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星期二

杜耀明:人道危机坐视不理 林郑底线没有最低

接近四星期了,偷渡台湾途中被大陆公安拘捕的十二名香港人,至今境况不明。特区政府只答允求助家属代为传递讯息,再无介入行动,也许以为就此便可洗脱政府的责任。

特区政府帮不了忙也都算了,但总不能如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那样歪理连篇,指他们既然触犯法律,就须承担责任,意即是他们究由自取,与她无关,任由大陆机关按大陆法律查办,实在理所当然。

不过,林郑既然要十二人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该要他们面对自己在香港被控告的罪状,接受法庭的审判。因此林郑应该速速行动,要求大陆当局尽快把他们解回香港,而不是任由他们给公安长期扣押。若说他们罪犯非法入境,大可以香港对付大陆非法入境者的对等安排,尽快遣返原地,否则返港受审无期,又谈何承担责任?

其次,林郑何知道,逃犯也有权得到公平对待,在刑事调查之中受到法律保障。不错,他们弃保潜逃,给公安拉回大陆,更被指偷入国境,但是否有罪,得由法庭裁定。同时,由拘留丶逮捕到审讯,被捕人都有法定权利保障自己,如刑事拘留期限、委托律师、通报家人等,均有法可依,绝不是如林郑所暗指,一切由政府执法,其他人无置噱的馀地。

根据中国刑事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已被拘留人士的话,应当在拘留后三日至七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若案件涉及流窜作案(跨市犯案)、多次作案(三次以上)、结伴作案(二人以上)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限期可延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后,须于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换言之,拘留限期最多是三十七天。特区政府的责任,是确保这批香港人得到中国法律的保障,究竟他们是否被视作重大嫌疑犯,公安是否已提请人民检察院,特区当局起码要对事件的进度了解一下,怎能袖手旁观?

有关法律亦规定,执法机关须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而疑犯要求会见律师,公安当局亦须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安排。显然,大陆当局今次有违规之嫌,特区政府不过问、不追究,也得要求一个说法。难道保释潜逃的香港人,就可以遭人任意剥夺这些权利,特区政府又可以放弃其应尽的责任?

早于五年前,大陆执法机关抵触刑事程序,劣迹斑斑,被国际舆论公开指责。当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特别报告指出,巿民一旦被大陆执法机关扣留,就长期与外界隔绝,不让亲属知悉情况,也无法接触或委聘律师,以至拘留期一再延长,令被捕者饱受折磨;加上执法者只手遮天,一些罪名含义广阔,司法机关不独立,都令禁止酷刑委员会担心,现行法律制度难以替被捕者伸张正义,事后也难以讨回公道。

特区政府的律政司聘有国际法专家,该掌握这些情况,并且明白禁止酷刑委员会眼中,不人道对待被捕者即属酷刑,不涉及文化差异,只是抵触人类文明的底线,再没有讨论馀地。因此特区政府必须立即行动,对他们施以援手。否则如继续袖手旁观,见义不为,坐视酷刑的出现,也等于协同犯错,结果难逃责任也难避污名,为国际文明社会所不齿。

为免陷入人道危机,特区当局该临崖勒马,但眼下的发展却不容乐观,十二人已遭拘禁近四星期,至今家属不能见,连家属聘用的律师也不可接近,更有不少受聘的律师因官方压力而解约。他们的孤立无援可想而知,而林郑依然冷言冷语,无动于衷,无视被拘留者的人道需要,也不顾香港人在外地应得的法律保障,一于跟文明割席,道德底线也没有最低,走向更低。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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