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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法官郭偉健裁定,前《立場》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罪成,涉案 17 篇文章,共 11 篇被裁定具煽動意圖。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接受《法庭線》訪問,形容判決劃定的煽動界線模糊,日後傳媒難拿捏紅線。他又指,判詞擴大了煽動罪適用範圍,包括指「罔顧後果」足證煽動意圖,以及毋須證明對國安構成實質風險等;又認為判詞未有考慮《立場》全部內容,情況如憑醫科書內的一張圖片,判定屬淫褻不雅,指客觀的傳媒,可以是在多篇文章裡刊登不同觀點和內容。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部分被裁定屬煽動、「欠事實基礎」的文章內容,屬價值判斷、或涉新聞判斷,質疑由法庭斷定編採決定優劣,「到底是否一件好事?」。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接受電台訪問時則指,文章是否煽動須視乎社會環境,又指報章為煽動評論加上免責聲明並非萬能,編輯仍須自證不具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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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界線模糊難拿捏紅線
若只能採訪政見溫和者屬限制
17 篇涉案文章中,11 篇被裁定具煽動意圖,其中 9 篇屬博客文章,另外兩篇分別為何桂藍及中大校友專訪。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接受《法庭線》訪問時形容,是次判決劃定的煽動界線模糊,舉例提到何桂藍專訪被指屬煽動,但他認為,即使何政見比較激進,「是否傳媒就不能刊登此類訪問呢?」陳憂慮,若僅如實反映受訪者政見亦可能屬煽動,日後傳媒或只能採訪政見溫和者,屬對新聞自由限制,尤其是評論文章,傳媒或編輯日後難拿捏紅線。
陳文敏:憑 17 篇文定罪欠全面
如醫科書不能憑一圖指淫褻
鍾沛權作供時稱,就評論文章,《立場》盡量做到來稿必登,以體現言論自由,內容不一定為他或《立場》同意的觀點;辯方又估算,《立場》於控罪期間發布至少 20,000 篇文章,控方依賴的 17 篇文章佔其中極少數,質疑控方只篩選對自己有利的文章。
陳文敏形容,遺憾法庭未有考慮《立場》其他內容,「就好像一本醫學院的教科書,你拿一張圖出來,就說是淫褻不雅」,指「客觀」可以是同一篇文章裡有不同觀點,但更多時候是在多篇文章裡包含不同觀點;又指刊登評論,甚至即使《立場》有政治立場,亦不等同編輯一定認同評論中的觀點,認為判詞未能充分解釋如何推論編輯認同煽動觀點。
陳文敏又指,判詞未有強調被告作為媒體編輯的角色,似乎法庭亦接受控方說法,認為《立場》屬政治平台而非一般媒體,但陳認為,此假設具爭議性,因外國也有不少媒體具鮮明立場,「有政治取向不等於是政治平台」。
煽動意圖方面,法官郭偉健認同上訴庭就譚得志案判決,認為煽動暴力或動亂,非煽動罪必要元素。陳文敏認為上述說法值得爭辯,終審法院亦已就此議題批准上訴,最終要視乎終院取態。
陳文敏:毋須考慮實際國安風險具爭議
「0.1%都可以是潛在風險」
辯方在審訊中另爭議,社會表達不滿是抒發民意,被告相信國家強大,文章不構成實際國安風險,故批准發布,但說法不獲法官郭偉健接納。
判詞提到,《刑事罪行條例》第 9(2)條下的抗辯理由,包括言論是提出建設性批評等,不適用於「無客觀事實根據」及「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的言論;煽動文字已對國安造成潛在破壞,故毋須另證對國安構實際風險。
陳文敏指出,並非所有日常言論都屬建設性批評,部分如諷刺、誇張的言論,甚至謾罵,事實上反映社會怨氣,但不等同藐視或憎恨政府,亦不一定影響國家安全,「言論有很多種,不是所有都是社評、學術文章」;加上法官郭偉健在本案推翻自己在「羊村案」的裁決,指除了「蓄意煽動」,「罔顧後果」明知犯險亦可入罪,實際上擴大了罪行適用範圍。
陳文敏認為,「潛在」及「實際」是很不同的概念,指任何事都可對國安構成潛在風險,「0.1%都可以是潛在風險」,但煽動作為國安罪,「是否最少需證明,(犯罪)行為本身會對國安構成真實、實際的風險,而非遙不可及的風險呢?」。
陳文敏:判詞形容 2019 年「民粹」過於主觀
陳文敏又指,法官郭偉健在判詞中作出不少事實判斷,例如以司法認知指 2019 年區選成為「宣傳政治的公投」,形容「民粹年代當時已降臨香港」,但陳認為相關判斷過於主觀,質疑判詞滲入法官個人政治判斷;法官另提到《國安法》後仍有危機,陳文敏認為市民不信任政府,與危害國家安全之間仍有距離,法庭推論中間有不少假設。
黃啟暘:不支持政府即構成國家威脅
「有點 far-fetched」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接受《法庭線》訪問,質疑部分法庭認為欠缺事實基礎的文章內容,實際上是法官不同意作者結論,「(判詞)或有少許混淆了事實陳述,與價值判斷的分野」,「譬如(作者)指《國安法》不好,其實屬價值判斷,不能說這是假新聞」;又指,在任何一個民主、文明社會,都不會假設市民一定支持政府,若認為不支持即有人煽動,或市民對政府支持度低,即必然構成國安威脅,「(推論)變得有點 far-fetched(牽強)」。
黃指出,民事法下不容政府以誹謗罪提出起訴,若刑事煽動罪容許政府以陳述欠缺客觀事實基礎為由提告,而刑事罪行後果較民事後果嚴重,「原則上令人相當疑惑」。
黃啟暘:普通法接納傳媒應受更大保障
由法庭評斷編採決定「是否好事?」
黃啟暘指,歐洲人權法院及英國法院均接納,在普通法原則下,新聞自由應比一般人的言論自由受更大保障,因媒體須發揮監察社會角色,認為法庭在本案未充分考慮相關原則。他又指,部分文章被裁定煽動的原因,涉法庭認為編採決定、記者風格、技巧等是否恰當,質疑由非新聞專業的法官,對傳媒採訪方向作出判斷,「到底是否一件好事呢?」
部分評論文章被指沒考慮法庭裁決
黃啟暘:或影響評論自由
被裁定屬煽動的文章,部分內容被指未有考慮法庭或政府一方說法而作出批評。例如區家麟博客文章《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判詞指原訟庭已於 唐英傑案 中說明《國安法》保釋問題不涉有罪假設,以及指定法官不影響本港司法獨立等。
郭偉健認為,區家麟發布文章前「有 7 個月時間研究相關法庭的判例」,又指雖然區不是律師,但可以索取法律意見或做研究,認為他在欠客觀事實基礎下批評《國安法》,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及香港司法。
黃啟暘認為,這等同當作者質疑法庭裁決,提出相反意見即屬欠事實基礎,「但法庭也不一定是對的」,又提到過往亦未有任何案例成功以第 9(2)條下例外情況成功抗辯。
陳弘毅:原則與媒體發布誹謗言論類似
免責聲明非萬能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周五(30 日)接受港台訪問,指文章具煽動意圖與否,要按本身發表的文字及言論推論,再評估被告本人是否具煽動意圖,屬兩方面考慮。
陳弘毅指出,法官郭偉健引用上訴庭就譚得志案判決,指出即使是同一篇文章,在不同社會環境,就是否構成煽動可能有不同結論,故郭官以不少篇幅講述當時社會情況,包括指當時剛訂立《國安法》,社會依然動盪不安,故 11 篇文章構成煽動;而案發時的社會情況,須由法庭評估,他認為涉及一定程度主觀判斷。
陳弘毅又指,如果文章屬煽動,發布媒體同樣有責任,原則與如果報章發布誹謗性言論,報章與作者同有民事責任類似;又指,報章加上免責聲明並非萬能,如果明知或應該知道文章構成煽動,仍罔顧後果發表,平台或編輯有責任自證為何不具煽動意圖。
陳弘毅:區院裁決不具約束力
惟日後案件或參考本案
《立場》案涉及的煽動罪,屬《刑事罪行條例》下的「舊煽動罪」,已於今年 3 月被廢除,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 條」下的「新煽動罪」取代。陳弘毅指,雖然今次區域法院裁決不具約束力,但他相信日後若再有其他傳媒被控煽動,仍可參考本案判決,以及 1 月終審法院聆訊的譚得志案終極上訴。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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