一眾被告的刑期上訴,法庭同意本案暴動極嚴重,應以7年為罪責嚴重者的量刑起點,原審以3個月差異區分三級刑責足以反映各人罪責,故同樣駁回。


7名上訴人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各人均就刑期提上訴,另畢慧芬及王宗堯就定罪提上訴,部份上訴人包括王宗堯、吳志勇、林錦均及沈鏡樂,今早均有到庭聽取判決,王有向公眾席點頭示意。


上訴庭頒下的判詞指,原審法官不接納王宗堯當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只為把充電器材交予記者朋友,認為只是砌詞,判詞認為原審羅列之理由及分析合理及充分支持此結論,非事後孔明,並指王宗堯當日明知立法會被佔領,仍決定身穿胸前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樣的黑色T恤進入會議廳,在會議廳期間不單把器材交予記者朋友,更與示威者有拍肩、攬肩等動作,直言他非在錯誤時間在錯誤地方出現的「無辜的路人」,而是明知事態發展仍決定現身現場,被拍下的行為明顯遠超「身在現場」門檻,屬「鼓勵」類別,滿足了暴動罪的犯罪行為,故原審裁定沒有犯錯,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就是王有意圖參與暴動,故駁回王宗堯的定罪上訴。


上訴庭:分3級別足以反映各被告罪責


就畢慧芬在原審時曾認罪,之後就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就指她不論在法律或事實層面上,均無基礎推翻暴動罪及違反行政命令罪的認罪答辯,因此同樣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至於7人提出的刑期上訴,上訴庭拒絕接納早前上訴方指,原審以3個級別作量刑起點,分別僅相差3個月,不足反映各被告的不同參與度,反指前提是本案暴動「極其嚴重」,故「最輕」級別量刑以6年半起點合適,認為以3個月差異區分3個級別,足以反映各被告罪責。


判詞亦指各被告或在不同階段參與暴動,但均是參與同一暴動,故其他參與者的行為是同一暴動的犯罪行為,法庭因此須作考慮,以反映暴動罪之特性,反而不應把個別人士的行為抽空獨立處理,又指暴動者非單獨行事,而是恃著人多勢眾而以暴力達到目的。上訴庭又認為原審非把其後暴力衝突歸咎本案暴動,而原審判處57個月監禁亦非明顯過高。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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