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年6月19日,本网获悉:近年来,中国大陆律师的合法辩护权经常被侵犯和剥夺,以致于2024年5月24日发生了张庆方律师在海口中院庭上捍卫自己的辩护权时被几名法警强行架走的恶行侵权事件。为此,张庆方律师不断发声抗争,同时,6月13日,全国各地的十数位刑辩律师齐聚海南海口在海南高院门前声援张庆方律师,为律师辩护权而维权,讨要说法。
这一律师维权事件仍在进展中,本网将持续关注。
附:张庆方律师对海口中院林蔚如等人非法剥夺其律师执业权的控告信:强梁者不得其死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柏桢院长、陈伟专委:
本人是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方,受贵院目前正在审理的三亚海韵集团董事长陈宪清委托,在他涉嫌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等罪一案中,担任一审辩护人。2024年5月16下午,本人从北京飞海口,到贵院递交委托手续,接待我的刑二庭法官助理说:把手续放在这里吧,这个案子,陈宪清已经换过两次律师了,按规定,不能再换。我说:当事人只要不以换律师为名无正当理由地妨碍案件审理,换多少次律师,就是他的权利,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而且,陈宪清现在只是更换目前的两个律师中的一个,我介入后,不会要求法院为我留出准备时间,不影响你们的开庭安排,希望你们不要节外生枝。法官助理说:你回去等着吧,今天肯定来不及了,我们审查后一两天内答复。
结果,2024 年5月17日下午16:13分,我接到贵院刑二庭的电话,正式通知我:你的委托手续,合议庭合议过了,因为陈宪清已经换过两次律师了,现在法院不能同意你作他的辩护人。
为了找本案合议庭沟通,2024年5月24日上午八点五十分,本人进入陈宪清一案经过违法分案后,其他五名同案被告人的案件预定于上午九点十分开庭的海口中院第九法庭,希望在庭前和合议庭沟通:为什么不允许我为陈宪清辩护,你们真的合议过吗?你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但值班法警发现本人不是分案后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后,马上过来,要求我退出法庭。
我手持律师证,大声说:我今天是依法来维护自己的辩护权,我就见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一面,听完他们的解释,马上离开。
结果,合议庭在法庭外一直交头接耳,直到九点半,审判长林蔚如还是不敢过来打照面。
期间,四个泥菩萨一样的陪审员再进来,坐上了审判席。我上前问她们:法官助理说你们合议过了,以陈宪清已经换过两次律师为由不许我为他辩护,你们懂律师法吗?懂刑事诉讼法吗?你们知道非法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的严重性吗?如果你们不懂,就不要参与合议!不要配合他们作恶!
几个陪审员依然泥菩萨一样一言不发,最后被进来的林蔚如法官拉出去了。
九点四十分,在法庭拖延开庭三十分钟后,审判长依然不敢来打照面,法警奉审判长之命将本人强行带出法庭。
贵院违法强行将辩护律师抬出法庭一事,近日已经在法律人圈子激起强烈反响,绝大部分评论者态度高度一致:只要不影响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换几次律师,完全是其依法行使辩护权的体现,法院无权干涉。法院只有为了保障正常的审理秩序,才可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任意利用更换律师以图阻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对于被告人更换律师的次数,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限制,目前唯一对此有规定的是最高法院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311条,而《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小组发表在《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于更换辩护人的次数问题”做出以下解读:
“被告人在开庭前、开庭后拒绝辩护人辩护或者更换辩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频繁更换辩护人,会造成法院反复多次开庭和过分的诉讼迟延,影响审判顺利进行。基于此,对于在非开庭时间更换辩护人或者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在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前提下作出适当规范,以兼顾诉讼效率。从实践来看,允许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两次辩护人,可以保证其前后共有三至六名辩护人,足以保障其辩护权。鉴此,《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可见,刑诉法解释第311条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为频繁更换辩护人造成法院反复多次开庭和过分的诉讼迟延。只要不至于导致多次开庭和诉讼迟延,换多少次辩护人,法院不应该也无权干涉。过去,全国各地法院,没听说过在当庭两次解除律师之外,限制被告人更换律师的。海口中院2020年审理潘海文涉黑案时,潘海文两次当庭解除辩护律师后,贵院还是通知其家属,要求家属继续为他请律师。
为何到了陈宪清案中,你们就一改过去的态度,先是在今年年初开庭的陈宪清行贿案中,一方面一再发函督促北京的范辰律师立即向贵院提交委托手续,另一方面又以陈宪清已经更换律师超过两次为由,坚决不允许新疆干卫东律师做他的辩护人?
现在,本人已经向贵院声明:我参与本案辩护,会和另一名辩护人王发旭律师合理分工,他对案情非常熟悉,案件的细节他负责,我不会因为刚刚接手本案,而要求法院给额外的准备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贵院以审判长林蔚如为首的七人合议庭,在经过一天的研究后,仍然以陈宪清已经换过两次律师了为由,拒绝本人为其辩护,有何正当性可言?
如果接受海口中院有为当事人挑选律师的权力,中国辩护制度在海口就将成为摆设!
更何况,就按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311条,被告人委托两个辩护人的,也应该是两名辩护人都解除委托后重新委托两个新辩护人的,才算第一次更换辩护人,此后,被告人还可以再把重新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全部解除后,另行委托两名辩护人,这样,一个审判阶段一般不超过六名辩护人。
而陈宪清案中,他最初委托了谭淼律师和公民辩护人蔺文财,其中谭律师被陈宪清解除委托,蔺文财则被合议庭以与陈宪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要求退出辩护,其后,陈宪清另行委托了王发旭律师和王殿学律师,这是他第一次更换辩护人。现在,陈宪清想把王殿学律师变更为本人,这是他第二次更换律师,合议庭有什么理由拒绝?
而且,对于限制被告人辩护权,剥夺律师执业权这么严重的事情,以林蔚如为首的七人合议庭(审判长林蔚如、审判员尚宏涛、麦丹碧、人民陪审员薛千通、黄新巧、邱诒全、李定芳)竟然不给当面解释理由,在律师已经到法院要求当面给个解释的情况下,仍然拒不见面,不给理由,不给救济机会,这就是海口中院践行领袖新时代法治思想的方式,这就是你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式?
张柏桢院长,陈伟专委,本人因为被林蔚如等人非法剥夺辩护权而希望贵院应该明白自己权力边界的维权文章,上周已经快递给你们的每一位审委会委员,至今,没有收到你们的回应。
在此,我给你们最后一次沟通机会,如果你们在2024年6月4日前既不满足我的合理诉求,又不给机会见面沟通,本人就组织全国刑辩律师代表团,去海南高院,找戴军院长维护辩护权。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庆方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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