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4日星期三

王宗堯七一佔領立法會暴動罪成判囚6年2個月 申終極上訴許可被駁回

追光者報道


2019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案中,共12人認罪或被裁定暴動罪成,刑期介乎4年7個月至6年10個月,當中包括藝人王宗堯等7名被告,早前分別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但全數在今年3月被上訴庭駁回。被判囚6年2個月的王宗堯之後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上訴委員會上周五(30日)駁回其許可申請,指沒有合理理由給予上訴許可。 


上訴申請人王宗堯,於審前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但否認暴動罪,最終經審訊後,在2024年2月1日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裁定暴動罪成,判囚74個月。 


王宗堯早前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但在今年3月18日遭上訴庭駁回。判詞指,王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決定穿黑色、上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樣的T恤進入會議廳,他其後不單將器材交給記者,更與示威者「勾肩搭背」,直言他並非無辜路人,行徑遠超「身在現場」,屬鼓勵暴動,故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沒有犯錯,駁回王的定罪上訴。 


王預料2028年3月出獄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庭認為案件性質極為嚴重,不應只孤立看待各被告個別做過甚麼,而必須放在整場暴動的背景下考慮,而各人是在人群壯勢之下參與事件,並藉暴力推進行動,因此原審以6年半至7年作為量刑起點並不算重。


 王宗堯之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在10月30日(上周五)根據第7條規則,頒布書面命令,駁回有關申請。


 有關命令指,考慮申請人的書面陳詞後,認為沒有合理理由給予上訴許可(on the gorund that it discloses no reasonable grounds for leave to appeal);換言之,王已再沒機會提出上訴,需要跟從判刑作出服刑,其預料最早出獄時間將在2028年3月。

 

案件編號:FAMC2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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