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星期四

社民連街站被控5項非法籌款 其中2罪成共罰款1800元 陳寶瑩稱政府「陰乾」小團體

社民連街站被控5項非法籌款 其中2罪成共罰款1800元 陳寶瑩稱政府「陰乾」小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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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和兩名義工,被指在 2021 年 7 和 8 月,於旺角擺放要求「釋放政治犯」街站期間,展示網上平台 Patreon 的二維碼,遭票控 5 項於公眾地方無牌籌款。3 人早前否認全部控罪,暫委裁判官曹遠山周四(1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就 7 月街站的罪名,陳寶瑩和第二被告罪名成立,分別罰款 1,000 元和 800 元;涉 8 月街站的 3 項罪名則不成立。

裁判官指,本案雖無實際收集款項,但網上支付方式越發普遍,故不可過於狹窄地解讀條例;辯方求情則指被告未造成滋擾,同時沒有人捐錢予街站,「被告冇任何個人得益」。

陳寶瑩於庭外表示,條例僅規管線下籌款,而涉案為網上籌款,強調「法庭方面冇處理到呢個問題」,加上民間小團體依賴市民捐款生存,認為政府「用陰乾嘅方法,用一啲法例殺我哋於無形」。
辯方指條例僅限制實際收集金錢
官同意控方指不可過於狹窄解讀

裁判官引述辯方陳詞,解釋條例英文原文所指「collection of money(收集款項)」的意思較窄,僅限制實際收集金錢,邀請法庭接納。官之後再引控方陳詞,指中文譯文準確,立法目的為規管可造成阻礙或滋擾的行為,著眼點並非有否實際收集金錢,而網上支付方式越發普遍,故不可過於狹窄地解讀條例。裁判官同意。

就涉案的 7 月街站,裁判官不接納警員供詞,形容她「不可信」,因在辯方盤問下,就陳寶瑩當日於街站的發言,警員「講唔出任何字眼」,亦無錄影,未能證明陳呼籲籌款。

官指 7 月街站易拉架上有二維碼
目的為收集金錢

然而,裁判官強調,7 月街站中的 2 個易拉架分別印有「捐款撐長毛/ Figo / 岑子杰/吳文遠」字眼,以及連接到 Patreon、社民連 Payme、社民連捐款網址的二維碼等,設易拉架正是在公眾地方收集金錢;另外,裁判官指 Patreon 平台運作正常,用戶距離付款僅「one click away(一鍵之遙)」。

至於 8 月街站,裁判官指,陳寶瑩呼籲路人支持街站,惟街站易拉架上無捐款字眼,社民連銀行帳戶號碼等字樣則頗細小,展示目的不明顯。另外,無證據顯示兩次街站有籌款箱,途中亦無人捐款。

就首 2 項涉 7 月街站的控罪,裁判官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非法籌款,陳寶瑩及第二被告罪名成立;另 3 項涉 8 月街站的控罪,則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非法籌款,三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無證據顯示被告造成滋擾、無人捐款

辯方求情指指,被告雖經審訊定罪,但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至於條例原意,辯方稱無證據顯示被告案發時造成任何滋擾,並呈上衞生防護中心文件,顯示案發當日疫情穩定,無本地確診個案、僅 2 宗外地輸入個案,同時沒有人捐錢,「被告冇任何個人得益」。

陳寶瑩指以和平手法籌款
因失去遊行募捐「政黨收入左支右絀」

辯方另提及於同年 6 月一個沙田街站,2 被告承認非法籌款罪,形容被告經此事後「有進步」,裁判官笑言「我唔知係咪應該叫進步,anyway」,辯方續引述陳寶瑩於此案的陳詞,稱如今失去了大遊行募捐,「政黨收入左支右絀」,故以和平手法籌款。

辯方指認罪案例判處罰款,邀請法庭採納類似的刑罰;再引被告背景,指陳現依賴四千多元的長者生活津貼維生,第二被告則依靠 $1,570 生果金生活。

裁判官接納辯方指,陳為負責人,第二被告角色較輕,裁定陳罰款 1,000 元,須於 7 天內繳交;第二被告罰款 800 元,即日繳交。

陳寶瑩:用一啲法例殺我哋於無形

陳寶瑩於庭外向記者表示,對判決感不滿,強調法例僅監管線下的實體籌款活動,而涉案為線上籌款,「法庭方面冇處理到呢個問題」;同時指出政府擬修例規管線上籌款,加上本案案例,憂慮「將會更加打擊我哋呢啲民間小團體…用陰乾嘅方法,用一啲法例殺我哋於無形 … 間接地將我哋變得噤聲、封口」。

3 人由當值律師委派大律師黃宇逸代表。被告依次為社民連主席陳寶瑩(現年 67 歲)、義工唐婉清(現年 74 歲)、義工何榮溢(案發時 52 歲)。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陳、唐於 2021 年 7 月 24 日;以及三人於 2021 年 8 月 14 日,在旺角洗衣街之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 條。

陳寶瑩和 3 名社民連義工,另承認於同年 6 月的沙田街站非法籌款,罰款 800 至 1,200 元。

KCS1423-1427/2022(合併審訊)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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