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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兩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於 2021 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事隔兩年半後上訴。上訴庭周三(15 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恢復審訊,將於兩個月內頒判詞補充理由,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律政司陳詞時指,原審法官裁決時未出現「盧建民案」判例,亦質疑原審以「割裂式」考慮證供,沒有對環境證據給予足夠比重。律政司又指,警員持長槍跪頸制服答辯人的過程並不重要,認為法庭無需考慮。
審結後兩年半 律政司提上訴
答辯人王若詩(起訴時 46 歲,報稱無業)在 2021 年 7 月被裁定各一項「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在 2024 年 1 月 18 日就王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
上訴案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及譚耀豪審理。答辯人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律政司:答辯人用螢光棒指揮
原審官未充分考慮環境證供
羅天瑋首先播放涉案的新聞片段,指拍攝到事發當晚在旺角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的非法集結,顯示地上有磚頭,大量穿深色衣物的人聚集,其後拍攝到答辯人以螢光棒作出指揮動作,並向警員的反方向奔跑,羅指確認當時有路人站在路邊,「明顯可以將清白無辜嘅旁觀者分出嚟」。
羅續指,在原審裁決後,終審法院頒布「盧建民案」判例,而原審法官似乎以「割裂式」考慮證據,沒有就片段可見的環境證供,給予足夠比重。
至於答辯人是否逃跑避開警員,羅認為若法庭裁定答辯人已透過支持的方式參與非法集結,他是否有逃跑已非關鍵,其後警員持長槍跪頸制服答辯人的過程亦不重要,「我哋重點唔係需要考慮嗰個用武力制服嘅部分」。
答辯方同意
環境證據有壓倒性效果
關百安則陳詞指,答辯方必須承認答辯人身上有手套、防毒面罩等物,並有揮動螢光棒,「喺無解釋下,個疊加效應可以話係壓倒性」,亦同意原審以「分割式」考慮每一項物品是出錯。
關指唯一對答辯人有利的證據,是片段清楚顯示答辯人有數秒跑向一群警察,然後遇到舉着長槍的警長,隨即掉頭離開,屬一個合理疑點。
法官彭偉昌質疑,答辯方既然已就答辯人身上的物品之疊加效應退讓,其後他是否跑向警察「有咩意思?」認為再加上答辯人身處現場,耳聞目睹身邊情況,「明顯地你係參與其中喇」。
答辯方:跑向警察可能顯示答辯人無辜
關同意證據對答辯方極之不利,但指他跑向警察是唯一的有利證據。法官譚耀豪質疑,答辯人可能只是不知道山東街有警察所以起初跑向該方向。關回應指,這可以是其中一個解釋,但「都可以係原審法官咁講,佢冇犯事所以跑過去」。
法官張慧玲關注,原審法官亦裁定答辯人曾揮動螢光棒,似乎顯示他帶領其他人離開,「如果你清白無辜,咁你咪自己走囉,點解你要帶人走呢?」關則強調,案中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是否要帶領他人離開。
就禁蒙面法控罪,關主張非法集結在警方驅散的一刻結束,而無證據答辯人在何時開始戴口罩。彭偉昌質疑,即答辯方主張答辯人在開始驅散至被捕的約半分鐘內戴口罩,反問「咁合唔合理 」。關最終指沒有進一步陳詞,「啲證據就係咁多」。
3 名法官經 15 分鐘休庭商討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原有兩項控罪的無罪裁決,下令案件發還原審區院法官恢復審訊,兩個月內頒判詞交代詳細理由,答辯人准以原有條件保釋,繼續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須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居於報稱住址。
律政司先後就訟費、無罪裁決上訴
原審共有兩名被告,依次為:王若詩(被起訴時 46 歲,報稱無業)及陳瑞文(49 歲,消防員),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彌敦道和山東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兩人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陳瑞文另獲批訟費。
律政司早前就陳瑞文獲批訟費的命令上訴,上訴庭 2022 年 9 月判上訴得直,撤銷原有訟費命令。律政司 2024 年 1 月 18 日再就王若詩的無罪裁決上訴。
案件近 5 年前審結
官斥警長毫無誠信
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於 2021 年 7 月裁定兩名被告王若詩、陳瑞文無罪。其中針對王若詩逃跑,遭警長持長槍跪頸制服的案情,法官認為王根本不知道警長用槍指住他有甚麼意思,他回頭跑是人之常情,「一係怕死唔想死喺長槍下,一係唔想被控阻差辦公」,又斥警長「在鐵證如山下仍不承認跪頸,明顯係吹牛的人,毫無誠信可言」。
CACC14/2024(DCCC259/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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