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星期六

林卓廷等3人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律政司上訴被駁回

追光者報道


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3人,涉2019年「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要求一名男子X刪除手機內疑拍到示威者的照片,早前被裁定「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等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五(9日)駁回,維持無罪裁決。不過判詞批評原審法官在分析林卓廷及另一被告曾焌熙的犯罪意圖時多處出錯,尤其把「化解紛爭」等動機與犯罪意圖混為一談;上訴庭更指,若涉案「七一片段」確實存在,林卓廷「毫無疑問」應被判罪成。


3名答辯人為林卓廷、曾焌熙及鍾凱研。林卓廷今早被押解到庭,離庭時向另一答辯人鍾凱研表示:「小朋友快高長大,保重呀!」


案件於2023年裁決。原審裁定林卓廷及曾焌熙妨礙司法公正罪脫;鍾凱研面對的不誠實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罪亦不成立。曾焌熙另因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囚13個月。


律政司上訴時指出,原審對妨礙司法公正罪理解過窄。即使司法程序尚未展開,只要刑事檢控即將、很可能或可能發生,而相關行為足以阻撓程序,亦可構成犯罪。律政司又指,林卓廷當時曾稱「擔心警察攞到會追究」,顯示他知道相片可能成為刑事證據;即使他出於協助X或調停爭執,只要同時有意妨礙司法公正,已具控罪所需意圖。


上訴庭接納原審在法律分析上有錯

上訴庭接納原審在法律分析上有錯,重申犯罪意圖只要求被告知道或預期司法程序可能發生,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判詞指,林卓廷曾問X是否仍要保留涉及示威者容貌的相片,又向人群表示「最緊要係刪咗有示威者容貌嘅相片,唔好畀警察攞到去追究大家」,足以顯示他預期相關程序可能發生,亦知道刪相會妨礙調查。


至於曾焌熙,上訴庭亦質疑原審推論他只是想保護示威者私隱,認為此說法欠缺證據支持,原審亦忽略他一直在場等環境證據。


不過,上訴庭最終仍駁回上訴,關鍵在於控方無法證明涉案「七一片段」確實存在。警方專家未能在X的手機內發現或恢復七一當日的相片或片段,亦無法確定片段曾否以該手機拍攝。即使有人聲稱曾從Instagram找到相關內容,但X否認下載Instagram,警方亦未就此進一步調查或提出專家證據。


最大問題是無法確定案發時X手機內究竟有甚麼

上訴庭指,干預警方調查本身已可構成妨礙司法公正,調查毋須已正式展開;刪除相片與日後警方辨認涉案人士及作出檢控之間,也可以有清楚邏輯關連。然而,本案最大問題是無法確定案發時X手機內究竟有甚麼,以及人群最終刪除了甚麼。


判詞強調,林卓廷的游說行動、犯罪意圖,以及其針對的警方調查和司法程序均相當清楚;若不是「七一片段」是否存在仍有疑問,林卓廷「毫無疑問」應被判罪成。


鍾凱研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方面,上訴庭同樣認為原審把她想替X解困的動機,與不誠實意圖混淆。不過原審亦曾考慮其他因素,包括鍾相信自己已獲X同意或授權,上訴庭認為不足以推翻無罪裁決。


至於刑事損壞罪,警方專家同樣未能在X手機內發現或恢復任何相片或片段,上訴庭質疑控方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控罪。


訟費方面,原審裁定林卓廷及鍾凱研可獲訟費。律政司指兩人當日沒有報警,屬「自招嫌疑」。上訴庭認為,就妨礙司法公正罪而言,二人不報警確可構成自招嫌疑,但不能填補「七一片段」是否存在的證據缺口。控方由始至終未有足夠證據證明片段存在,仍提出或維持檢控,因此須支付兩人就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及鍾就刑事損壞罪的訟費。


不過,上訴庭認為鍾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上屬自招嫌疑,遂撤銷她就該罪獲得訟費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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