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3日星期六

理大突圍|3人刑期上訴得直獲下調刑期 申訟費獲批、金額待定

理大 反修例 暴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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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3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隨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52 個月。3 人早前提出刑罰上訴得直,刑期下調至 47.5 個月,隨後提出訟費申請。

高院法官譚耀豪周五(22 日)頒下判詞批准訟費申請、金額待定,法官指,雖然 3 人上訴時提出的主要理由不獲接納,但法庭可理解當中原因,過程中亦沒有刻意拖延,加上 3 人的刑期上訴最後獲判得直,故批出申請。

本案訟費申請的判詞由高院原訟庭法官譚耀豪撰寫。3 名申請人為施朗、林玉堃、陳嘉鋒,原審時因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52 個月,期後刑期上訴得直,獲下調至 47.5 個月。

律政司反對訟費申請

判詞引述 3 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指原審法官謝沈智慧沒考慮與本案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取過高的量刑起點。

律政司一方反對訟費申請,指 3 人並非因以上理由獲判上訴得直。

翻查報道,本案申請人在上訴聆訊時,爭議原審法官謝沈智慧以 6 年為量刑起點屬過高,參考背景相同的「梁子揚案」,應以 3 年為起點。法官則反駁,案中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攻擊更激進,情節較該案嚴重。惟同意其中一項暴動罪,只針對理大事件其中一日,量刑起點應略為下調至 5 年半。

官:上訴方未浪費時間 訟費金額待定

判詞指,因本案的事實背景,法庭可理解 3 人為何依賴「梁子揚案」作上訴理由。而 3 名申請人未有列舉其他上訴理由,令法庭需用大量時間逐一處理,過程中亦沒有刻意拖延。

官考慮 3 人的刑期獲上訴得直及案件整體情況,認為 3 人應獲判刑上訴的訟費。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須交由聆案官評定金額。

3人案發當日下午突圍

3 名申請人承認的案情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2 時突圍事件中,從被封鎖的理大突圍逃走的一分子。當日約百名示威者試圖從理大正門、非警方指定出入口逃走,並在暢運道集結。他們身穿裝備,下午約 1 時 52 分打開雨傘,組成防線,並向警員射箭、投擲汽油彈、磚頭等。警方隨後截停拘捕 18 人。

CACC17/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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