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姜育桓
最近这些年,寻衅滋事罪成为了一个备受舆论关注的罪名,一则因为接二连三地有人因涉嫌此罪锒铛入狱,二则因为该罪名被司法机关使用的方式和范围饱受法律界的诟病,认为它是继流氓罪过后的又一“口袋罪”。今年3月中国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上交提案,建议适时取消这一罪名。
流氓罪曾经在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风靡一时,在严打过程当中,该罪名的使用极为广泛,在一些公捕公判大会上,常常可以看到有人被定此罪。不过,因为打击面过大,实际使用时随意性太强,所以该罪名被称之为“口袋罪”,最终于1997年被废止。而“寻衅滋事罪”则是其后出台的,其使用范围之广完全不亚于流氓罪。
寻衅滋事这一罪名虽然已经长期存在,但不同时代,情况又有所不同,在胡温时代,比较知名的案例包括结石宝宝之家发起人赵连海、维权人士周莉、医学教授肖传国等。到习近平独掌大权后,因该罪获刑的人似乎明显增加,如新浪微博博主秦火火、维权律师浦志强、公民记者张展等。前记者仇子明则因评论烈士被以这一罪名刑拘,最终被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刑。
上述案例是比较知名的案例。事实上,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和判刑的案例数量比已知的要多得多。上街举牌、集体请愿、持续上访、辱骂官员、网上揭露,甚至是新闻跟帖批评等等,均可以以这一罪名加以惩处。现如今,在疫情四处反弹的情况下,如果有人与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因此产生口角和轻微的推搡,警方也可以用涉嫌这一罪名而加以拘捕。
朱征夫律师表示,在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已经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他认为,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这一罪名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种种弊端也显而易见,其模糊性不仅影响民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可能使得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无独有偶,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提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不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指出,寻衅滋事罪在当下成为新的“口袋罪”,立法层面固然存在问题,但主要症结在于执法和司法环节。个别地方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一时之需,不恰当适用刑法,导致非罪行为入罪、彼罪行为此罪、处罚范围扩张等备受质疑的现象。
上述法律界人士的言论和做法值得注意。作为体制内的人士,他们认识到寻衅滋事罪的不合理与危害性,并且公开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可以说传递了很多人的心声。在法律人士当中,能够看出相关法律条款问题的,肯定不止他们几个,但其他人没有公开出面表达意见。
当局当初立法引入这一罪名的初衷何在?是否就是为了让一些通过其它法条难以定罪的行为,通过寻衅滋事罪来加以惩戒?譬如说集体请愿,以往,只要没有过激行为,就不太容易“依法”惩处。现如今,警方可以将挑头的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样,通过网络表达意见、批评国家政策或党政机构官员,也可以定一个寻衅滋事罪。总之,这一罪名可以无所不包。不适用其它罪名刑事拘留的,均用这一罪名刑拘、起诉、判刑,顶格处理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寻衅滋事这一“口袋罪”已经成了一个压制异议和民怨、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的利器,令民众在日常言行中如履薄冰。
现实当中,在执法层面,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也倾向于给人扣上寻衅滋事的帽子,因为这个罪名含糊宽泛,几乎什么言行都可以塞到这个大口袋里,定这个罪不需加以说明、技术含量低,很容易将被告“坐实”,然后达到惩罚当事人和杀鸡儆猴的目的。恶法能立,可能就是做好了让执法人员随时可以轻易使用的准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用这样的法律来处理添乱的和不顺应的人,更得心应手,也更能彰显执法机关的威风。因此,从来没有见到过哪个公检法的人员提出废止它的建议。
寻衅滋事罪的范围,至今没有机构加以厘定,在现实当中,不仅是司法机关,就连门户网站也能随意将其范围扩大化。去年8月30日,新浪微博管理员发布公告称,在政务、媒体官微下发表恶意评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为此,新浪微博管理员“从严、从重、从快”地将159103名用户停止评论功能。
今年4月底,中央网信办就加强“网络暴力”治理进行专门部署,要求网站平台认真抓好集中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什么言论才算“网暴”,也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可以揣摩的是,只要是针对官方政策或官员的言论,让当权者不快的网络言论,都可以认定为“网暴”,公安机关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将当事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捕。
在新冠疫情阴魂不散的今天,中国数十座城市先后进入封控状态,官民矛盾异常激烈。“乱世用重典”,对于执政当局而言,在民怨沸腾的情况下,大家都缄口不言、道路以目、埋头忍受最好,继续维持“寻衅滋事罪”要达到的就是这种效果。
2022年5月11日
文章来源:维权网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