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

支聯會案中段陳詞整合|控辯爭議憲法應用、官裁一基礎成立 預示審訊路向

支聯會案 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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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 中段陳詞

控方針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當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指循它的「自然合理意思」和支聯會多年來的行徑,可推論其實際意思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見開案陳詞

辯方力陳「結束一黨專政」不等於「結束中共領導」,前者是國家的權力結構,後者則是某個集團實際上擁有權力,兩者在概念上不同、不可比。辯方亦指,控方的指控涉及詮釋中國憲法,但並沒有專家證供支持,法庭不應接受。

對於控方批評被告「淨係講」其認可的民主概念,鄒幸彤表示,她作為受普通法訓練的律師,只能以普通法的概念理解民主。李卓人的代表大狀沈士文則指,支聯會一直沒提過「結束中共領導」,30 多年來都是說「結束一黨專政」、達至中國民主。

支聯會案 中段陳詞

控方指被告鼓吹及傳揚「結束中共領導」,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其中一個必須滿足的控罪元素是「非法手段」。控方在中段陳詞釐清了檢控基礎,循兩個進路達至被告必然是煽動他人採取「非法手段」的結論。

第一個進路,控方指基於「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中共領導」,而後者是憲法訂明的根本制度,即使全國人大修改憲法都不可改變這一點,故此,現實中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改變「中共領導」,而被告鼓吹的即使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必然違憲,屬於「非法手段」。

但 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表示,控方這個基礎牽涉重大且影響深遠的爭議,惟控方陳詞流於表面,未有提供足夠分析、典籍、亦無專家作供,故予以駁回。不過法庭裁定另一個進路的檢控基礎表證成立。

支聯會案 中段陳詞

就控方第一個進路,辯方大狀沈士文強調,只要有一個合法手段結束「中共領導」,便可以推翻控方邏輯。他並解釋,中國憲法在字面上沒限制全國人大修憲的權力、沒提及不能改變國家的根本制度或中共領導,人大是有權改變整套憲法,控方說法「大逆不道」。

鄒幸彤則認為,中國憲法並不能直接在香港應用,在法律上,即使控方真的能夠證明違憲,這一點也不能構成「非法手段」的基礎。香港法庭必須以香港法律界定何謂「非法手段」。

支聯會案 中段陳詞

針對控方第二個進路,即指出支聯會從來沒有提倡修憲,沈士文強調支聯會一直只是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從沒提出任何具體方法。此外,支聯會的口號是向全世界發表,受眾亦包括有權提出修憲、改變「中共領導地位」的人大常委。

沈士文又質疑,控方以「沒提倡合法手段」推論出「必然是提倡非法手段」,做法是變相迴避舉證責任,因為控方在進行檢控時有舉證責任,應要證明被告採取了甚麼「非法手段」。

支聯會案 中段陳詞

辯方亦提出法律上的爭議。鄒幸彤指控方案情陷入循環論證的邏輯謬誤,等於指控被告「起用違反第 22 條(顛覆罪)的手段⋯⋯去違反第 22 條」,形容是「loop 嚟 loop 去」,未能獨立證明「非法手段」的控罪元素。

沈士文指控方把控罪的「非法手段」和結果混為一談,認為控方應該首先證明被告的主張違憲,然後再引證據,證明該主張是透過甚麼「非法手段」達成。

支聯會案 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建基於被告的綱領違反中國憲法序言及第一條,指雖然憲法的解釋權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庭沒權詮釋,但仍然可循字面理解意思。而序言及第一條字面意思清晰,無需借助專家證供。

鄒幸彤與李卓人一方的反對理據不同。鄒主張,法庭連循字面理解意思也不可以,因為缺乏例如對馬列毛、習近平思想理論的背景知識,所以任何應用皆必需專家證供,但控方並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代表李卓人的沈士文則認為,法庭可以從字面意思理解憲法,但根據字面,並沒有修憲也不能改變「中共領導」的規定,若想作進一步詮釋,則必面依賴專家證供。

法官裁定,法庭可以循憲法的上文下理及字面意思理解與本案相關的憲法條文,但不能詮釋字面以外的含意。這一裁斷將影響法庭如何處理案中其他涉及違憲的指控。

支聯會案 中段陳詞

辯方另提出,被告由此至終被控方指控的只是提倡「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但沒提出具體手段,這種政治言論自由應受保障。

HCCC15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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