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光者報道
2026 年 7 月 23 日
案發時18歲男生被指去年7月在尖沙嘴中港城男廁廁格寫上「光時」、「林鄭下台」、「炸死李家超」等字句,早前否認煽動罪,但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經審訊後,總裁判官蘇惠德周三(22日)裁定被告罪成,押後至8月12日判刑,並索取精神科、心理、感化、社會服務令、教導所及更生中心等六份報告。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發地點為尖沙咀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控罪日期為2025年7月17日至7月21日。
本案其中一個主要爭議,是被告在被捕後及4次錄影會面中所作招認是否出於自願。辯方指警方曾於拘捕及首兩次錄影會面期間恐嚇被告,要求他承認曾寫下涉案字句,以及表達對政府的憎恨。蘇官不接納有關說法,認為警方當場拘捕被告時,已檢獲涉案麥克筆及掌握直接證據,無必要透過恐嚇方式迫使被告招認。
辯方另一重點抗辯關乎被告的精神狀況。辯方指,被告患有自閉症,並於案發及錄影會面期間受到急性解離反應影響,因此表現出缺乏眼神接觸、嘴部抽動、說話重複及回答支離破碎等特徵。辯方認為警方長時間接觸被告後,仍未意識到他屬於「易受傷害人士」,無安排合適成年人在場。
不過,蘇惠德分析相關證據後認為,涉案警員供稱被告被捕時一直有眼神接觸,會面期間亦能理解問題及作出回應。法庭反覆觀看4次錄影會面片段後,認為被告表現出正常及合理的專注力,未見他刻意避開目光或拒絕眼神接觸。雖然被告偶爾出現嘴角向上掀動情況,但法庭認為動作輕微,與一般人不自主的小動作相若,不足以顯示存在精神障礙。
蘇惠德認為被告理解能力正常
辯方的精神科專家黃重光曾在報告指,被告於會面中的面部抽動屬自閉症特徵,惟庭上接受盤問時表示並非以此作為診斷基礎。蘇官認為有關說法缺乏一致性。法庭指,黃重光於觀看錄影片段後,同意片段未能支持被告缺乏眼神接觸的說法,撤回相關意見。
法庭承認被告回答問題時多以短句作答,表達方式較零碎,但認為其理解能力及回應能力正常。蘇官指出,被告回答問題時直接清晰,沒有長時間猶豫,反應與一般人無異,只是旁人可能覺得他較內向及不善辭令。黃重光亦承認,未接受精神科訓練的人未必能從被告外在表現辨識其精神障礙。
辯方又質疑警方在首次錄影會面後介入,引導被告承認對政府的憎恨。蘇官認為純屬推測,若警方能操控被告供詞,理應在其後錄影會面中安排被告修改或補充說法,但無出現相關情況。至於有警員在首次錄影會面尾段敲門及遞交文件,辯方推測該警員認為供詞不足以支持控罪,因此要求終止會面。蘇官同樣認為純屬臆測,缺乏客觀基礎。
在自閉症診斷方面,黃重光指被告自小學至初中缺乏朋友,到高中才有兩至三名朋友,認為其社交能力受影響。控方專家譚務成指,維持友誼涉及眾多因素,不能單憑朋友數量判斷。譚引述被告中六成績表評語,顯示其「品性敦厚、和順受教、守規矩」,樂於幫助同學和老師。蘇官接納譚的分析,認為評語反映被告具備一定社交能力及同理心,看不到明顯社交障礙。
至於急性解離反應的診斷,黃重光指出被告受強迫性反芻思維影響,而 DSE 考試失利、失眠及社會事件均可能成為誘因。不過,他其後又指前述因素只是背景條件。此外,黃原先指被告於錄影會面時正受急性解離反應影響,其後又改稱當時只是處於所謂「餘震」狀態。蘇官認為黃的證供多次改變,削弱其診斷可信性。
拒納辯方指被告案發時精神狀態不理智
辯方又指出,被告塗鴉內容包括「林鄭下台」字句,但林鄭月娥早於2022年離任,因此內容不合現實,反映被告當時精神狀態不理智。蘇官不認同,指塗鴉同時包含多個與2019年反修例運動有關的口號,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若放在整體脈絡理解,並無異常之處,批評辯方脫離整體語境作分析。
綜合各項證據後,蘇官拒絕接納黃重光有關自閉症及急性解離反應的診斷意見。雖然法庭提到被告可能有輕度自閉症傾向,但由於無正式臨床診斷,不會認定被告患有自閉症。法庭最終接納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認為其作答自然流暢,並未受到相關精神狀況影響。
罪責方面,蘇官指被告連續3日攜帶麥克筆前往涉案男廁,曾轉換廁格及急步離開,以避免被人發現,反映他具有清晰意識及風險評估能力。法庭認為,以被告的智力及理解能力,必然知道自己所寫字句的意思及後果,有關內容涉及鼓吹港獨、污名化警隊、咒罵行政長官以及煽動他人敵視政府和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煽惑他人認同相關主張,因此裁定控罪成立;又稱相信被告「本性唔係差」,待各類報告完成,將於8月12日聽取量刑事宜。
案件編號:WKCC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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