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5日星期四

丁家喜被临沂当局逮捕 辩护律师彭剑就“管辖”提起申诉




中国公民运动网2020年6月24日报道:北京人权活动人士丁家喜在烟台被秘密关押半年后被临沂当局执行逮捕,对此丁家喜的辩护律师彭剑向临沂市公安局就“犯罪地”及管辖权提起申诉,认为丁家喜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诉书中指出,作为丁家喜辩护人承办丁家喜等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今天(6月23日)知晓丁家喜于6月1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不服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管辖,请求临沂市公安局上报公安部将案件移送丁家喜居住地公安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或涉嫌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申诉书中列举了申诉的实体法依据:
一、临沂市不是丁家喜的居住地,不是“犯罪地”,也不是已知的同案嫌疑人的居住地。丁家喜近年来未曾在临沂市从事社会活动,甚至未曾在临沂市逗留,因此临沂不大可能成为“犯罪地”;
二、本案不属于管辖不明确或者各地公安局之间有管辖争议,也不属于黑恶势力渗透犯罪地政法委系统的特殊情况,故不应当由公安部或山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三、刑事诉讼法“优先、移送管辖”原则也推定本案不应由非“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2020年6月前,丁家喜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侦办。依据相关法律,若需要变更管辖,则应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司法机关。
综上,丁家喜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诉书最后希望,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依法处理本申诉、及时书面答复。
丁家喜于2019年12月26日被抓捕后,一直处于秘密羁押状态。彭剑律师曾就多次会见遇阻相继发出了侦查监督申请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法进行监督申请书、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书及信访投诉书等。
丁家喜简介:
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人权律师,人权活动家,中国湖北省宜昌市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后从事工程师职业,后转行为商业律师。新公民运动的主要活动家之一。2013年4月17日被当局以“非法集会”罪名刑事拘留,罪名先后转变为“寻衅滋事”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丁家喜从事律师工作之后开始参与公盟活动。他和许志永赵常青等是北京新公民运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协调人。自2010年起积极参与推动“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教育平权活动、官员财产公开。2012年12月9日他和许志永,孙含会,王永红等人发表致习近平等中共高层领导人公开信,要求包括习近平在内的205名中国部级以上官员率先财产公示,征集公民联署已超过8000人。丁家喜联络各地公民,参与联络组织了多个城市的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后被捕并判刑三年半。
出狱后前往美国探望三年半未相见妻子和两个女儿,两个月后毅然返回中国,继续坚守理想信念,努力践行公民的责任。2018年5月准备再次赴美国参与女儿的毕业典礼时被以“涉嫌危害国有安全”为由限制出境。
2019年12月26日晚9时左右,丁家喜在北京朋友家被山东警方非法抓捕,警方在执法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件。
案件回顾:
【关于1226案/厦门聚会案】
丁家喜、张忠顺、戴振亚及李英俊于2019年12月26日突然被山东警方跨省抓捕,其后全国各地对律师和公民展开了大规模的拘留及传唤,多名公民、律师因而展开逃亡,包括新公民运动的发起人许志永。公益律师常玮平亦于1月12日于西安被捕。警察留下的扣押文书显示当局正在侦查,其后丁家喜、张忠顺、戴振亚、李英俊和常玮平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后常玮平被取保候审)。警方更声称从张忠顺一间已经租出去的房屋中搜出了245发子弹,张忠顺家人表示这是天大的栽赃。此次抓捕疑为针对2019年12月初在厦门的一次公民聚会,聚会者讨论时政和中国未来,分享推动公民社会建设的经验,竟因此被指称为煽动颠覆国家。
2020年2月15日傍晚,许志永在广东被抓捕;当天深夜(2月16日凌晨)其女友李翘楚在北京被警方带走,居所再次被查抄。警察口头告知许志永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李翘楚没有准确消息。
3月初,为许志永拍摄纪录片的导演陈家坪被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居所遭到搜查,有关许志记的视讯资料被搜查一空。
2020年6月18日,戴振亚、张忠顺、李英俊、李翘楚、陈家坪获取保。
2020年6月20日上午许志永的二姐接到临沂地区的座机号码电话,对方称许志永已经被逮捕,逮捕通知书将寄出。
6月23日,丁家喜的姐姐收到由临沂市公安局于6月19日签发的逮捕通知书,通知书上的“罪名”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羁押地点为临沭县看守所。
附:有关管辖的申诉书
申诉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家喜辩护人
律师执业证编号:11101200110489793。 联系电话: 13901322991
申请人作为丁家喜的辩护人承办丁家喜等人涉嫌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一案,今天知晓丁家喜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沂市公 安局执行逮捕,因不服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管辖,特申诉如 下:
申诉请求:
 临沂市公安局上报公安部将案件移送丁家喜居住地公安机
关——北京市公安局或涉嫌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申诉的程序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侦查 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 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 见”。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5.3.条款规定:“对管辖 异议的处理。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 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 以内予以答复”。
申诉的实体法依据:
一.临沂市不是丁家喜的居住地,不是“犯罪地”,也不是已 知的同案嫌疑人的居住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 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 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 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 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 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 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 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 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 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 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丁家喜户籍在北京市,居住地、常住地均在北京市。
丁家喜近年来未曾在临沂市从事社会活动,甚至未在临沂 市逗留,因此,临沂市不大可能成为“犯罪地”。
二.本案不属于管辖不明确或者各地公安局之间有管辖争 议,也不属于黑恶势力渗透犯罪地政法系统的特殊情况,故 不应当由公安部或山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 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 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 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情况特殊”指黑恶势力渗透犯罪 地政法系统、若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办存在泄密、包庇风 险,异地用警为宜。
三.刑事诉讼法的“优先、移送管辖”原则也推定了本案不应 由非“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 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 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 判”。
2020年6月前,丁家喜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侦办。参 照上述法律规定,若需要变更管辖,则应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司法机关。
 综上所述,丁家喜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
最后声明:因前办案单位烟台市公安局拒绝告知案情,故 申诉人对本案“犯罪地”的理解可能与最终的相关证据材料反 映内容存在偏差。
 望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信访
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
知》等规定依法处理本申诉、及时书面答复。
特此申诉。
此致 临沂市公安局
    申诉人
丁家喜的辩护人:彭剑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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