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4日星期六

47人案|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譚得志提上訴 至今共12人提出 譚為認罪首人上訴

47人案|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譚得志提上訴 至今共12人提出 譚為認罪首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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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
譚得志另面對的煽動案,被裁定罪成、判囚 40 個月。譚在 47 人案選擇認罪,法官因應煽動案給予額外減刑。

譚得志為認罪首人提上訴

本案 45 名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在 11 月 19 日判刑。

譚得志為首名認罪被告提出刑期上訴。法官判刑時指,譚同意一旦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裁定他屬「積極參加」,量刑起點為判囚 7 年,因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量刑整體性方面,官指譚另有與本案性質相近的煽動案,故額外再減 3 個月,總刑期為 4 年 5 個月。

案情指,譚案發時為人民力量副主席,在初選論壇上稱「邊個好打、邊個夠辣嘅就入立法會」,並叫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共產黨最暴力;打倒共產黨,反對《國安法》」等口號。

何啟明
何啟明在裁決日。他供稱不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而民協支持者亦不會支持。(資料圖片)

何啟明解讀〈墨〉有選擇空間 官拒納

何啟明、陳志全及鄭達鴻均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

何啟明案發時為民協副主席。何選擇作供,稱認為〈墨落無悔〉聲明的表述有選擇是否用權力的空間,又指黨友施德來的論壇發言,不代表民協立場,何事前不知悉亦不同意。

官不接納何的辯解,指兩人循九西、九東出選,而否決權議題是兩區都關注,兩人不會因競選團隊不同而沒溝通,又指施、何為民協正副主席,如兩人沒就否決有一致立場,會構成民協的「政治災難」。官亦拒納何對〈墨〉的解讀,指若非指運用否決權,會有違字面的意思。

官裁定何啟明罪成,屬於「積極參加」,量刑起點為判囚 7 年,因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服務社區,減刑至 6 年 7 個月。

陳志全
陳志全在裁決日。控方質疑他沒表明認為「35+」不可行,陳反問「當你生日許願嘅時候係世界和平嘅時候,你覺得世界和平可唔可以達到呀?」(資料圖片)

陳志全稱參選並非為否決 官拒納

陳志全亦選擇作供,他案發時與譚得志同屬人民力量,陳為主席。陳供稱,參選因認為民主派需有一致的行動守則,「唔係講緊贊成或否決某一條法例或撥款,係講佢係咪盡責去開會,坐足個會,加入盡量多嘅委員會」;又強調不會在未見到法案或撥款前,已表明否決預算案。

法官拒納陳的證供,認為人力願意參與初選的原因,是因為民主派達致他們可以接受的共同政治行動綱領,即動用《基本法》下否決預算案的權力。

法官裁定陳罪成,屬「積極參加」,量刑起點為判囚 7 年,接納他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會,減刑至 6 年半。

鄭達鴻
鄭達鴻為法律博士,亦完成修讀法學專業證書(PCLL)課程。法官指他案發時未成為律師,接納或受誤導而給予減刑。

鄭達鴻稱不認同綑綁否決 官拒納

鄭達鴻案發時為公民黨黨員,他亦選擇作供。他稱不認同要綑綁否決預算案,並曾想過會申請豁免跟隨黨立場投票,而最壞情況是退黨。鄭一方亦引《基本法》條文,指否決預算案不會導致癱瘓政府。

法官裁定鄭罪成的其中一個理由,是鄭出席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民黨記者會,時任黨魁楊岳橋在記招稱,若特首不回應「五大訴求」,則會「以後政府每一個法案…我哋都會否決」,形容為該黨的「莊嚴承諾」。

官稱,鄭曾參與記招前的黨內部籌備會議,知悉譚文豪曾提及以否決所有議案作為籌碼,故「必然預視」楊、譚在記者會的發言;惟鄭沒有表示不同意兩人的發言,更在記者會舉起標語牌,顯示他已決定遵從梁、楊的發言為黨立場。

鄭被裁定屬「積極參加」,量刑起點為判囚 7 年。官指他案發時未成為執業律師,沒執業經驗,接納他或受誤導以為初選合法,另以區議員身分服務社會多年,減刑至 6 年半。

早前 8 名不認罪被告亦提上訴

此前亦有 8 名不認罪被告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當中 4 人在判刑一周後提出,包括鄒家成,余慧明、黃碧雲及楊雪盈。(4 人案情另見報道)其餘 4 人為何桂藍(案情另見報道)、林卓廷、吳政亨、彭卓棋(3 人案情另見報道)。

本案 14 名被告審訊後罪成,至今有 11 名被告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暫未提出上訴的 3 人為施德來、梁國雄、柯耀林。

律政司不提刑罰覆核
另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上訴

此外,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的限期於本周二(10 日)屆滿,律政司周三向《法庭線》稱,不擬提出刑罰覆核申請,又指由於已有被告就刑罰申請上訴,律政司不宜就案件的判刑是否合適作任何評論。(另見報告

至於兩名被告李予信、劉偉聰的無罪裁決,律政司 2024 年 6 月回覆查詢時確認,於裁決後 14 天限期的最後一日,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A 條,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律政司又確認,沒有就另一被告人李予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李為目前唯一國安案被告,原審獲裁定無罪而律政司沒上訴。

CACC253/2024、CACC263/2024(HCCC69/2022、HCCC70/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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