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香港”所有法律全速“依法’执行,香港人为香港运动员在东京奥运的表现兴奋之时,警察又再出动,通过”群众举报”、翻查商场闭路电视等方法,“依法”以首次以违反《国歌法》为名,拘捕一名报称是网上媒体员工的男子,指他涉嫌在商场直播香港运动员张家朗获得金牌的颁奖典礼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喝倒彩。
香港建制派、包括特首林郑月娥在内,在过去一年,最喜欢说就是“西方国家如美国也有《国安法》,而且比《港区国安法》要严厉得多”,云云。对这条去年通过的《国歌法》,这也是同一说法。我们翻查《国歌法》通过时的状况,发现一群“爱国人士”蜂拥表达“意见”,言论自由自然应该鼓励,但这些意见内容、联同例证也是千遍一律,明显经过格式化统一处理,所谓“美国也有《国歌法》”,就是主要理据之一。但这样的引述符合事实吗?
现先转述其中一位提交意见书的“爱国人士”陈星先生,所提供的节录理据如下:
“美国的《国歌法》仿佛是融入在《国旗法》之中的。美国国旗法之 301 款国歌具体 规定: 在演唱国歌时,如果有国旗展现(如升旗),穿制服的军人行军礼,其他所有人应该面向国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上。如果没有国旗展现,所有的人应该面向音乐方向, 所要求做的跟有国旗展现是一样的。在里约奥运会上,美国女子体操队选手之一的布丽埃勒·道格拉斯,因为在赛后的颁奖环节响起美国国歌时未将手放在胸口并注视国旗, 引发美国社交媒体一片腥风血雨的讨伐,随后被逼道歉。而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今年 4 月 17 号在白宫举行第 139 届复活节彩蛋活动时,也被媒体发现国歌响起时未尽效忠礼, 经第一夫人梅拉尼娅提醒才补上,在社交平台引发轩然大波……”
美国法律对国歌的建议,不会构成刑责
问题是一如所有香港建制派、蓝丝爱国群众的“逻辑”,以上“出口转内销”的表述是刻意的避重就轻、以偏概全,忽略了最重要的重点。美国和国歌有关的法律,最初第一个版本,根本没有提及唱国歌时的任何仪式性行为;后来陆续加入不同“建议”,像手怎样摆、国旗向哪个方向等等,但依然只是纯粹的“建议”。换句话说,美国公民在奏起国歌时,无论因为个人自由、政治立场、宗教原因还是其他动机,选择不跟随这些“建议”,绝对不会违反美国法律,不会因而被捕,更不会像“新香港”那样,清晨六时被警察破门而入搜屋滥捕。
这是因为美国连中学生也知道,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是保障言论自由的全方位基石,属于不能逾越的屏障。根据联邦法院1943年的“西弗吉尼亚教育局 v Barnette”案例,法院裁定“任何学校强逼学生在奏国歌的时候,做出划一动作”,都是违反了这条宪法修正案。当时的理解是这样的:假如某些宗教不容许信徒唱含有某些歌词的国歌,那就是属于美国定义之下的保护言论自由的内容;由于我们不可能知道每一个人行使这权利的真正动机,和“中国法律体系”逻辑恰好相反,就只能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进而划一处理。根据同一法源,联邦法院也曾判决假如有人侮辱美国国旗,同样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之内。上述演绎,自然是不无争议的,也有保守派法官、右翼群众主张“从严处理”,但《宪法第一修正案》在美国地位极其神圣,法庭很难有破格演绎;就算有了破格演绎,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也会面对漫长挑战。
上述这些对美国国歌、国旗案例背后的理论基础,非常清晰,就是认为国旗、国歌、国花、国号、国父一类国家主权的象征,应该通过国民完全自发地显示的尊重,才能彰显它们的伟大。而容许国民有自由以各自认为合理的方式,对这些图腾表达不同意见,正是美国这个提倡自由、多元的国家的伟大之处。假如社会舆论认为某些表达形式,属于不尊重或“侮辱”国旗、国歌,而道德上、情感上有问题,已经足以构成社会制约,根本毋需在法律层面解决;但一旦一切要通过立法处理,凡事诉诸“依法”,除了破坏美国立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也可能反过来令美国核心价值受损,欲盖弥彰、欲速不达、过犹不及,才是“不爱国”的表现。
美国之外,其他不少西方国家看待国旗、国歌,都是按照同一原则处理。当然,美国是美国,“中国香港”是“中国香港”,一切自然是不能比的,何况是“二次回归”、全面一国化的今天?讽刺的是,却偏偏是“新香港”特区政府在自以为有利的时候,就千方百计援引、曲解“外国案例”来自圆其说,假如真的对“中国制度自信”如此肯定,又何必要“美帝”来背书?
值得注意的是,本来殖民地时代的“英属香港”后期,已经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就是希望有类似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和其他各种人权)的保护,去钳制殖民时代早就备而不用、再在末代立法会被废除的一系列《公安条例》那样的恶法。可惜这些良好意愿,随着“二次回归”,自然化为乌有,现在“新香港”的方针,却是“激活”所有这些殖民时代最差劣一面的“古法”,同时却又视《国际人权公约》的制约如无物,《国旗法》、《国歌法》以刑责来强制人民对这些国家图腾的“尊重”,不过冰山一角而已。
当一个文明地方、国际都会,管治手法却除了严刑峻法,就已经无计可施,就像一个穷得只剩下钱的暴发户,再去尝试在这里认真讨论国际案例,未免是对牛弹琴。但文明社会如何运作,那是我们曾经切切实实经历过的事实,只要曾经拥有,就永远难忘,每一个真香港人,都在心中。
文章来源:RFA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