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法庭】3人涉藏镭射笔管武罪成 高院申上诉两人获撤销控罪

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4名17至22岁男女被指在9月串谋破坏港铁油塘站设施,并管有锤及镭射笔,最终经审讯后,被裁定「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罪罪成,分别被判入狱3个月、入更生及劳教中心。其中3名涉藏有镭射笔而「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的被告,就定罪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周四(25日)开庭,由法官陈仲衡处理。

陈官指,控方在审讯时未有传召负责搜查出镭射笔的警员作供,无法证明另一警员接手前,证物有否被干扰,认为裁判官假设搜查的警员,必然会把证物资料告知接手同僚属明显犯错,考虑控方证据无法填补相关警员没有出庭造成的缺口,撤销其中两名被告的定罪。至于另一辩称警员曾把两支镭射笔对调的被告,翻阅案中片段后,认为警员没有对调镭射笔,故驳回上诉。

涉案被告串谋损坏罪 审讯后脱罪

案件原审时涉案的4名被告,为曾庆彰(18岁,学生)、许伟飞(22岁,装修工)、麦家浩(17岁,学生)及李漪澄(18岁,外卖员)。他们同被控在2019年9月2日串谋损坏港铁油塘站设施,经审讯后获判无罪。

不过,李就另被指控在观塘鲤鱼门广场管有一把锤,「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并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被裁定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其后放弃上诉;至于另外3人,则因管有镭射笔而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分别被判囚3个月、判入更生及劳教中心。

原审裁判官莫子聪曾在裁决和判刑时指,各被告经审讯后被定罪,没有悔意,故没有减刑空间;而管有的锤和镭射笔具杀伤力,镭射笔属3B线别,可伤害眼睛,并直指控罪严重。

控方并没有传召相关警员出庭作供

针对其中一个上诉人曾庆彰指,警员曾把两支镭射笔对调,法官指在翻阅案中片段后,认为警员把两支有绳的黑色圆柱体对调,但涉案镭射笔一支有绳、一支没有,故警员「可能」把电筒和其中一支镭射笔互调而非把镭射笔对调,由于未能证明裁判官错判,因此驳回上诉。

至于另外两名上诉人许伟飞及麦家浩,法官指涉案警员25410曾清楚指出,自己接手镭射笔前,已有其他警员处理过相关证物,惟控方并没有传召相关警员出庭作供,亦无法证明在25410接手前,是否曾有其他警员在两名被告的背囊内搜出镭射笔,以及相关证物是否有被干扰。由于此乃证物连贯性不可或缺部分,法官强调裁判官不应由警员接手后才开始考虑证物链问题。

另外,就裁判官假设协助搜查的警员,必然会通知接手同僚中,属明显犯错,由于协助的警员没有出庭,故有关内容只属传闻证供,不能用作证明从被告背囊搜出镭射笔,考虑到控方证据无法填补有关警员没有出庭所造成的缺口,故此决定撤销2名被告的定罪。

案件编号:HCMA283/2021

记者:吴婷康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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