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2日星期三

张祖桦:自贡地方当局应立即停止侵犯刘正有先生的人权

 6月18日,我与刚被押送回家的四川自贡农民维权人士刘正有先生通了电话,了解到他这次出访被阻并被自贡地方当局违法拘禁的整个过程。
   
今年5月,刘正有收到位于日内瓦、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国际人权服务”的邀请函,在联合国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之际,前往日内瓦参加人权会议。收到邀请函后,刘正有来到北京,花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才办妥了出国参加会议的相关手续(仅到瑞士驻华使馆办理签证就跑了六趟),所有手续均真实、合法、有效。
   
6月16日上午,刘正有前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准备搭乘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于10点35分从北京飞往阿姆斯特丹。不料在机场接受安检时,被安检警察拦截,并被阻止登机。随后被带入机场安检办公室,由两名警察负责看管。其中一位名叫李伟的警官对刘正有说:“是你们自贡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打电话给机场,要求阻止你出国。为什么要阻止,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给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你回去找自贡市公安局负责赔偿。”刘正有对该警官说:“我这次出国,是受非政府组织‘国际人权服务’邀请,参加在日内瓦召开的人权会议。你们阻止我参加,将对中国政府造成非常恶劣的政治影响,你们必须要负责任!”
  
 10点10分左右,机场警察将刘正有移交给了等候在候机厅门口的自贡市政府派来的人员,其中有自贡市汇东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胡勇先生、自贡市委“稳定办”张建国先生、自贡市红旗乡政府何正彬先生等三人,以及自贡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的两名工作人员。刘正有当即向这些前来劫持的人员提出了严正抗议。这些人员声称,他们是受命前来接人回去的,至于将要产生什么后果和影响之类,他们管不了。
   
整个过程中,机场警察和自贡前来劫持的人员均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
   
此后,刘正有被强制带到了北京西客站。在劫持人员押送下,乘坐当日下午4点35分的T7特快列车返回四川。
   
6月17日23点半抵达自贡后,刘正有被直接押送到了自贡市公安局汇东分局。自贡市公安局法制处陈建英先生、汇东公安分局张南先生、汇东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周海志先生等对刘正有进行了传唤。在刘正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37个小时后,他们才出示了填写日期为6月17日的《自贡市公安局汇东分局传唤通知书》(自公汇传通字[2006]68号),内容为:“刘正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传唤你于2006年6月17日23时到汇东分局接受讯问。”
   
传唤持续了两个小时左右,经自贡市公安局法制处陈建英请示有关领导,才同意让刘正有回家休息,并说要在下周一、二将再次对刘进行传唤。刘正有拒绝在传唤通知书和讯问笔录上签字。
   
直到18日凌晨2点多,刘正有才得以回到家中,暂时重获自由。
   
自贡地方当局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宪法》和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公然践踏人权、滥用公权、无视法律的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止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无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自由。”“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权要求执行损害赔偿。”
   
《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也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容加以无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对照上述条文即不难看出,自贡地方当局对刘正有先生的拘禁既违反了中国宪法,也违反了举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中国政府宣示“依法治国”并加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后的今天,这种视法律为无物,践人权为儿戏的行为,显得尤为恶劣,其所造成的国际国内不良影响才更加昭著。
   
基于此,我郑重要求,自贡地方当局立即停止对刘正有先生的各种非法侵害,向刘正有进行赔礼道歉,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并对由于违法行政给刘正有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做出相应赔偿。

博讯2006年6月20日

文章来源:张祖桦文集 https://blog.boxun.com/hero/z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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