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

香港大律师公会:人大或无权纳国安法入基本法附件三




针对近日引发广泛关注的中国全国人大审议港版国安法事件,香港大律师公会5月25日发表声明回应指,人大计划制定港版国安法的消息引起本地及国际社会极度不安,促特区政府“紧急处理最根本合宪及合法的关注”。
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声明认为,人大常委看来并没有权力将《香港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亦质疑草案没有保证《香港国安法》符合在香港适用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要求港府紧急处理这些最根本合宪及合法的关注。声明指出,《基本法》第 18(3)条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声明称,然而今次《香港国安法》看来涉及《基本法》第 23 条涵盖的范围,理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人大常委看来并没有权力以《基本法》第 18 条的机制将《香港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声明还质疑,草案没有保证《香港国安法》将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而公约内谈及的权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声明谈到,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其中一位永久会员,而安理会重覆强调所有关于国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反恐措施,均需要符合国际人权法要求。香港大律师公会还质疑今次全国人大正审议的草案建议《香港国安法》以特区政府公布而非经立法会立法实施,草案并没有保证于《香港国安法》公布前作出公众咨询,认为有关做法是“史无前例”,公众理应有机会考虑及辩论一条影响其权利及义务的法例。
此外,就草案提出中央国安机关可根据需要在香港设立机构,大律师公会认为,对于该机构是否会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规管、是否有执法权力及该机构的执法权力是否受香港现行法律所限制等问题均非常含糊不清,亦有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所属各部门均不得干预香港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公会强调,司法独立为香港的基石,不应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动摇。他们呼吁港府紧急处理以上所述的最根本合宪及合法的关注,“在更多《香港国安法》的细节公布时,大律师公会或会再发出声明”。
文章来源: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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