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称,“上诉人师涛为获取高额稿费和向境外人员通风报信,通过互联网将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属于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故意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师涛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师涛的罪名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境外”是什么概念?是指“国外”吗?当然不是。因为,师涛不过是将一份报社编务会上的口头传达记录发给了一家网站的编辑,于是乎就成了犯罪。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罪名啊!虽萨达姆、萨哈夫之辈也绝想不出这样的罪名。奥威尔笔下的《动物庄园》、《一九八四》为之相形见绌。
师涛是一名记者,被捕前任职于湖南《当代商报》。众所周知,记者的天职就是报道事实,提示真相。就本案来说,仅仅是报社最普通的一次编前会上的口头传达,在一没有看到原件;二传达范围相当广泛;三在事后没有任何人强调并确认的情况下,师涛完全有正当理由否认此所谓“绝密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民主论坛》网站作为一家中国台湾人开设的独立媒体,既非情报机关,也非研究机构,完全有独立报道的权利。新闻报道一旦被扣上“非法提供”的罪名,那么新闻自由的普世性就荡然无存了?
师涛是一位公民。他只须承当作为公民的责任伦理,而无须效忠于某党。正如李建强律师所言:“师涛虽然是记者,但不是行政官员,不是中共党员,他对那份党的文件没有保密的义务。因为他从来没有在中共的党旗下宣誓要‘保守党的机密’。那份党的文件只是政党机密,传达到非党群众中,就已经解密,把已经解密的‘政党机密’混同国家机密,然后让一个‘无业’的公民承担‘保密’的义务,这是这个判决最可笑的逻辑预设。”
师涛案使我想起了宋朝的岳飞案。据《宋史》“岳飞传”记载,岳飞被捕后坐牢两个月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罪。著名将领韩世忠不服,找秦桧质问。秦桧说,岳飞儿子岳云写给张宪的谋反信,虽然找不到了,可是“其事体莫须有”。译成现代话,意思是“岳飞的罪名,难道没有吗?”难怪韩世忠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师涛在《末日浩劫》一诗中写道:
末日不会在一个下午
突然来临
除非一部叫作
《末日浩劫》的电影
会带来这种神奇的预感
但是我总觉得,有人
突然敲门
递过来一张传票,说:
“先生,你被捕了,
我们找你好久了!”
我盯着紧闭的门
我想冲出去
对满街的便衣警察
狂叫:
“你们,不会等到那一天!”
“文字狱”大兴之时,就是帝国末日行将到来之期。
但愿不是浩劫降临!
2005年6月30日
民主中国http://www.chinamz.org/MZ_Magzine/143issue/143jz2.htm
文章来源:张祖桦文集 https://blog.boxun.com/hero/z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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