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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案件周四(25 日)在高院踏入第四天審訊。控方早前指稱同案認罪被告黃振強是「屠龍小隊」的領導人物,並傳召曾與黃會面的國安處警員劉偉雄(音譯)作供。
劉警供稱,是黃主動接洽警方稱擬認罪,而警方與他會面 3 次後,在第四次會面起為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又指與黃共會面 10 次(見內文表),並否認過程涉利誘或威嚇黃。在盤問下,劉供稱向上級匯報後,將至少 8 次會面的筆記銷毀。
當中,辯方質疑劉銷毀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前的會面筆記,是否不欲辯方知悉過程中發生何事,以及不想法庭知悉黃有與警方溝通及討價還價。劉皆否認,又指就錄口供前的 3 次會面,黃主要僅稱想認罪及交代事件。案件周五續。
國安警作供:與黃振強會面 10 次
無利誘威嚇
控方傳召警方國家安全處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譯)作供。綜合其口供,劉於 2013 年加入警隊,在 2019 年曾參與防暴工作,當時駐守葵青重案組,2021 年 8 月起調任國安處至今,負責調查本案。
劉警供稱,同謀者黃振強表示希望會見警方調查人員,故他與同袍於 2023 年 5 月 19 日前往荔枝角收押所見黃。他稱,共會見黃振強約 10 次,期間為黃錄取口供。劉警在主問下稱,過程中沒有利誘或威嚇黃。
控方日前於開案陳詞指,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領導人物,各人計劃在民陣遊行期間引爆炸彈,並在高處射擊到場警員,以逼使警員後退,再引爆威力達半徑 400 米、內有逾百枚鐵釘的炸彈;當警員被擊中時再「全民執槍」。按周四庭上,黃將會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劉警稱首 3 次會面 黃稱欲認罪、交代一切
綜合劉警的口供,黃與警方的會面,大致可分為 4 個階段。
首階段為 2023 年 5 至 6 月,警方 3 度與黃會面。劉稱是黃振強要求會見案件主管和調查隊伍,他與同袍遂被派往荔枝角收押所。該 3 次會面,歷時 50 分鐘至 1.5 小時不等,劉有以紙筆記低會面內容,但向上級匯報後將筆記銷毀。會面上,黃表示希望認罪,「想交代返成件事嘅一切」;當時劉著黃聯絡法律代表處理。
次階段為同年 8 至 9 月,警方分成 3 天向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辯方另補充,黃於 2023 年被加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他於同年 8 月 28 日表示擬認罪。
第三階段為同年 9 月,黃及其法律代表查看、簽署口供。其中在 16 日,劉警把口供草稿交予黃查看,指部分內容「可能有啲詞不達意」。而劉修改草稿後,黃及其法律代表於 9 月 20 日再查看口供,並簽署確認。劉警在庭上翻閱口供文本,稱口供共有 120 頁,其中 30 多頁為口供內容,餘下 80 多頁為附件,包括涉案的 Telegram 訊息。
最後一階段為同年 11 至 12 月,當時黃已轉往小欖懲教所,並與警方兩度會面。
據庭上證供 劉警銷毀至少 8 次會面筆記
被問及該些會面,劉警以甚麼理由會見黃,劉稱「係佢(黃)寫出嚟,想見我哋案件主管,即調查隊伍」。盤問下,劉稱「寫出嚟」是術語,不是指黃寫信,而是他收到通知、指示去會見黃,而黃「大致上都係講返想認罪,警方收到任何消息未呀」。另綜合庭上證供,劉警確認向上司匯報後,將與黃第一至第八次會面的筆記銷毀。
辯方李國輔:黃是否與警方討價還價?
辯方除第六被告許湛榮外,其餘 6 人皆有盤問劉警,重點針對為何劉稱黃振強主動聯絡警方,以及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前,與警方 3 次會面的詳情。
張俊富的代表大狀李國輔質疑,黃要求見警方,警方不會覺得奇怪、不尋常?劉答不會,「一個還押中嘅人想見案件主管,好正常」。李再質疑,當時黃有法律代表?劉同意。李追問劉有否通知黃的律師?劉稱沒有。
李問及會面情況,劉稱首 3 次會面,黃指想認罪及交代事件,「我不斷話,叫佢法律代表同控方商議,警方未收到任何消息」。李問,黃是否與警方討價還價,「話認某啲嘢,就唔告佢某啲罪?」劉僅稱,當時黃是問,警方有否收到其法律代表通知他想認罪。
馬維騉質疑 改認罪何需見警方
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大狀馬維騉盤問時指,2022 年 10 月,本案正式交付高院,黃振強當時表示不認罪。劉警同意。馬再指,2023 年 5 月 19 日,黃首次與警方會面,過程長達 1.5 小時,不可能只說他擬認罪;稱從普通人角度,「佢要認罪,咪透過律師同法庭講認罪囉」。劉警答,「咁我唔可以揣測佢嘅做法」。
馬追問,「相信你心中有數,常理嚟講,佢唔係單單諗住認罪咁簡單」。劉警答,「我唔知佢嘅心態係點」。馬問,會面談及甚麼內容?劉表示已忘記。馬遂稱:「呢個就係難題囉…無紀錄,講唔返講過啲咩。」
姚本成質疑 想認罪「點解講成個鐘頭?」
代表張銘裕的大狀姚本成則問,該 10 次會面,劉警都沒記錄探訪黃時的過程及內容,直至他現時庭上作供,才首次披露當時情況。劉同意。姚再問,劉會見黃「係想知道被告想點」,何以不作紀錄?劉稱有口頭匯報,又稱最重要的訊息,是黃欲認罪及交代事件。
姚質疑,首次會面逾一小時,「『阿 sir 我想認罪』,點解講成個鐘頭?無可能㗎?」劉答「我要解釋畀佢聽…我處理唔到佢想認罪呢樣嘢…話搵返佢法律代表」。劉又供稱,首 3 次會面都沒談及案情和口供。
姚另問,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為何沒通知其法律代表到場?劉表示已忘記,稱「我諗個重點係簽同睇嗰吓」。姚續稱,假若黃提及台灣軍訓一事,有律師在場會否更好?劉稱,黃當時沒提出要求。
姚又提出,黃在交付程序時曾投訴遭警方打,以及逼他開電話。劉稱不知情。控方反對問題,姚稱會留待黃作供時再盤問。
梁鴻谷、林芷瑩質疑 銷毀筆記另有目的
就劉警銷毀會面筆記一事,代表嚴文謙及李家田的大狀梁鴻谷、林芷瑩均作質疑。其中梁提出,劉稱會面筆記已銷毀一說並非事實。劉否認。梁再提出,「你唔想畀法庭知呢個污點證人之先,有同警方溝通同討價還價」。劉亦否認。
林芷瑩指,黃另涉的「串謀眾籌以作恐怖主義行為」罪,由警方財富調查組負責,該組有保留與黃會面的草稿紙,質疑為何劉警卻沒保留?劉答「我幫佢解釋唔到」。林提出,「你無keep…因為你唔想畀辯方知,見佢咁多次,中間發生咩事」。劉否認。
賴振邦的代表大狀是香媛指,黃的證人口供共有 120 頁,當中夾附不少 Telegram 對話和圖片,指上述附件由劉警在眾多文件中挑選出來。劉稱「係跟佢(黃振強)講嘅嘢」,指黃講述事件經過時提供部分 Telegram 對話,他遂將有關對話夾附在證人口供。辯方再問,即附件由劉警挑選,而非黃振強?劉同意。
7 人被控串謀謀殺、《反恐條例》罪名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7 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起訴時年齡介乎 20 至 29 歲不等。
首 6 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指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HCCC164/2022、HCCC255/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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