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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為 1997 年後首宗傳媒被控煽動案的審訊。案件於 2022 年 10 月開審,至今歷 57 日審訊,原定於 2023 年 10 月裁決。因應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英國樞密院有關煽動條例的判詞,法官郭偉健另希望等候譚得志煽動上訴案結果等原因,案件三度押後至今年 8 月 29 日(周四)裁決,距離開審接近 2 年。
回顧整場審訊,究竟控方如何指控涉案 17 篇文章?控罪元素是甚麼?為何控方多番提及發布文章的時代背景?辯方又怎樣抗辯?前《立場》總編輯鍾沛權眼中的新聞自由又是甚麼?《法庭線》整合控辯爭議,讓讀者在案件裁決前理解雙方重點。
《立場》被指煽動案件追蹤
須否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
控方引用 1952 年「大公報案」指,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僅須證明 17 篇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強調不論文章由誰撰寫,只要由相關機構發布,該機構就要負責任。控方認為,可憑被告對文章的煽動內容是否知情、是否預見文章煽動內容所觸發的後果,來「測試」被告的煽動意圖。
控方又在審訊時,引用涉案 17 篇文章以外的材料,包括《立誌》、員工卡片、《立場》提及「武漢肺炎」的文章等,指可從中「找出鍾沛權的立場,從而推測其意圖」,又以拉登、普京、納粹德軍等假設例子,詢問鍾審批文章的界線,並直接問及鍾沛權,是否「和理非」、「黃營」、「反建制派」,是否支持制裁等。鍾沛權形容控方盤問方式是思想審查,強調自己是追求自由主義的香港公民,而言論自由對他而言「接近一種信仰」。
辯方同樣引用「大公報案」反駁控方說法,指「文章係冇腦、冇意圖嘅,如果你講意圖,係一定講被告」。辯方又指,法官郭偉健在「羊村案」中,已裁定控方須證明被告意圖,控方在結案陳詞亦同意,被告的初心是想做好新聞,故煽動非唯一合理推論。
煽動罪是否合憲?
控方指,煽動罪屬預防性質,傳媒能夠營造意見、具有影響力,令煽動想法「如毒藥般擴散」,因此衡量國家安全及新聞自由時,要適當限制後者,認為煽動罪是合憲。
辯方認為,被告如實記錄時代呼聲,若被視為煽動,屬不必要或不合理地限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若法庭只考慮刊物是否具煽動意圖,而不考慮被告是否具煽動意圖,會使煽動罪的應用範圍變得主觀及恣意,認為低門檻入罪屬違憲。
辯方又指,法庭應採納較嚴謹的尺度,「憎恨去到推翻政府嗰個烈度」、達致某程度上危害國安風險,才可入罪。
涉案 17 篇文章是否有煽動意圖?
針對「35+ 初選」候選人何桂藍、鄒家成及梁晃維的專訪,控方指被告為他們造勢,繼續宣揚受訪者「極端反政府的政治意念」。控方又指,流亡人士羅冠聰、許智峯及梁頌恆在專訪,肆意鼓吹港獨,倡議外國制裁,被告美化他們,「包裝作人權戰士」。
至於資深傳媒人區家麟、《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等博客網誌,控方指肆意抹黑和攻擊《國安法》,公然激起市民對警方執法、檢控和司法程序的憎恨。就中大衝突兩周年專訪和鄒幸彤得獎報道,控方分別指兩篇文章抹黑警方的合理執法,及對中央及政權作出不盡不實的惡意攻擊。
辯方認為,沒證據顯示涉案文章失實,被告亦有發布批評許智峯等人的新聞﹐又指其他傳媒都有相同報道,質疑控方「雙重標準」。鍾沛權作供時亦提到,他認為 17 篇涉案文章並無危害國家安全,而是屬於煽動罪條文中的「例外情況」,即指出錯誤。他認為,若要為涉案文章的受訪者及博客作者「勉強搵一個共通點」,就是他們都是出於真誠的政治信念,「都係關心香港、重視香港」,而他們的聲音是對政府及當權者的警惕、提醒。
辯方另質疑,控方稱可以報道、但不可訪問「反中亂港分子」主張等,屬於傳媒新守則,強調被告事前不知,僅真誠地跟隨專業守則,即鍾沛權作供時所強調,只要不違反「引致即時暴力」、「損害公眾健康」及「誹謗」3 大準則,都會盡量做到「來稿必登」,以體現言論自由。控方回應指,「就算其他傳媒有犯事,唔代表我唔可以告你」,即使是同一文章,亦應考慮發布時的所有情況,沒起訴其他媒體,「可能係我哋唔知個情況存在」。
社交媒體留言與指控有何關係?
控方引用澳洲案例指,社交媒體上的留言,等同由該傳媒發布,邀請法庭審視涉案文章時,一併考慮《立場》社交媒體留言。控方又指,涉案文章下的留言,包括形容中央為「共匪」,可見市民的「離叛之心」,亦反映文章的煽動意圖。
辯方認為,不可以由留言推斷文章煽動,指政府及警察的社交平台亦有罵法官或警察的言論,「咁佢都冇剔除㗎,問題唔係話佢有無剔除,依家係煽動刊物,你話 17 篇我咪處理 17 篇,留言同案件無關」。
被告之間有否犯罪「協議」?
控方指,鍾沛權和林紹桐先後擔任《立場新聞》總編輯,負責編採及日常運作,兩人於《立場》成立時已加入。《立場》的架構圖顯示,鍾和林分別為各個組別的主管或副主管,控方指林為鍾「副手」,兩人為《立場》「最高領導核心人物」,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辯方指,被告之間的協議「就係個創刊辭」,「一心想做點樣嘅網媒,做一個關注咩嘅網媒,詳細寫咗出嚟」。《立場》創刊辭提及,民主和人權等香港核心價值,履行傳媒責任,強調「辦報唔等於犯罪」。
如何理解案發時代背景?
控方提到,17 篇涉案文章均在《國安法》實施後發布,邀請法庭以「司法認知」了解當時的時代背景,社會因反修例運動,政府權威被無底線挑戰,暴力和破壞看似消退,但社會仍有暗湧、「人心不穩」,17 篇文章在此背景下發布,容易煽動他人,導致國安風險。
辯方引述政府官員指﹐香港已「由亂入治」,社會穩定、安全,民調顯示港人對中央的信任程度,於控罪期間上升至 2007 至 2008 年期間高位。辯方又引述鍾沛權供詞指,鍾相信國家非常強大,不認為涉案文章可以帶來實質風險。
控方檢控基礎?
辯方質疑,控方不斷更改檢控基礎和案情,一時以涉案 17 篇文章舉證,一時呈上 587 篇《立場》文章,令辯方無所適從。辯方認為,情況能夠反映控方檢控基礎薄弱,「證明佢最初告我哋串謀、煽動意圖係唔清楚」。
控方回應指,隨着鍾沛權作供,控方可收窄或擴闊檢控基礎;另指辯方同樣呈上大量文章,故控方亦可以該 587 篇文章檢視《立場》的運作。
裁決日三度押後
案件於 2023 年 6 月底完成結案陳詞,原訂押後至同年 10 月 4 日裁決,及後改至 11 月 15 日裁決。因應英國樞密院最新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是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控、辯雙方呈交書面陳詞,並作出進一步陳詞。
控方指,樞密院判詞提到煽動罪須證煽暴意圖,只屬法官的「附帶意見」,而千里達及香港的煽動罪條文有別,加上香港 2019 年爆發反修例事件,有「特殊社會情況」,不能完全將千里達的煽動解讀套用於香港。
辯方則指,香港與千里達的煽動罪,同屬普通法下的罪行,「大家淵源一樣」,而有關煽暴意圖的判詞內容,屬該案憲法爭議下的結論,故法庭應該採納。她又稱,即使如控方指,香港情況特殊,同樣要保障基本權利,「一句講晒係言論自由」。
同時,在譚得志「快必」煽動上訴案,譚一方同樣爭議煽動罪須證煽暴元素。法官郭偉健遂將《立場》案,押後至譚得志案有結果的 30 日內裁決。
譚得志獲准終極上訴 明年 1 月審理
上訴庭於 2024 年 3 月 7 日就快必案頒判詞,駁回譚就定罪及刑罰的上訴。判詞指,上訴方所引述的英國樞密院案例,僅附帶意見,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裁定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快必不服,申請上訴至終院。終院於 2024 年 8 月 14 日就兩項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包括煽動罪是否「可公訴罪行」,須由設陪審團的高院原訟庭處理?控方須否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案件明年 1 月 10 日進行聆訊。
至於譚一方爭議「煽動罪是否違憲」,終院拒批許可。判詞指,煽動罪條文列出煽動意圖、免責意圖類別,字眼亦非含糊、主觀,條文字眼足以令人判斷其行為是否涉煽動意圖,從而令他們避免作出有關非法行為。法官重申,法律容許市民批評,「但必須在有建設性的批評及煽動之間劃出界線」。
DCCC26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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