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8日星期一

香港国安法加码:特首可将任何罪行订为国安罪行 限制人权程序随之适用

香港政府将进一步扩大被指侵害人权的国安法例的管辖和适用范围,拟议中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附属法例订明,即使相关行为不是法例订明的国安罪行,但只要行政长官(又称特首)就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罪行发出证明书,则相关案件便属于国安案件,当局可以国安法例的规定去处理相关案件的侦查丶拘捕丶检控及审讯程序。香港人权资讯中心发言人指出,新修订赋予特首无上权力去把香港任何罪行订为国安罪行,已受侵蚀的香港人权和司法独立势将进一步被弱化。

立法会在即日发出的通告中,今(8)午召开保安和司法及法律两个事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讨论由保安局和负责检控的律政司今早联合发出的附属法例修订建议。港府在提交立法会的文件中表示,将尽快就附属法例刊登宪报,并按“先订立, 后审议”程序,让附例在刊宪当日生效。

港官:没扩权 国安罪行更加确定

根据国家安全相关法例,危害国安罪行的定义包括《港区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及国安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订定的罪行,广为人知的,包括分裂国家丶颠覆国家政权丶恐怖活动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四大罪行,但法例同时订明,“(香港)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亦属国安罪行。新建议订定的附属法例,便是为这“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订定机制。

根据立法会文件建议的新机制,如特首根据国安法或国安条例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为涉及国家安全,案件即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若被告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为而被控触犯或裁定相关的交替罪行,则该项交替罪行亦属危害国安罪行。

文件又订明,一旦获发证明书,案件即可按国安法条款处理,即国安法律中有关“立案侦查丶检控丶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均可在相关案件中适用。

文件未有交代当局如何认定及认定作为属于涉及国安的门槛,但联合国人权专家以致国际人权组织均已指责,香港国安法例的定义过于宽泛,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呼吁撤销或大幅修改。

保安局长邓炳强在立法会的相关会议中强调,修订没有扩大国安罪行的定义和罚则,反而令国安罪行更具确定性,就是只由有特首发出证明书,方可确认为国安罪行,亦不会影响被告的权利。

人权中心:特首以政治角色介入司法 检控将进一步政治化 

不过,由海外香港法律人才组成的香港人权资讯中心不同意邓的阐释,中心发言人向本台指出,新附例赋予特首无上权力去把香港任何法例中的罪行指定为国安罪行,而有关决定是不受任何司法挑战的,意味特首在不受监察和制衡的情况下,藉着政治和行政权力去进一步扩大国安法范围及其适用性。

他续称,中心过去一直批运国安法例完全改变了香港刑事法例中对被告人的保障和司法独立,例如案件须由特首指派的指定法官审理,保释条款苛刻丶刑期不可自动享有行为良好的减刑等等,新例显然会进一步扩大国安侵犯人权的范围,以及进一步弱化司法独立。

他举例说,丢垃垃是一个简易治罪的定额罚款行为,但若果特首极端地使用其权力,是可以把一个在反对政府施政的示威行动中的丢垃垃行为,定性为国安罪行,从而剥削相关人士的权利。

中心发言人又指出,更大问题是,特首本属政治角色,现在可全权由他决定个别罪行属于国安罪行,意味特首可随时介入检控甚至司法裁决,令刑事检控可被进一步政治化,政治罪行亦将进一步扩阔,忧虑日后市民行使游行集会以致新闻自由时,更易被定性为国安罪行,即相关自由更不受保障。

他更担心,若是商业上的违规行为亦可被特首按需要而订为国安罪行,香港的国际经贸和金融中心地位能否保持不变。

网上批评扩权和爆发质疑 议员称是抹黑

对于人权组织的忧虑,不少网民深有同感,在立法会上载文件年后已经议论纷纷,包括有人质疑,日后违规过马路也可能被指为国安罪行。对此,陈学锋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反指这些意见是恶意抹黑,又扯上有外国势力不断借机抹黑,要求局方澄清新附属法例是符合《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以便市民安心。而邓炳强亦不负他所望,重复一次他在会议早期的发言。

文章来源: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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