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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被指於 2021 年三度在港鐵旺角東站外拉二胡,被票控 3 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周四(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他之前亦曾因在東涌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 被告早前已否認傳票控罪,控方透露擬傳召兩名專家證人,就被告拉奏的歌曲作供,以證明曲目與社會事件相關,演奏會「引起現場其他事發生」。裁判官余俊翔把案件押後至 3 月 23 日作審前覆核。
控方擬傳 11 證人
控方透露,上次法庭押後讓律政司再作考慮,現時控方決定繼續檢控,並不新增任何控罪。而因應早前被告另一宗於西九法院處理,獲裁無罪的案件,控方現已修訂案情,並擬傳召 11 名證人,包括一名街外證人,7 名警員證人,兩名有關演奏歌曲的專家證人,以及一份「牌照科」人員的供詞。
控方在裁判官查問下進一步解釋,指本案控罪元素包括「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地演奏,而該兩名專家則會講解,被告演奏的歌曲內容與社會事件相關,演奏會引起「現場其他事發生」,在公眾地方演奏並不合理。
被告要求即日有定案
質疑控方浪費政府資源
被告以普通話親自應訊,他批評本案案情簡單,即使罪成「大不了罰款兩千元」,但已就本案第三次出庭,質疑浪費政府資源。他提及自己另一案件已被裁定無罪,強烈要求本案於今天有「定案」。
裁判官解釋,檢控決定在於控方,而本案與上次案件的時地均有所不同,控方需時舉證,現時定案太倉卒、不切實際。被告反駁,稱本案已歷經「3 個年頭」,「即使罪成只是罰款,值得嗎?」裁判官則表示,被告不需要發表評論及感想,終決定把案件押後至 3 月 23 日作審前覆核。
被告李解新(68 歲,退休人士)被指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於 2021 年 8 月 3 日、8 月 18 日及 9 月 9 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 B 及 C 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曾被控東涌無許可奏二胡
在東涌一案,被告被票控於 2022 年 4 月在東涌無許可下奏玩二胡。主審裁判官聽畢控方案情後,一度認為控方沒有就被告有否獲許可,提供任何證據,裁定他表證不成立。但 4 天後裁判官自行提出覆核,指本案為涉及牌照許可證的罪行,被告有責任提證,而控方毋須就被告是否持許可證舉證,故改裁被告表證成立。
裁判官最後裁決時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拉奏二胡構成滋擾,亦未能證明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另被控大圍、中環無牌演奏
後改控無牌籌款
此外,被告另涉在大圍和中環演奏而被票控,他原被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但控方早前修改控罪,改控「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他否認全部控罪,案件於 2 月 28 日作審前覆核。
KCS38409-11/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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