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不服提上訴,先後被上訴庭、終審法院駁回。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案件押至 2023 年 9 月開審。 黎智英周二(11 日)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在人大釋法後,誤解自己有「新功能」,評估 Tim Owen 來港會構成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向他批出簽證。申請方又指,上述決定與國安委的職責不符、僭越《國安法》第 14 條權力,又指入境處純粹因為國安委的決定,而拒絕批出簽證,要求法庭撤銷相關命令。
申請人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事務處處長;利害關係方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國安委及入境事務處拒絕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黎智英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 14 條權力、撤銷兩者決定,以及頒布訟費令。另外,法官可在不進行聆訊的情況下,就司法覆核申請作出裁決,黎請求進行口頭聆訊。
入稟狀:黎智英法律團隊案件開審前
曾要求延長 Tim Owen 工作簽證
入稟狀提到,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原訂於 2022 年 12 月 1 日開審。黎的法律團隊在開審前一日,曾緊急去信入境處,要求延長 Tim Owen 的工作簽證;入境處同日回覆指,因特首提釋法、律政司申請押後審訊,入境處處長須進一步考慮申請。
至黎智英案開審當日,黎的法律團隊再度去信入境處。對方在 4 日後回覆指,若批出簽證時遇「例外因素」,如特首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提釋法,即使申請人符合條件,處方仍有權拒批簽證。
入稟狀:入境處誓章透露
國安委曾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
入稟狀又披露,國安委在 2023 年 1 月 11 日、人大釋法後舉行會議,表示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申請方指該討論沒有提及 Tim Owen。有見及此,黎智英一方在同月 16 日去信律政司,確認釋法不會影響法院批准聘用 Tim Owen 的決定。
律政司在 4 日後回覆指,黎智英一方所提出的要求,如同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又指黎的法律團隊有專業責任,提供法律意見。因應律政司的回覆,黎在 2 月 17 日入稟高院原訟庭,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會影響各級法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來港抗辯的決定,該聆訊將於 4 月 28 日開庭審理。
同年 3 月 20 日,入境處因應黎入稟而提交的誓章中,透露國安委在 1 月 11 日的會議﹐認定 Tim Owen 來港抗辯涉及國家安全,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該誓章又指,國安委有最終決定、具約束力,並不受司法覆核影響,入境處表示會尊重、執行國安委的決定。
申請方質疑,律政司司長作為國安委成員,必然早已知悉會議決定,但回覆黎的法律團隊時,沒有提及會議內容。申請方又指,律政司司長清楚了解,黎及其法律團隊不知道 Tim Owen 將被拒批出工作簽證,惟仍「鼓勵」他們向本地律師索取意見。
入稟狀:國安委僅制定政策
誤解人大釋法為其「創建新功能」
針對國安委的決定,入稟狀指根據《國安法》第 14 條,國安委的職責是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和制定維護國安政策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後,國安委誤解人大釋法為他們「創建新功能」,即授權他們決定危害國安案件聘任海外律師、特首發出證明書事宜。
入稟狀續指,國安委聲稱 Tim Owen 來港抗辯涉及國安問題,又評估他來港會構成國安風險、違背國安利益,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申請方重申,國安委職能只涉一般政策、「重點工作」協調,上述決定不屬於國安委的職能,他們沒有相關管轄權、僭越《國安法》第 14 條權力,故上述決定是非法。
入稟狀:入境處因國安委拒批簽證
法庭應撤銷相關命令
申請方指,高院首席法官已批准 Tim Owen 代表黎智英,國安委是通過拒批出工作簽證,來違抗法庭命令。申請方續指,若由國安委決定甚麼案件涉及國安問題,而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影響,會衍生一系列《國安法》下的司法程序,例如「指定法官」、《國安法》保釋條件等,導致整個司法行政「崩塌」。
就《國安法》條文指「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影響」,申請方認為相關限制,只應用在國安委管轄範圍內的決定,對非管轄範圍內的決定是無效。至於入境處的決定,申請方認為其在 Tim Owen 申請簽證前,純粹因為國安委的決定而拒絕批出簽證,認為法庭應撤銷相關命令。
HCAL566/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