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法庭】《苹果》大楼涉租务“欺诈”案开审 控方指黎智英意图向科技园作出“欺骗”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集团行政总监黄伟强,被指违反租契而被控两项「欺诈」罪,案件周二(3日)在区域法院开审。控方开案陈词指,涉案工业邨地段《苹果》大楼的指明用途为「出版及印刷报纸及杂志」,但《苹果》在没有申请牌照下在大楼营运的力高顾问有限公司,却是为黎智英及其家人提供公司秘书、管理资产等服务。 

黎智英精神不错 刚出狱的吴文远到庭旁听  

周二(3日)早上,担任主控的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花了约两小时朗读开案陈词,期间戴住耳机的第一被告黎智英(74岁)一直挨住墙壁闭目,同样戴耳机的第三被告黄伟强(60岁)就侧耳聆听。当有亲友进庭,向黎智英挥手问好,黎即扬手点头示意。上周六(30日)出狱的吴文远亦有到庭旁听,吴待黎从囚室步出后,随即唤他「Jimmy!出返嚟喇!」两人微笑挥手。散庭时黎向太太飞吻,精神不错。 

控方开案陈词指,将军澳工业邨的用地由科技园(前身为「工业邨」)管理。1995年10月工业邨与壹传媒印刷有限公司(「苹果印刷有限公司」的前身),就涉案的将军澳工业邨骏盈街8号签署正式租契协议,据租契协议订明,涉案地段的指明用途为「出版及印刷报纸及杂志」。1998年4月1日,力高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更改为骏盈街8号,其业务性质是提供顾问及管理服务,包括为黎智英及其儿子黎耀恩出任董事的公司担任公司秘书。 

控方:《苹果》从无就力高占用或共用处所而申请牌照 

控方又指,承租人须向工业邨申请牌照,方可让获批牌照的公司占用或共用部分处所,作与指明用途相同的业务。1997年2019期间,《苹果》印刷公司先后65次向科技园申请或续版27间相关公司使用处所的牌照,但《苹果》印刷有限公司从没有向工业邨和科技园公司,就力高占用或共用处所而申请牌照。 

而力高自 1988年成立起,黎智英便一直担任力高的董事及最终决策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力高50%至100%股权,其他董事包括周达权、Mark Simon 等人。周达权每月从力高的助理财务总监收到黎的私人开支报告后,会整理并向黎报告。1998年至2020年期间,力高至少聘请33名雇员,其中Mark Simon为总经理,直接向黎智英汇报力高的业务及执行黎的指示。 

控方:力高为黎及其儿子的香港公司担任公司秘书 

控方指,力高一直在骏盈街8号营运,并曾由一楼搬到四楼。2016年至2020年期间,力高为22间以黎智英及其儿子黎耀恩作董事的香港公司担任公司秘书。另外力高又分别投保78份保单,包括为黎及其家人居住的嘉道理道81号住所工作的雇员投保雇员补偿、私家车保、游艇保、企业收藏品保、财产保等等;另又采购清洁、园艺、维修等服务。 

而力高在2013年至2020期间,至少27次支付予《苹果》印刷公司,占力高总支出金额1.4%。2011至2020年期间,力高向《苹果》缴付占用该处所的租金差饷及地租等的租金为约109万元。 

控方又提到,工业邨于1999年曾收到一间传媒查询,有关「苹果速销旅游有限公司」在《苹果》大楼营运事宜,工业邨随即向《苹果》查询,其后《苹果》更改注册地址及回覆该公司没在《苹果》大楼营运,事件告一段落。控方称,黎身为《苹果》印刷公司的董事股东,必然知悉事件,并知道若处所非按指明用途使用,工业邨公司会作出跟进。 

控方:业主未接获传媒查询前 从未察觉力高在《苹果》营运 

而在2020年3月科技园未接获传媒查询前,从未察觉力高在该公司营运,当注意到力高涉违规使用该处所后,立即向第三被告黄伟强查询事件。黄把电邮转寄给Mark Simon 及周达权等人,Mark Simon 回覆「要非常小心处理这个问题」。其后黄伟强、Mark Simon、周达权及内部法律顾问人员Rosa Ho曾就此事开会商讨,会中Mark Simon转达黎的指示,指要将力高搬走。 

其后周达权负责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更改力高公司地址的通知书,黄伟强则负责安排新的注册地址,以及在同年4月9日回覆科技园,指力高是由主席黎智英拥有的私人公司,公司使用地段作为公司地址,并没有占用地段任何部分,基于科技园的忧虑,已更改法定注册地址及邮寄地址,并确认《苹果》印刷公司完全遵守租契条款及条件。 

2020年8月10日黎智英及黄伟强被拘捕,而警方搜查《苹果》大楼时,在保安部的锁匙箱内检取写上「430 力高办工室」字样的锁匙。 

控方:业主科技园有权获得1.1亿元补缴地价 

控方称,力高的业务与报业印刷完全无关,亦不是《苹果》印刷公司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科技园以远低于市价的租金将地段租予申请人,但《苹果》有就力高使用《苹果》大楼收取租金,据专家证人专业测量师吴世熙意见,力高所占用单位面积646平方尺计算,所需付写字楼巿值租金为最少为约592万,科技园有权获得1.1亿元补缴地价,而大楼地段2020年的地段估价为5.16亿港元。 

控方指控,黎智英一直清楚工业邨公司就土地用途有明确限制,但一直把他全权控制的力高注册地址转到该处所,力高雇员亦在《苹果》大楼工作,其业务与出版用途完全无关,但与黎及其家人的权益有紧密联系。而第三被告黄伟强作为公司的行政总监,一直以此身份向科技园接洽及处理牌照申请及续期申请,他清楚知悉处所的用途限制,有责任向科技园披露事实;在力高被揭发在《苹果》大楼营运后作出一连串行为试图掩饰,包括东窗事发后向科技园公司作出虚假陈述,并按黎的指示更改力高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及搬迁力高的实体办公室。 

控方指两人向科技园公司隐瞒力高营运的事实,虚假地表示按指明用途使用,连同其他人作出「欺骗」并且意图「诈骗」。案件将于本周内再开庭续审,料审25天。 

案件编号:DCCC349/2021 

记者:余法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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