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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47 人案」還押的林卓廷、尹兆堅及獲准保釋的黃碧雲 3 名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被指涉 2018 至 2020 年期間,在立法會會議搶咪及與保安員衝突,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4 案周二(13 日)再訊;3 人承認妨礙立法會人員、藐視等罪,餘下控罪獲撤銷。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取辯方求情後,指議會乃「文人議事之地」,縱使出現不同意見,「亦不應如鬧劇般干擾會議進行」。羅又指,涉案行為不能容忍,即使初犯,判監亦是「絕對恰當」,最終判處林入獄 3 周;尹入獄 7 周;黃入獄 4 周。
尹兆堅經律師申保釋等候刑期上訴獲批,惟因「47 人案」須續還押;黃碧雲則再度收押。3 人步入羈留室前向旁聽親友揮手道別,黃高叫「保重!」及「聖誕快樂!」民主黨發聲明指,將向 3 人及其家人提供支援,將不卑不亢,堅定為市民發聲。
官關注會議中斷非黃碧雲所致
控方:夥同犯罪 情況如參與暴動
裁判官一度關注,黃碧雲在 2020 年 10 月 15 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中的舉措,指現場片段顯示會議中斷的主因似乎是第一輪選舉無效,而非黃「嗌幾句」所致。
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指,雖然當時黃與許智峯的行為不同,但「明顯懷著拖延會議的共同目的行事」,屬「夥同犯罪」,情況「有如參與暴動」。
辯方:黃獲羅致光、葉建源撰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黃錦娟首先為黃碧雲求情,並呈上多封由黃的丈夫、前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以及前議員葉建源等信件,指黃具強烈責任感,經常日以繼夜工作,希望改善弱勢社群的現況,曾積極處理 2015 年鉛水事件,又在疫情期間自掏腰包送贈口罩等物,並在 2008 年獲理工大學頒獎,以表揚她在中國研究及教學方面的付出。
辯方強調,黃雖然有叫口號,但似乎是突發性行為,且很快被趕離場,令會議中斷時間不長,又重申她犯案並非為一己私利,而是堅持法例不容許的理念,故望獲部分刑期扣減,各罪刑期可同期執行。
辯方:尹兆堅犯案歷時僅數分鐘
至於尹兆堅,辯方求情時稱他致力為弱勢社群爭取權益和發聲,曾在 2007 年自費前往歐洲視察過渡性房屋,回港後撰寫有關計劃書,努力推動此方面的發展。針對「一地兩檢」案,辯方指尹的行為不算暴力,歷時只有數分鐘,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就 2020 年內務委員會會議案,辯方力陳當時最大的問題在於李慧琼議員身為主席候選人,是否有權主持會議,除立會法律顧問不支持外,兩名資深大律師亦質疑存在利益衝突。辯方又指,尹只參與第一階段抗議,其後因跌倒而離場,歷時很短,冀刑期可同期執行。
辯方另指,林卓廷努力為社區服務,在任立會議員期間,出席會議次數很多,希望改善公平競爭及交通事宜。
官指初犯判監是「絕對恰當」
下令全數分期執行
裁判官判刑開首即表示,議會乃「文人議事之地」,同時是嚴肅的,縱使過程中出現不同意見,亦「不應如鬧劇般干擾會議進行」。他又指,在量刑時,除考慮干擾所致的影響外,亦要考慮個別人士的行為,強調這些行為不能被容忍,即使初犯,判監亦是「絕對恰當」。
林、尹承認在 2018 年立會進行「一地兩檢」二讀時(ESCC2993/2018),妨礙立法會人員罪。裁判官指形容林奮力掙扎,尹行為較林輕,分別以 4.5 及 3 周作起點,扣減後判監 3 及 2 周。
至於尹承認在 2020 年 10 月 16 日,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ESCC758/2021),將多於一張選票投進票箱,裁判官認為他有計劃行事,但最終只構成些少延誤,亦順利選出主席,遂同樣判囚 2 周。
2020 年內務委員會會議(WKCC3842/2020)案,尹兆堅、黃碧雲承認藐視罪。裁判官認為,現場相當混亂,涉及衝擊保安防線和擲標語牌,故分別判囚 3 及 2 周。
針對黃碧雲承認在 2020 年 10 月 15 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中(ESCC757/2021),連同許智峯擾亂會議,裁判官指案件可大致分成 2 個部分:干擾及搶咪、蓋印及叫囂,考慮到第 2 部分的佈局未必是「一唱一和」,決定黃不需為許在此部分的所為負上刑責,遂以 3 周作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刑期後,判囚 2 周。
裁判官又指,鑑於各案案發日期不同、亦為獨立事件,下令全數分期執行,3 人的總刑期為 3 至 7 周。
3 人各認部分控罪
餘下控罪撤銷
3 人周三早上分別承認部分控罪(詳見另稿),其中林、尹 承認在 2018 年立會進行「一地兩檢」二讀時(ESCC2993/2018),妨礙立法會人員罪;尹獲撤普通襲擊罪。
至於 2020 年內務委員會會議(WKCC3842/2020),尹兆堅、黃碧雲承認藐視罪,尹另獲撤兩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立法會人員罪。
最後 2 宗議會示威案,均涉及藐視罪,其中黃碧雲承認在 2020 年 10 月 15 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中(ESCC757/2021),連同許智峯擾亂會議。
黃與尹另被指在 2020 年 10 月 16 日,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ESCC758/2021),將多於一張選票投進票箱。尹認罪,黃則獲撤控。
ESCC2993/2018、ESCC757/2021、ESCC758/2021、WKCC3842/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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