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星期三

支聯會案|法官指「六四屠城」用詞不正確 警告鄒幸彤如再提及會禁其向證人提問

追光者報道

2026 年 4 月 1 日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周二(31日)踏入第22天審訊,鄒幸彤傳召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出庭作供。法官質疑鄒幸彤提問內容遠至30年前,明言並非審訊六四,指鄒如想借機政治宣傳,法庭非適合場合。法官在鄒提問中使用「六四屠城」字眼時指「問題唔正確」,插嘴改為「六四事件」。法官又關注證人供詞相關性,劃線限制證人不能講2018年以前事情,若越界或不容鄒繼續發問。所有證人之後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5月18日作結案陳詞。


鄒幸彤今傳召最後一位辯方證人、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出庭。現年54歲的關振邦由1989年底起成為支聯會義工,1998年至2014年任常委,之後仍以支聯會屬會代表及義工身份參與。他憶述1989年5月,新聞報道許多人冒着八號風球上街支持北京學生運動,他受觸動,在家中聽到口號聲得悉附近有遊行,法官李運騰即着他「唔使講得太詳細」,問他是否「簡單講89年5月時,你深受感動喇?」關確認。


鄒幸彤問關聽到口號後情況,李官質疑無需知整個故事,鄒回應指關尚未提及支聯會。關確認當天遊行非支聯會活動,他1989年5月21日首次參與香港百萬人遊行,至跑馬地後有人持咪宣布正式成立支聯會,是他首次接觸支聯會,理解其目的是支援北京學生的運動。


李官問關六四發生時是否在港,關指在港透過電視新聞、報紙、電台了解事件,當時每份報紙都在報道北京學生運動,標語及相關記錄在街上隨處可見,李官即打斷指「要向前推展」;鄒幸彤嘗試問關當時看「邊幾份報紙」,李官開腔質疑「呢樣嘢對我哋有咩關係呢?呢樣嘢全部都係傳聞證供嚟㗎喎」,指現時並非處理支聯會成立原因。


法官指法庭無從判斷六四事件是否真確


鄒解釋是想確立支聯會所用字眼及敘述是合理,包括見到甚麼新聞報道,李官直言:「我諗鄒小姐,我哋要有個限制喇,因為你講1989年,甚至90年代,都係30幾年前嘅事情,咁我唔會畀你問。」法官之後跟鄒幸彤爭論,鄒表示希望確立支聯會是在描述事實,認為法庭「唔畀我哋講返事實係點樣啦」;法官陳仲衡指要跟案件爭議事情有關,不可讓鄒無止境,並一度向她明言「你唔可以問」。


鄒回應指:「我哋要求係有根據,用嘅字眼係合理,我哋言論絕對係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法庭唔畀我問,我係冇問題嘅。」法官再指,那是30年前的事情,「我哋唔知道你哋講嗰啲所謂事實,係咪真係事實」,強調法庭無從判斷是否真確,現時「唔係審六四」,如鄒「想借呢個機會嚟做政治宣傳,對唔住,呢個唔係一個適合嘅場合」。


鄒續問:「六四屠城之後,你有冇繼續參與相關活動?」即被法官李運騰打斷:「呢個問題唔正確」,稱:「係『六四事件』之後」;鄒質疑法庭沒有任何證據前,不能指這是不正確。李官向鄒明言:「如果你用呢啲字眼,我會考慮係咪真係畀你繼續問落去」。


李官提出需知證人作供與本案是否有關,着關避席,詢問鄒證人證供的相關性。鄒解釋,關是支聯會長年常委及義工,可講述支聯會多年工作方式及與政府之間交往,但李官指關在1998至2014年任常委,質疑與本案有何關係。鄒指支聯會一直以來策略及方針貫徹始終,包括如何理解及實踐五大綱領,以及跟政府和警方打交道方式,亦會就法庭早前關注支聯會對《零八憲章》的反應向關提問,以及關處理燭光集會安排及作為常委對五大綱領的理解。


案件押後至5.18結案陳詞


法官下令短暫休庭商量,「先至諗下應唔應該畀你(鄒)繼續問落去」;再開庭後,李官指法庭決定證人不能講2018年以前事情,只可由2018年開始講,明言如逾界,法庭可能不容許繼續提問。


關振邦重回證人台供述2018年後以支聯會義工身份,在六四集會或其他公眾遊行任糾察維持秩序,他任常委時負責代表支聯會與警方開會,李官問據其觀察,2018年警方與支聯會是否「相安無事」?關確認2018及19年的集會雙方都無問題,維園範圍由支聯會及糾察負責,例如安排市民往哪一球場;維園外人流管制由警方負責,警方雖有在維園駐守,但會交由支聯會安排。


鄒幸彤最後問關作為支聯會常委及義工,如何理解五大綱領;控方即站立表示:「法官閣下,我諗呢個問題……」;法官李運騰回應:「即管畀佢問。」關稱從當支聯會義工開始,五大綱領已存在,印象中無人明確表示何謂五大綱領,無教科書解釋五大綱領代表甚麼,他個人理解是猶如奧運五環,「互相緊扣嘅五個環」,每次喊口號均有順序,指當時許多人被囚禁,首要爭取這些人獲釋,故首句定喊「釋放民運人士」,其次為「平反八九民運」,因這不是罪行,故支聯會爭取平反,多年一直以首兩者為基礎。至於「結束一黨專政」,關同意鄒所指,現時中國制度是一黨專政。


關作供完畢後,法官李運騰指,案中各被告已還柙不少日子,本案證據主要是公開言論,爭議空間不大,下令控方於4月21日呈交書面陳詞,李卓人方須於4月28日呈交,鄒則可於5月4日呈交手寫陳詞,法庭安排5月18日,預留3天時間開庭聽取結案陳詞。散庭後,鄒步回被告欄,與李卓人兩人一度相視而笑,其後再笑向公眾人士揮手離開。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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