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追光者
一名22歲男子,被指在社交平台 Instagram 及 X 發布煽動陳述、相片或影片等,去年4月被控「23條」下的新煽動罪,控方及後更改控罪為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告周四(9日)於區域法院認罪。案情指,被告在社交平台發布提及「共產黨下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重返/回歸中華民國」等字句的文宣,又於8處公眾地方張貼具煽動內容的A4紙。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自小有智力問題,未必出於政治原因犯案,法官把案件押後至7月20日判刑,被告續需還柙。
被告陳浩騫(23歲,案發時22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今承認一項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推翻中央或特區政權機關。
案情指,被告在控罪期內發布鼓吹顛覆國家政權的文宣,招攬他人加入台灣政黨「中華保台反共復國黨」(「復國黨」),涉案行為包括在社交平台發帖、於公眾地方張貼文宣、向「同道中人」郵寄文宣,以及管有28個載有文宣的備妥待寄信件。
被告分別於2024年6月及2025年4月在 X 及 Instagram 開立帳戶,在兩平台發布共118則涉案帖文,包括「共產黨下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重返/回歸中華民國」等字句,亦展示「青天白日」旗照片,並將《願榮光歸香港》稱為「復興營軍歌」、「中華民國香港區歌」等;部分帖文以「港人支持辛亥2.0復國革命」、「招募軍隊反共」等口號招攬他人加入「復國黨」。
被告曾跟人討論赴台參加復國黨活動
被告又於2025年4月7日,在 Instagram 發布一疊題為「港人支持中華民國 辛亥2.0復國革命 復國也是復香港」的A4紙照片,詢問網民是否有興趣參與「紙張革命」;其後於當日及翌日,把8張相關紙張貼在不同公眾地方並發帖。
同月16日,被告發帖展示寫有「復國革命 辛亥2.0 中華民國」的信封,稱可「匿名寄送」予網民。他之後於彩雲商場郵政局,企圖寄出一份往泰國的郵件,內有「復國黨」簡介、程凱力個人咭片、「廣港澳復興營志願入伍表格」及入黨申請書等。警方其後在被告家中,搜出28個載有同類文件的信封,以及「正藍軍復國黨」、「黨員誓詞」等紙張,內容提及「反共復國 反攻大陸」及效忠中華民國。被告另於4月24日發布3則列出汽油彈成分的帖文。
被告於去年4月28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柙,在警誡下承認張貼相關帖文紙張,開設 X 及 Instagram 帳戶目的,是恢復中華民國統一、對抗中共及光復中華民國;而使用「復國黨」標誌作 Instagram 頭像,則因想加入「復國黨」,但最終無入黨。
案情另指,被告透過 Line 與一位名為「程凱力」的聯絡人頻繁交談,提出到台灣參與復國黨活動、索取信封、金錢及入黨申請書等,又向對方展示已張貼文宣的照片,請對方協助尋找「同仁」參與「紙張革命」。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小有智力問題
控方又透露,被告在港接受教育至高中,曾任兼職侍應,患有癲癇症。辯方書面陳詞指,本案屬國安法下「情節較輕」程度,應判處5年以下刑期,非「情節嚴重」所涉的5至10年監禁。法官陳廣池問及控方回應,控方表示無相關陳詞,但認為應按案情事實考慮案件性質及嚴重性。
辯方續求情指相較「馬俊文案」,沒證據顯示被告有犯案認知。法官關注本案持續10個月,「好難相信佢唔知」;辯方回應指被告須反思自己,但案發期間未有執法機關提醒其行為不當,與馬案程度有別。
法官另問及被告為何在2024年犯案,關注當時國安法已生效多年,是否有「導火線」;辯方指被告2019年時約16歲,未必有能力作相關行為,又透露有報告顯示被告自小有智力問題,2024年犯案「或者唔係因為政治理念」,而是認識「程凱力」後,發現相關行為可能帶來現實社會未能給予之關注。
至於案中「紙張革命」單張由誰印刷及付款,避方回應指是被告在影印店自行印製,雖曾向「程凱力」索取資金,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收取金錢,而被告在案發時曾任兼職侍應,月入約3,000港元,有能力自行支付印刷費。辯方續力陳,被告被捕後主動供述犯案情節,雖不符合《國安法》第33條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要求,法庭仍可把相關供述納入嚴重程度及減刑因素考慮。
法官又關注案情指被告與程「頻繁交談」的詳情,辯方跟控方商討後回應,指被告與程在2025年2月16日至4月28日間,雙方接近每天對話,惟有不少日子只是被告跟程講述「一堆說話」,程僅回覆「OK」或沒有回覆。法官最後指,由於案中有大量文件需閱讀,把案件押後至7月20日下午判刑。
案件編號:DCCC11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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