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其中涉及 13 人的案件,除了「12 港人」郭子麟及 21 歲男生認罪,餘下 11 人周六(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 12 月 17 日求情,12 月 31 日判刑。
暫委法官香淑嫻指,眾被告攜有示威者裝備,「毋庸置疑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份,明顯有備而來」,藉此壯大示威者聲勢。部分被告攜有鉗、鎚等工具,法官則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以此意圖傷害人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有人攜鐳射筆、噴漆罪成,法官認為他們是伺機而動。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總督察任雪瑩、高級督察潘崇禮庭外表示,本案是首宗油麻地「聲援理大」、經審訊後定罪的案件。
官:裝備是保護身分 明顯有備而來
暫委法官香淑嫻在判詞指,被告大致可分成兩類:有證供顯示第四、六、七、八、十一被告被截停的時間及地點,第十二被告其後被送院;第一至三、九及十被告則沒有證供顯示他們被截停。
就第四被告鄭家裕,他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多用途鉗及多用途錘。辯方傳召鄭的友人,他供稱鄭為自由攝影師,涉案物品用於拍攝。法官指,涉案工具或有合法用途,但證人未能說出被告以一身示威者裝扮在現場出現,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法官認為,被告穿着黑衣,攜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等裝備,「毋庸置疑是用作保護或掩飾身分,明顯有備而來」。她指,被告絕非一名旁觀者,而是知道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仍然留下與警方對峙,「藉此壯大示威者聲勢」,指他鼓勵其他暴動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暴動罪成。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官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以多用途鉗及多用途鎚,意圖傷害人身,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被告非旁觀 而是壯大示威者聲勢
而第六被告廖卓賢、第七被告馬宇亮、第八被告謝澔庭、第十一被告梁楀燊及第十二張賀祺,法官同樣指 5 人攜有示威者常見裝備,並非旁觀者及路人,而是知道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仍然留下與警方對峙,「藉此壯大示威者聲勢」,裁定暴動罪成。
部分被告管有工具罪不成立
官指無足夠證據
廖卓賢另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即攜有兩個扳手、一個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法官指,法官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以上述工具意圖傷害人身,裁定罪名不成立。
馬宇亮另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個汽油彈。法官認為,汽油彈是暴動期間,示威者用作對付警方的武器,無辜途人不可能帶備及手持汽油彈,裁定罪成。
就謝澔庭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管有一個扳手、一支金屬棒,以及一罐打火機油。法官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以扳手、金屬棒意圖傷害人身,但指現場長期發生縱火,認為他帶打火機燃料到場,是伺機而動、讓自己或他人破壞財產,裁定前者罪名不成立、後者罪成。
兩人攜鐳射筆、噴漆罪成 官指伺機而動
至於首被告李卓珩、次被告陳駿煒、第三被告劉嘉樂、第九被告容家俊及第十被告勞尚文,法官認為 5 人的衣着、裝備與示威者相同,並非旁觀者及路人,而是知道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仍然留下與警方對峙,「藉此壯大示威者聲勢」,裁定暴動罪成。
李卓珩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一把鎚和一支鐳射筆。法官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以鎚意圖傷害人身,但認為他當時攜有鐳射筆的意圖,不可能是無辜或正當,而是伺機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裁定前者罪名不成立、後者罪成。
陳駿煒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一個扳手、兩個螺絲批、三個鉗,以及一支噴漆。
法官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以扳手、螺絲批及鉗意圖傷害人身,惟指他帶備噴漆到場,是伺機而動、用作塗鴉或遮蓋公物的表面,裁定前者罪名不成立、後者罪成。
劉嘉樂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即管有一把鎚和一個扳手。法官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以鎚及扳手意圖傷害人身,裁定罪名不成立。
原涉 13 被告 郭子麟與男生認罪
13 名被告依次為李卓珩(26 歲,文員)、陳駿煒(28 歲,地盤工)、劉嘉樂(26 歲,學生)、鄭家裕(33 歲,攝影師)、林敏諾(21 歲,學生)、廖卓賢(25 歲,獸醫護士)、馬宇亮(27 歲,學生)、謝澔庭(25 歲,酒店接待員)、容家俊(26 歲,倉務員)、勞尚文(26 歲,運輸工)、梁楀燊(21 歲,學生)、張賀祺(23 歲,無業)及郭子麟(20 歲,學生),均為現時年紀。
13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當中 9 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即管有鉗、汽油彈等物品。
林敏諾及郭子麟認暴動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
DCCC 768/2020、DCCC 409/2021(已合併)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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