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

47人案判詞速讀|45人囚4年2月至10年 法官判刑考慮一覽 

47人案判詞速讀|45人囚4年2月至10年 官:國安法刑期分級不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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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指定法官周二(19 日)頒下 82 頁英文判刑理由。在進入各別被告量刑理由前,先處理數項有關判刑的法律爭議。

首先,包括戴耀廷在內部分被告代表律師,曾在求情階段提出爭議,指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第 22 條下的刑期分級並不適用。法官指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接納本案屬串謀控罪,《國安法》訂明的判刑類別,在本案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

判刑理由引《呂世瑜》及《馬俊文》案,指雖然《國安法》沒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分類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由於《國安法》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及兼容互補,故法庭應確保在判刑時,本地普通法判刑原則適用。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應著眼於犯案者行為、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不應依賴內地判刑例子。

不過法庭拒絕接納部分被告稱,認為謀劃必然失敗,故應從輕處罰的說法。至於有被告以不知初選違法為求情理由,法官接納對部分人適用,但其中兩名被告戴耀延及楊岳橋,官指他們本身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不能依賴此求情理由。

《法庭線》根據判詞內容,逐一整理法官就 45 名罪成被告的判刑理據。

主稿|港首宗顛覆案判刑 戴耀廷囚10年 官裁4人屬首要分子、三級罰則不完全適用

D1 戴耀廷(60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10 年

  • 持「攬炒十步曲」的極端想法,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
  • 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背後的主謀
  • 不接納戴在初選後宣布「休息」是停止了參與謀劃
  • 即使他自己沒參選,他為欲行使否決權的人提供了平台
  • 考慮戴角色以 1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
  • 戴是法律學者,不予對法律無知為由扣減
D2 區諾軒(37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6 年 9 個月

  • 組織者之一,參與程度與戴耀廷不相上下,但不如戴般激進,同樣以 1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證供起關鍵作用,扣減 50% 刑期
  • 在得悉中港官員警告後退出謀劃,曾遊說趙家賢退出,額外獲扣減 5% 刑期
  • 接納對法律無知,以及過往在公共事務貢獻,再扣減 5% 刑期
D3 趙家賢(39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7 年

  • 無法同意僅屬「積極參與者」,同屬組織者之一,以 1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早認罪,以及擔任控方證人,扣減 50% 刑期
  • 接納或受戴耀廷誤導,誤以為謀劃合法,扣減 3 個月刑期
  • 接納趙品格良好,長期參與公共事務,額外扣減 3 個月
D4 鍾錦麟(36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6 年 1 個月

  • 屬組織者之一,但參與程度不如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以 12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在交付程序時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但證據非如區諾軒或趙家賢有用,給予近 45% 刑期扣減
  • 接納他對法律無知,以及以往公共服務,額外扣減 3 個月
D5 吳政亨(46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7 年 3 個月

  • 並非初選的組織者或參選人,但一直與戴耀延就謀劃溝通
  • 在《國安法》通過後,繼續擁戴「攬炒」理念,協助謀劃進行
  • 接納吳非出於個人利益參與、謀劃不涉使用暴力等,以 7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
  • 考慮吳可能受戴耀廷誤導,誤以為謀劃合法,扣減 3 個月刑期
D6 袁嘉蔚(31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3 個月

  • 屬「積極參與」,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接納有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另考慮服務社會年期不長,共減刑 5 個月
  • 及時認罪扣減 3 分 1 刑期
  • 另一宗未經批准集結案 4 個月刑期與本案無關,毋須調整刑期
D7 梁晃維(27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11 個月

  • 〈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角色較其他初選候選人積極,採納較高的 8 年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扣減 3 分 1 刑期
  • 接納有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出任區議員時服務社會,共減刑 5 個月
D8 鄭達鴻(36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6 年半

  • 公民黨成員,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
  • 角色屬「積極參與」,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案發時未成為執業律師,沒執業經驗,接納他或誤導以為初選合法,減刑 3 個月
  • 以區議員身分服務社會多年,減刑 3 個月
D9 徐子見(57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2 個月

  • 屬「積極參與」,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獲 3 分 1 減刑
  •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服務社區多年,共減刑 6 個月
  • 求情指徐有骨刺、慢性胰臟炎、糖尿病、濕疹,但無跡象顯示他不能在獄中獲適切治療,不接納其健康狀況特殊可減刑
  • 另一宗未經批准集結案判囚 6 個月與本案無關,不會調整刑期
D10 楊雪盈(38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6 年半 

  • 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
  • 屬「積極參與」,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減刑 3 個月
  • 當義工、區議員服務社區多年,減刑 3 個月
D11 彭卓棋(30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6 年半

  • 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
  • 屬「積極參與」,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留意到香港基本法基本會主席撰嘉許信,讚賞彭向中、小學生義務推廣《基本法》、《國安法》,基於彭的義工服務減刑 3 個月
  •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減刑 3 個月
D12 岑子杰(37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3 個月

  • 岑同意若他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岑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岑會否因在獄中行為良好獲懲教署減刑,並非法庭的考慮範圍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接納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區,減刑共 5 個月
D13 毛孟靜(67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2 個月

  • 毛孟靜同意若成功當選立法會議員,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之 1
  • 接納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會,共減刑 6 個月
  • 對毛的丈夫健康衰弱「深表同情(sympathetic)」,但這並非減刑因素
D14 何啟明(36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6 年 7 個月

  • 何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
  • 何同意一旦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對法律無知,減刑 3 個月
  • 任區議員服務社區,減刑 2 個月
D15 馮達浚(29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5 個月

  • 馮同意一旦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考慮及時認罪,減刑 3 分之 1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 3 個月
D17 黃碧雲(65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6 年半

  • 黃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
  • 黃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接納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會,共減刑 6 個月
D18 劉澤鋒(28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5 個月

  • 劉同意一旦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對法律無知,減刑 3 個月
D19 黃之鋒(28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8 個月

  • 黃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黃沒有求情指對法律無知,故不會就此減刑
  • 基於黃的案底,不認為他有良好品格
  • 黃近年在 4 宗案件被定罪,但與本案無直接關係,加上黃在法庭保釋期間犯案,不會將刑期同期執行
  • 整體刑期不會對黃有壓倒性效果(crushing effect)
D20 譚文豪(49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2 個月

  • 收到譚前助手的誓詞,有 WhatsApp 紀錄,顯示譚過去就大量社會議題投支持票或與政府合作
  • 譚同意若他被選入立法會,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會,共減刑 6 個月
D21 李嘉達(33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3 個月

  • 李同意一旦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貢獻社會,共減刑 5 個月
D22 譚得志(52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5 個月

  • *譚同意一旦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譚沒有求情指對法律無知,故不會就此減刑
  • *譚干犯另一宗煽動案,性質與本案相近,考慮刑期的整體性,額外減刑 3 個月
D23 胡志偉(62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5 個月

  • 胡同意若當選,將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對法律無知,減刑 3 個月
  • 胡在 2019 年 7.1 遊行案被判囚,該案法官已因其社會貢獻減刑兩個月;在 2020 年六四集會案中被判刑時,法官亦已考慮其公共服務,故本案不會再額外減刑
D24 施德來(42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6 年 7 個月

  • 施德來經審訊後定罪
  • 施同意若當選,將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接納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服務社會,共減刑 5 個月
D25 朱凱廸(47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5 個月

  • 朱求情指在爭取普選時「過度熱心(overzealous)」、不負責任,對此感抱歉及願承擔全責
  • 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對法律無知減刑 3 個月
  • 基於朱有兩項刑事案底,不會就其公共服務減刑
  • 考慮朱的求情信及其母親壯嚴承諾,認為朱有真誠悔意,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朱能否提早釋放時,會將此納入考量( We were of no doubt that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y would take that into account, if genuinely held when the issue of remission was under consideration in the future.  )
D26 張可森(31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11 個月

  • 有份發起〈墨落無悔〉,出席抗爭派記者會
  • 並非單純參與計劃,發起〈墨落無悔〉約束參與者以確保計劃成功
  • 屬積極參與者,較其他同為初選候人的被告更積極,量刑起點定於 8 年
  • 及時認罪扣減 3 分 1
  • 對法律無知、考慮過往公共服務,共減刑 5 個月
  • 求情信顯示張有真誠悔意,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張能否提早釋放時,會將此納入考量
D27 黃子悅(27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5 個月

  • 屬積極參與者,以監禁 7 年為量刑起點
  • 求情信指過去受情緒病困擾,願為行為負全責,相信有關部門未來考慮黃能否提早釋放時,會將此納入考量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對法律無知扣減 3 個月
  • 正因 11.18 暴動案服刑,該案被判囚 37 個月
  • 暴動案與本案沒直接關係,兩案刑期分期執行
D28 伍健偉(29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5 年 7 個月

  • 屬積極參與者,以監禁 7 年為量刑起點
  • 伍認罪時告知法庭,因為初選謀劃失敗,所以選擇認罪
  • 伍在求情信中指承擔所有責任,但不會為他和他的選民堅守的價值而道歉
  • 伍於開審當日、較遲時間認罪,只能獲 5 分 1 減刑
D29 尹兆堅(55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8 個月

  • 他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屬積極參與者,量刑起點 7 年
  • 及時認罪扣減 3 分 1
  • 沒提及對法律無知而犯案,故不會因而減刑
  • 尹曾因 2020 年六四集會案被判囚,該案法官判刑時已考慮尹過往的服務,故本案不會就其良好品格額外減刑
D30 郭家麒(63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2 個月

  • 泌尿外科專科醫生、公民黨成員,曾任區議會及立法會議員
  • 信納有悔意,重犯機會低,相信有關部門未來考慮郭能否提早釋放時,會將此納入考量
  • 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認罪及與警方合作減刑 3 分 1
  • 接納對法律無知、過住公共服務,共減刑 6 個月
D31 吳敏兒(54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5 個月

  • 屬積極參與者,以 7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對法律無知,減刑 3 個月
  • 求情信中承認違法,願承擔責任,相信有關部門未來考慮吳能否提早釋放時,會予以考慮
D32 譚凱邦(44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3 個月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知悉譚有不同皮膚病,有時需要入院治療,惟此健康狀況不構成額外困難,不會因此減刑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對法律無知、關注環保及動物社區工作,共減刑 5 個月
D33 何桂藍(34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7 年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求情,判監 7 年
D34 劉頴匡(31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5 個月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扣減 3 分 1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 3 個月
  • 劉求情時表達悔意,對過去行為會負全責,承諾將來不會違法,相信有關部門將來決定劉能否提早釋放時,會予以考慮
  • 因 7.1 立法會暴動案被判囚 54 個月,惟與本案無關,刑期分期執行
D35 楊岳橋(43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5 年 1 個月

  • 楊為公民黨黨魁,且從公民黨記者會可見,楊在黨內具領導、積極及主動地位
  • 可從《國安法》實施前行為,評估他在控罪期間的參與程度
  • 考慮其角色,以 8 年作量刑起點,已考慮計劃不涉暴力
  • 接納楊有悔意,重犯機會低,相信有關部門將來決定楊能否提早釋放時,會考慮這點
  • 認罪及與警方合作減刑 3 分 1 
  • 考慮過去長期服務減刑 3 個月
D36 陳志全(52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6 年半
  • 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接納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會,共減刑 6 個月

D37 鄒家成(27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7 年 9 個月

  • 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 參與協調會議、記者會、選舉論壇
  • 有份發起〈墨落無悔〉、顯示鄒盡一切努力約束參與者以確保計劃成功(was putting every effort in binding the participants to ensure its success. )
  • 屬積極參與者,〈墨落無悔〉聲明構成加刑因素,量刑起點定於 8 年
  • 對法律無知減刑 3 個月
  • 早前因 7.1 立法會暴動案判囚 5 年 1 個月,與本案無直接關係,刑期分期執行
D38 林卓廷(47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6 年 9 個月

  • 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 3 個月
  • 早前因其他案被判刑時,法庭已考慮林的公益服務,在本案不予額外減刑
D39 范國威(58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2 個月

  • 還押期間父親逝世,親人患重病
  • 親撰求情信表達悔意,相信有關部門將來決定范能否提早釋放時,會考慮這點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對法律無知、考慮過去公共服務,共減刑 3 個月
D40 呂智恆(42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3 個月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信納呂有真誠悔意,相信有關部門將來決定呂能否提早釋放時,會有相應考慮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之 1
  • 對法律無知、對社區有貢獻,共減刑 5 個月

D41 梁國雄(68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6 年 9 個月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有 24 項案底,不接納過往有良好品格
  • 法庭在其他案件判刑時已考慮他過往對社區的貢獻,不會額外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 3 個月
  • 經審訊後定罪,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D42 林景楠(36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5 年 2 個月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兩份無損權益口供對本案「幫助不大」(of little usefulness),僅描述被告在初選的參與,未能補充控方案情,法庭幾乎沒有依賴他的證供判案
  • 在案件開審前外認罪,只獲 5 分 1 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曾派發防疫物資服務社會,共減刑 5 個月
D43 柯耀林(53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者 判囚 6 年 7 個月

  • 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接納對法律無知、考慮過去公共服務,共減刑 5 個月
D44 岑敖暉(31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者 判囚 4 年半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有悔意,減刑 3 分 1
  • 接納他過往服務社會,減刑 2 個月
  • 沒有以「對法律無知」作求情理由,不予以考慮
  • 有兩項定罪紀錄,但案件與本案無關,不會調整刑期
  • 已在認罪減刑反映岑的真誠悔意,相信有關部門將來決定岑能否提早釋放時,會予以考慮
D45 王百羽(33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者 判囚 4 年 3 個月

  • 屬積極參與者,採納 7 年為量刑起點
  • 及時認罪減刑 3 分 1
  • 誤以為初選合法、考慮過去公共服務,共減刑 5 個月
  • 相信王已改過自身(is now a changed man ),相信有關部門將來決定王能否提早釋放時,會予以考慮
D47 余慧明(37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6 年 9 個月

  • 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
  • 留意到余較遲加入初選,沒參與協調會議或選舉論壇,但在《國安法》生效前的事只是本案的「布幕(backdrop)」
  • 量刑考慮的是被告在整個串謀的參與程度,余在初選投票日後仍有積極角色,不會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 同屬積極參與者,以監禁 7 年為量刑起點
  •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減刑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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