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3年2月3日第47/135号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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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重申《宪章》所宣布的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是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并鼓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重申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男女权利平等及大小各国权利平等的信念,
希望促进载于下列文书的各项原则的实现:《宪章》、《世界人权宣言》、《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其他举世或区域一级通过和联合国个别会员国之间缔结的有关国际文书,
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7条关于在族裔、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个人权利的规定所鼓舞,
考虑到促进和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有利于他们居住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
强调在基于法治的民主范围内,作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不断促进和实现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必然会有助于增强各国人民间和各国家间的友谊与合作,
考虑到联合国在保护少数群体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铭记在联合国系统内,特别是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和根据国际人权盟约和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文书所设立的那些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方面迄今所做的工作,
考虑到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保护少数群体和为促进和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所做的重要工作,
认识到关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方面需要确保更加有效地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
兹宣布《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如下:
第一条
1. 各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应鼓励促进该特征的条件。
2.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实现这些目的。
第二条
1.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下称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私下和公开、自由而不受干扰或任何形式歧视地享受其文化、信奉其宗教并举行其仪式以及使用其语言。
2.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有效地参加文化、宗教、社会、经济和公共生活。
3.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以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方式切实参加国家一级和适当时区域一级关于其所属少数群体或其所居住区域的决定。
4.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成立和保持他们自己的社团。
5.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及属于其他少数群体的人建立并保持自由与和平的接触,亦有权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语言上与他们有关系的其他国家的公民建立和保持跨国界的接触。
第三条
1.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单独和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一起行使其权利,包括本宣言规定的权利,而不受任何歧视。
2. 不得因行使或不行使本宣言规定的权利而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任何人造成不利。
第四条
1. 各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在不受任何歧视并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情况下充分而切实地行使其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 各国应采取措施,创造有利条件,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得以表达其特征和发扬其文化、语言、宗教、传统和风俗,但违反国家法律和不符国际标准的特殊习俗除外。
3. 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学习其母语或在教学中使用母语。
4. 各国应酌情在教育领域采取措施,以期鼓励对其领土内的少数群体的历史、传统、语言和文化的了解。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应有充分机会获得对整个社会的了解。
5. 各国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充分参与其本国的经济进步和发展。
第五条
1. 国家政策和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应适当照顾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合法利益。
2. 各国间的合作与援助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应适当照顾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各国应就涉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问题进行合作,包括交流资料和经验,以期促进相互了解和信任。
第七条
各国应进行合作,促进对本宣言规定的权利的尊重。
第八条
1. 本宣言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各国履行有关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国际义务。各国特别应真诚地履行根据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和承诺。
2. 行使本宣言规定的权利不得妨害一切个人享受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3. 各国为确保充分享受本宣言所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不得因其表现形式而视为违反《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平等权利。
4.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任何活动。
第九条
联合国系统内的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促进全面实现本宣言规定的权利和原则。
文章来源:联合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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