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副教授戴耀廷涉就2016年立法会选举,宣传「雷动计划」,鼓励选民投票给在胜出边缘的非建制派候选人,连同两人在两份报章刊登共6份广告,3人事隔5年被廉正公署起诉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涉款逾25.3万元。戴耀廷早前承认全数控罪,法官郭启安周二(24日)在区域法院判他监禁10个月。国际特赦组织就此发声明,指判刑是又一次出于政治动机的攻击。 该组织要求香港当局和大学停止压制异见学者。
戴耀廷现因47人初选案而正在还押。周二他就「雷动计划」案件宣判出庭。宣判完毕散庭后他挥动双手,有旁听人士叫「耶稣爱你!」、「撑住!」同案被告、心理学家叶剑青亦有到庭旁听,他早前获控方提出签保守行为处理。
官:广告对建制及独立候选人不公平 亦影响选举公平性
法官郭启安判刑时指,控罪本质上不属于舞弊,但「雷动计划」涉及 25.3 万元广告费、22 名候选人,其策略规模及影响无疑是非法行为中的严重罪行。郭官又指,选举管理委员会对选举广告设限,是为了候选人在框架内公平竞争,法庭亦必须维持选举的公正性。虽然辩方求情时称,被告推动「雷动计划」是回应「比例代表制」下的选票及议席不协调现象,无法如实反映民意;但郭官指「讽刺的是,被告透过众筹刊登广告,其作为召致25.3万非法选举开支,同样亦影响选举公平性,对建制及独立候选人不公平。」
法官强调策略性投票并不违法,违法的是被告并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刊登广告,而获推荐的候选人最终亦没有申报开支,表示「即使被告个人有民主、正义的考虑,有多么崇高及正确的理念,只能用合法方式争取,不能用非法行为纠正现象」,认为被告计划的执行于法不合。
官:被告作为资深法律学者 犯罪难辞其咎
但是,郭官又指,本案有其独特之处,即计划没有推举特定的候选人、平台仅宣传「雷动计划」,被告多次公开解释计划理念、加上被告没有获益、没有隐瞒事件,使案件的严重程度减低。法官认为,被告并非普通市民,作为资深法律学者,有能力了解条例,犯罪实是难辞其咎,难以接纳粗心大意为求情理由。考虑到案件规模及程度大、涉及获推荐的人数达22人,以及涉款25.3万,法官将每项控罪的量刑起点订在 18 个月监禁,认罪扣减至 12 个月监禁,所有控罪同期执行。
另外,辩方盼法庭考虑本案延迟 5 年检控而减刑。控方解释指期间需要等候公众谘询、证物鉴证结果、以及等待律政司的法律意见。郭官批评上述因素均不影响检控决定,认为延误并不合理,延迟实属不必要,调查时间理应可以缩减一半。法官考虑延迟检控而扣减两个月刑期,被告总刑期为 10 个月监禁。
案情指,被告戴耀廷(57岁)于2016年提出以动员选民投票予在胜出边缘的候选人,令泛民或非建制派取得逾半数立法会议席;并透过「鸡蛋同盟有限公司」同年在两间报章刊登广告,宣传投票计划,涉及费用共253,540元。
本案另两名被告、即鸡蛋同盟的董事的叶剑青(56岁)及石守正(51岁)同被控该4罪,两人早前获不提证供起诉,以自签4万元守行为一年处理。
案件编号:DCCC 683/21
记者:余法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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