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前信托人被票控案件周三(26日)作结案陈词,控方指「612基金」非属《社团条例》附表中不适用的类别,而基金曾举办公众活动及作众筹,更牵涉4亿多元交易,故须受《社团条例》监管。案件将于本月31日续审,下月25日裁决。
「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前信托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大律师吴霭仪、立法会前议员何秀兰、歌手何韵诗及学者许宝强,连同基金秘书施城威,被指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因而被票控。周三的结案陈词被安排在西九龙法院4楼第3庭处理,由于同层第2庭在处理支联会拒交资料案续审,不少旁听人士选择同时轮候两个法庭的旁听筹作旁听,支联会案被告之一的邹幸彤,更跟「612基金」的被告隔空「互动」,透过到场旁听的社民连陈皓桓,传达对陈日君枢机的问候。
控方:带政治性非纯为慈善而成立
案中各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证成立,各人不会出庭作供,辩方亦不会传召证人,故早上由控方作结案陈词,由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
控方结案陈词期间由「612基金」的背景作出推论,指其最初为在2019年6月15日临时成立的「反送中受伤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由成立至解散均有连续性,期间曾召开记者会及筹款活动,可见非单涉及金钱和纸张合约,是「活生生」在条例下的组织,有组织名、共同目的、章程、规则、实际运作、人员委任,更重要是与公众及其他组织有交易往来。周天行又指,由于本案属持续性控罪,基金由始至终没有申请注册,即使成立日期有争议亦不影响控罪内容。
负责审理案件的主任裁判官严舜仪在庭上提出多个法律争议问题,希望控辩双方作解释及回应,「希望你哋知道我谂紧乜,畀你哋睇我有冇理解错,讲番我听以作出纠正。」
周天行引述《社团条例》指本地社团在成立后1个月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否则社团的干事则属犯罪。至于《社团条例》的附表中,列出16种条例不适用的情况,当中包括若组织为信托并属公众性质,纯为慈善目的而成立,惟他指,辩方未有争议「612基金」是以慈善目的成立,又解释为何要在审讯中,提及「612基金」是带有政治性而成立,是要证明其并非纯为慈善而成立。严官此时向控方提问,要求确认如有组织成立,但并非属附表内情况,是否即属《社团条例》适用组织,获控方确认「系」。
条例立法原意是规管组织具预防性质
控方续指,《社团条例》的立法原意是用以规管、具预防性质,以保护社会秩序安全。条例于1911年订立,之后曾作多次修订,指若条例的定义与公共秩序、安全,甚至与国家安全有关,应以广泛及弹性的方式理解。此外,根据条例要求,申请注册社团要提交的资料不多,并有一定时间供申请者提交,「亦睇唔到注册程序有几繁复」,又指如果没有注册,社团也不会成为非法社团,亦只得社团干事需要负上刑责,「唔包括成员」,认为《社团条例》下的5c条文「好狭窄」,「只针对干事,要佢哋提出申请」,并指就算违反的罚则并不严苛,首次定罪最高亦只是被罚款1万元。
而基于社会上有好多组织进行众筹接受捐款,其中「612基金」更牵涉到公众的筹款活动,涉及4亿多的款项,「系极有需要受《社团条例》制度监管,令公众知道组织合法性」,从而取得组织资料。
下周一由辩方一连3天陈词回应
控方周三完成结案陈词,严官宣布案件押后至下周一(31日)续审,届时料由辩方在一连3天审讯的结案陈词中作出回应,案件暂定下月25日作出裁决。
根据控罪,6名被告被指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在香港作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团的干事,没有在指明限时内,遵从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第5(1)条的规定,有关控罪首次被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1万元。
案件编号:WKS4829-4834/2022
记者:程文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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