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
发生在20世纪晚期的中国的改革开放,造成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巨大转变,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社会的兴起。中国公民社会是如何产生的?它的现状怎样?它的出现到底意味着什么?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观察和解析。本研究报告只是在这个领域中的一个初步尝试,它力图借助社会科学的实证方法、描述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和动态追踪的方法,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多重维度来阐释发生在中国大陆的社会变迁。本报告共分6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地介绍公民社会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国内学术界近年来的研究状况。第二部分侧重描述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意在揭示它出现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条件。第三部分概要地论述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中国公民社会的前景。第五部分集中分析中国公民社会的意义。第六部分专门探讨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问题。
一、公民社会理论
1、基本概念辨析
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词,是从英语的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的一种译法。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y 有3个流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仔细分析其内容,就会发现,这3个译名分别指明和强调了作为一种特定社会现实的“Civil Society”的不同侧面,在汉语世界里不仅没有与Civil Society正相对应的概念,也很难找到Civil Society的对应事物。[1]
据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历史系林毓生教授的研究,公民社会是“Civil Society”的本意,源自希腊雅典的“城邦政治”。因为雅典公民的社会范围与城邦政治的范围重合,公民社会其实是城邦政治的同义反复。雅典公民不可能在城邦之外发展自己的公民性格、甚至是属人的性格,因为离开对城邦政治的参与,也就意味着自我放逐于社会之外,处于非公民状态,甚至是非人状态,故而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是政治动物”,“离开城邦者非神即兽”。[2]
市民社会则是西方17世纪以来发展出来的概念,它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经社会契约论的推导,社会与邦国才会出现对位而立的状态。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佛格森意识到市民社会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能确定社会相对于国家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个人不仅能确保自由,而且能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财富的增加刺激了市民的物欲,而物欲的泛滥又会侵蚀维系传统政治的公民道德。佛格森的这一认识直接影响到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确立,也间接影响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民间社会指的是西方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以后,伴随着国家与社会逐步分离而出现的个人在其中以私人身份追求其自身利益的“私域”的社会,它包括民间组合、民间社团、民营企业、私立学校、独立媒体、社区自治、教会等等。最初,这个以“私域”出现的社会只是统治的对象,在政治领域中无关紧要。但是逐渐地,主要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一个超乎个人的“公共领域”得以诞生,并且开始在公共决策上产生影响。既独立于邦国之外,又能够进入政治过程,是西方国家中民间社会的主要特征。
上述几种译名包含了Civil Society概念中的若干基本要素:一个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活动空间(市场、家庭、社团等);由私人活动中逐渐产生的公共领域(从早期的咖啡馆到后来的政党和大众传媒);一个外在且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等等。这些要素分别和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前面提到的3个译名当中。比如,“市民”一词强调历史上资产阶级市民与Civil Society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Civil Society 中“私”的一面。“公民”的概念则突出了Civil Society 中公众所扮演的角色:在法律保护之下自由地交换看法从而形成“公共意见”。最后,“民间”一词包含了一种与国家并存而且至少不是在国家直接控制之下的社会的观念。[3]
通过以上对Civil Society 概念的辨识,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这一概念本身的多重意蕴,同时也可以看到把这一概念运用于中国语境时的复杂性。
本研究报告经过审慎地考量,采用“公民社会”的译名,并不是排斥“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的译名(这两个译名均有一定意义,是不可以排斥的);而是基于这样几个理由:(1)中国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而不是象西方国家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城市;因此,采用“公民社会”比“市民社会”更具涵盖性;(2)中国历史上直到近代,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社会,如行会、帮会、寺院等,这种传统中国的民间社会是私性很强的社会,具有特定的文化品格,虽能够独立于邦国之外,但在平时却不能进入政治过程,与现代化存有一定隔膜,因此采用“公民社会”比“民间社会”能较好地解决与现代性契合的问题;(3)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后发国家的现代化,特别需要启蒙、培育与公民社会相契合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故而采用“公民社会”将会有助于培育公民意识,塑造公民性格。
成熟的公民社会应该具有的要素是:(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维护与发展人权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2)多元主义。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3)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无不坚持公开性和开放性的原则。(4)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是公民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5)法治。公民社会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把国家的作用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制规定的范围之内。(6)社会自治。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保持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征和文化特性才能得以维持。因此,公民社会主张在社会领域实行广泛的自治,诸如社区自治、社团自治、学校自治、地方自治等等。
2、国外相关理论
在西方国家,主张社会存在于国家之外的理论渊远流长,其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就包括有这种思想。但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公民社会概念则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在欧美资产阶级反对专制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武器。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再度兴起,起初它主要被西方一些左翼学者和东欧激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与阐释理想社会。80年代后,公民社会概念逐渐融入西方知识界的主流话语体系之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多。1989年苏东剧变后,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在西方和苏东学术界形成空前的热潮,各个大学纷纷成立公民社会研究团体,公民社会概念也成为众多学术论著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频繁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90年代后,公民社会理论开始从西方和苏东学术界扩散到世界其它地区,这些国家的学者和知识分子纷纷用这一概念分析本国的历史和现实或探寻本国公民社会的建构问题。公民社会理论遂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
国外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及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概括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私人领域(或称“私域”)。这种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各种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领域以及个人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中,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应享有充分的自由,其隐私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2)志愿者社团。这种志愿者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团体,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志愿性社团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多把志愿性社团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3)公共领域。当代关于公共领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德国的大思想家哈贝马斯。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范畴。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它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4)社会运动。西方左翼学者一般都把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看作是公民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要素。他们把反叛社会现实社会和实现理想社会的希望寄托于此。[5]
关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曰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现代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必要的邪恶”,国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公民社会需要国家调解其内部的利益冲突,保护其安全及完成公民社会无力承担的公益事业。但是,国家具有自我扩张的倾向,若无力制止,国家权力和国家活动范围将会无限制地扩张下去,从而危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以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当代公民社会论者继承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并已形成一个共识,即一个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乃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二曰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国外有些公民社会论者认为,在民主政体下,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的理想格局是强国家和强社会和谐共处。以研究东欧问题见长的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认为,民主体制下惟一良好的权力配置就是强国家和强社会共存。在这种格局下,国家有能力有效地工作,公民社会也足够强大以防止国家权力过渡扩张侵犯公民权利。双方中任何一方过于弱小,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6]三曰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参与国家事务是公民社会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西方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多元主义模式,美国是其代表,公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集团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另一类模式是社团主义的模式,以瑞典为代表,国家认可某些大的社团组织的行业或职业利益的代表权并为它们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其它利益集团则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四曰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持此论者认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群体需要作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国家可以相互补充,这二者之间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如萨拉蒙等人提出,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以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和经济增长才有希望实现。[7]五曰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托马斯.潘恩首次提出这一命题。他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公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的需求就愈小。理想的国家乃是最低限度的国家。潘恩还认为,反抗那些随意剥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非宪政国家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8] 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权统治的源泉。”[9]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种观点并不能涵盖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全部内容,只是其中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概括。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和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趣逐渐升温。这方面的论文和学术著作愈来愈多。但是,相较于国外的研究成果来说,国内学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尚属初步,评述性的多,独立研究的少;一般化地论述的多,创新性的见解少;抽象地、概念化地论证多,实证性地研究少。尽管如此,这些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毕竟为我们进一步的开掘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以下我们有选择地作一简要介绍: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所的邓正来于1992年至1997年间,专门就中国的公民社会(注:他使用的是“市民社会”的译法)问题发表了一系列学术文章。[10]他在文中指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因此,在现代化基本问题的认定上,必须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观”替代“权威本位(转型)观”。他提出,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中国市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其间不包括履行政府职能、具有“国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和警察,也不包括自给自足、完全依附于土地的纯粹农民。在中国市民社会中,企业家阶层与知识分子是中坚力量。因为企业家是营建、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而知识分子在教育、启蒙、文化建设、研究、理论指导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是推进和指导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知识源泉和动力源泉。从目的上看,中国市民社会所追求的目的是要促进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变革,进而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及现状,邓正来主张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他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起积极的良性互动关系决定着中国现代化的前途。
民办的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在李凡的主持下,经过几年(1994-1998)的准备和努力,于1998年在海外发表了题为《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的著作。[11]书中对中国市民社会的背景、中国社会中的个人自由的“空间”、基层社会组织——单位制的变化、中国新社会阶层的出现、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变化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和市民社会的前景等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见解。李凡在书中指出,正像在中国20年的改革开放中,出现了市场经济这样重大的经济上的变革一样,在社会领域里,也出现了市民社会这样的重大变革。这一重大的历史性变革是和经济上的市场经济变革相联系的,但是又是有区别的。这两大变革构成了中国20年改革开放的最主要内容之一。对于市场经济,人们了解得很多;但是对于市民社会,人们了解得就很少。因此,十分有必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李凡特别指出,中国走向现代的市民社会的进程仅仅是开始,在它的4个层面上都出现了一个现代社会的特征:即社会成员有相当大的自由、国家开始与社会分离、社会自己管理自己,并与国家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中国市民社会尽管在发展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处在刚刚发展的阶段,其内部结构也是很不成熟的,但它的前景是乐观的。强大的个人自由的要求将是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因素。这种因素一旦被激活,将很难再被束缚起来。实际上,中国市民社会的内在冲动已经被激活,在这样的动力下面,市民社会的发展是无法被阻挡住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为中国市场经济和中国民主政治这两大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因此,作者认为,在这样的一个发展的前景下,个人的自由、社会基层组织的自治的发展、更为广泛的有力量的社会阶层的发展和已经活跃的社会组织所产生的社会自治、自主、自我管理、和国家的分离、民主的需求已经正在中国进行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该书的可贵之处在于,它着重于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尽可能地贴近中国的实际,对一系列的现实问题进行了理论的梳理,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清华大学历史系的秦晖在《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12]一文中提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度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大共同体亢进所致。它与法家或‘儒表法里’的传统相连,形成一系列‘伪现代化’现象。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传统社会在现代化起步时曾经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之阶段,而中国的现代化则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作者认为,改革时代的中国除了公民意识在成长(尤其在城市中)外,最显著的变化是小共同体(如乡镇企业、村民自治)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的突显(尤其在农村)。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遭到不少来自各方面的的议论和批评,但是从“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促进大共同体解构、建立公民社会与公民国家(民主政体)的角度看,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与西方历史上的民族国家的兴起一样是有正面意义的。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行反思或检讨,以及对正在兴起的中国公民社会提出置疑。如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的方朝晖于1999年发表了《对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反思》[13],对国内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研究提出了不同见解。方朝晖在文中强调指出,90年代国内市民社会研究中最重要的误区就是忽视中西“市民社会”和现实社会政治结构之间的同质/异质关系,“想在西方现代化道路中找到对中国来说可以模仿的东西”。西方市民社会的发生背景和中国的文化历史传统相差甚远,如果说当代中国已经有或者正在形成所谓的“市民社会”的话,那么这个“市民社会”与西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市民社会实在很少相似之处。方朝晖进一步指出,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对我们的启发意义并不在于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私人利益体系”(即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的诞生,而在于西方市民社会思想所包含的一种“社会至上”的理念对于中国未来的现代化来说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他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后发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的发展至少应经历3个过程:一是国家干预;二是社会自治;三是政府重新寻找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后发国家政治民主化过程的完整实现只有在社会机体得到了健全发育、社会空间的理性化过程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了完成的情况下才有充分的基础。中国文化研究所的梁治平则试图从一种解释的立场重新检讨“Civil Society”与中国的“民间”、“民间社会”。他指出,中国的学者、官员和民众,作为历史的参与者和社会行动者,有他们自己的关于“社会”以及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解和观念,而这种理解和观念并不能简单地由“Civil Society”一类概念加以说明,更不能被它所取代。由于这种对行动者观念世界的忽略,把一个具有西方起源的概念“强加”于一种异质的社会现实的情形便益发突出了。因此,有必要把中国的“Civil Society”之出现或重现置于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本土背景之下,同时从历史传承和社会变迁两个方面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解析。[14]梁治平在他的论文中以丰富的中国历史知识和文化知识对“民”、“民间”、“民间社会”进行了正本清源式地考察,并且厘清了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区分。他在论文最后总结道:由于中国社会仍处于快速变化的转型时期,现在要预测中国未来的社会形态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时尚早。不过有一点似乎是清楚的,那就是,无论变化如何迅疾和剧烈,人们总是无法割断历史与现在和未来之间的联系。我们业已目睹了80年代以来“民间”的重现以及国家──社会关系方面的某些变化,我们现在能够说的是,这个既是现实的也是观念的“民间”仍具生命力,它不仅将继续存在下去,而且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无法避开的历史前提。因此,未来的可以想见的社会将建立在这个“民间”的基础之上而同时超越它。而要了解和推进这一社会进程,我们必须首先了解这个社会的历史,理解社会行动者的内在世界。
上海大学历史系的朱学勤在一篇文章中引用林毓生的话说:中国大陆90年代当下的现实状况是,“逃避政治权威的个人的‘私的领域’(private sphere),现在当然比以前扩大了;但‘公共领域’却并不因个人在‘私的领域’的活动空间的扩大而能建立起来。所以,现在大陆上的‘拟似或半吊子的市民社会’很难演变成为公民社会,也很难导致法治的建立或促进具有‘公共领域’的‘现代的民间社会’的发展。当然更谈不上经由公共领域‘的发展使’现代的民间社会进入政治过程。‘拟似或半吊子的市民社会’是贪污、腐化、走后门,几乎一切事务皆须依靠私人或拟似的私人关系,以及帮会、地方势力等‘私’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温床。”[15](朱学勤在此后的文章中曾重申过类似的观点。[16])这是我们迄今为止在公开发表的文献中见到的对中国市民社会最尖锐也最具代表性的的批评意见之一。
我们认为,对中国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论与现状存在各种不同意见是十分正常的,这恰恰体现出中国现在所处的历史时期的多元化特征。通过各种见解的学术阐释、论辩和切磋,必将会促使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向纵深发展。
文章来源:张祖桦文集 https://blog.boxun.com/hero/z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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