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运人士、「守护孩子行动」成员「陈伯」陈基裘,去年登狮子山展示「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对联后被捕被控「没有许可证下于郊野公园内展示条幅」,周二(10日)获裁定罪名不成立。「陈伯」庭外指,事发至今逾年面对的压力及苦衷没法形容,又提及裁决当日为国际人权日,吁大家珍惜人权。
控方审讯时指条例立法原意发扬香港旅游
被告为76岁的陈基裘(报称退休人士),由大律师谭俊杰代表。控罪指,他于2023年9月28日在香港狮子山郊野公园,没有在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批给的许可证下展示条幅。根据《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展示任何标志、告示、海报、条幅或广告宣传品。违反条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处罚款2000港元及监禁3个月。控辩双方在审讯时,并不争议被告曾取出涉案条幅拍摄,只争议《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第10条下,对「展示」的定义。
控方案情指,当日警方在上址截停被告,在他身上搜出3副对联,其后将被告放行。同年10月5日,警方到被告寓所搜查,找出涉案3副对联。渔农署确认署方没有收到被告展示条幅的申请。控方亦呈堂片段及照片,显示被告持涉案对联登上狮子山。
就控方在审讯时指条例下的「展示」,不一定把物品挂起或贴上,并举例若有一大班旅行团到访郊野公园,每人均举起一个标语、一支旗,「举完就走,都冇一个持久性」,惟仍会滋扰其他使用者;强调郊野公园非常独特,若容许他人短暂举标语,同会构成滋扰,有违条例发扬香港旅游的立法原意。辩方则认为,「展示」须具永久性或规律性,并援引终院案例明确裁定,在市区没有规律、暂时性的展示条幅,不受《市政条例》所限,认为有关解读同适用于郊野公园,力陈被告只展示过条幅一次,事后将条幅带回家中,没有留在郊野公园范围。
裁判官考虑被告非自招嫌疑批准辩方讼费申请
裁判官林子康在裁决时就表示,接纳辩方案例就「展示」的诠释适用于本案,即涉案条例的「展示」是永久及规律性,而从呈堂片段显示,被告最多手持条幅数秒,由被告举起条幅至放在「狮子山」牌匾上,历时只约1分钟,时间很短,不构成永久或有规律展示,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被告「展示」条幅,因此裁定被告罪脱。
辩方申请讼费,指控方没足够证据证明「展示」意思;控方表示反对,指本案为首宗就相关条例𨤳清有关「展示」的诠释,涉及公众利益,林官听毕双方陈词后,指本案为首宗牵涉《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中就「展示」之定义争议,双方均引述相关案例及提出各自的法律观点,而法庭最终裁定,考虑被告并非自招嫌疑或技术性脱罪,故批准辩方可获讼费。
旁听人士在闻判后一度拍掌,被随即被法庭保安阻止;「陈伯」之后在庭外跟友人相拥,又拿起涉案相片,指事发至今14个月,一直被本案困扰,当中压力及苦衷实难以形容,如今脱罪后令他终松了一口气,并哽咽提及今日为国际人权日,「我个心态系继续维护公义、维护人权,做得几多得几多,人权系大家都有份嘅,所以大家要珍惜」。
案件编号:KCCC528/2024
编辑/网编:毕子默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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