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4日星期五

監獄規則|政府擬修例 賦權懲教禁探訪、見律師、廢私飯

 

指有人以「人道支援」探訪 意圖煽惑對抗懲教署

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稱經審視過往羈管被定罪和候審在囚人士的執法經驗,及懲教院所未來或面對的國安風險和保安威脅,建議修訂《監獄規則》。當局指,過去曾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進行探訪,「實際上是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意圖煽惑他們對抗懲教署監管、引起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甚至令他們重回社會後成為「潛在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風險」,「令人防不勝防」。

當局建議訂明,除《監獄規則》另有規定,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長授權的人探訪;並清楚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必須為幫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重投社會作準備,而與該名在囚人士維持家庭或社會聯繫,或提供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之探訪」。當局建議,懲教署可為五個「主要目的」,包括維護國安、防止罪行發生、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保障人身安全、維持監獄保安及秩序,就某探訪施加限制或條件,或禁止該探訪。

此外,當局亦建議賦權懲教署可考慮是否需為「主要目的」,對個別專職教士與在囚人士的接觸或舉行宗教活動,施加限制或禁止。

建議可以危害國等為由 申手令禁見法律代表

當局亦建議,懲教署可申請手令,禁止在囚人士接受法律代表及私家醫生探訪。當局指,過往曾有在囚人士在法律探訪期間,將未經授權物品交予法律顧問攜離監獄,引起社會關注法律探訪制度有「被濫用的風險」。當局指,一旦有個別在囚人士「濫用有關制度」,藉此與外界以至與案件相關的其他團夥成員互通消息,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作出威脅人身安全甚至危害國安的行為,「有可能造成無法逆轉的後果」,因此有必要賦權懲教署採取額外措施防範。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警方可因應危害國安等情況,向法院申請限制被捕人士在羈留期間諮詢法律代表。當局建議,參照相關措施修訂《監獄規則》,賦權裁判官因應懲教署申請,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囚人士與法律代表聯繫,將危害國安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將妨礙追討其犯罪行為的得益、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的三種特定情況下,可發出手令,授權懲教署限制在囚人士,在指明期間與指明的個別法律代表,包括律師、大律師或協助律師的人士,或相關律師行的任何其他法律代表,有任何形式的聯繫,包括會晤及通訊,但該在人囚人士可諮詢所選擇的其他法律代表。

當局強調,機制設程序保障,充分顧及在囚人士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律師的權利,手令發出後,如懲教署不再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情況繼續存在,須立即停止限制,在囚人士亦可向法庭申請撤銷或變更已發出的手令。

此外,就候審在囚人士及上訴人可為進行辯護或上訴目的,接受自行挑選的私家醫生探訪,當局亦建議賦權懲教署可因應危害國安等特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施加限制。

翻查資料,曾因 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於 2023 年 5 月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佛學書籍的投訴信,鄒與一名助理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三日,律師罰款 1,800 元,該名律師已申請上訴至終院。

禁自備「私飯」及穿私人衣物

除探訪安排,當局亦指為有效維持懲教院所的保安、秩序及紀律,建議廢除現時候審在囚人士可穿着私人衣物,及自備「私飯」的條文。當局指,容許穿着私人衣服,容易產生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亦可能引致候審在囚人士間以特定式樣的私人衣物作炫耀、作政治表態、或組織勢力,對懲教院所的紀律及秩序構成威脅。考慮到懲教署一直有向候審在囚人士提供足夠和適合、並與定罪人士不同式樣的衣物,允許穿着私服已不切合現今懲教所院管理需求,建議廢除。

當局亦指,「私飯」增加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容易成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往往是導致在囚人士爭執和打鬥的其中一個主因,2018 年至 2024 年間,共有超過 300 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私飯」引致的違紀事件,當中更涉集體違紀行為,有人利用「私飯」在監獄組織勢力,挑戰懲教署管治,損害監獄保安、秩序和紀律。當局指,享有「私飯」的做法源自英國相關法例,「時移世易」,懲教院所的膳食安排已「相當完善」,英國亦早在 1988 年廢除相關規定,故建議廢除。

擬增抗拒懲教人員職務罪、賦權懲教作拘捕

此外,當局建議修例強化懲教署執法,建議在《監獄規則》訂立罪行,禁止抗拒或阻礙懲教署人員執行職務,違者一經定罪,可罰款 2,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同時建議賦權懲教署人員可拘捕妨礙其執行職務、作出或協助在囚人士逃走、參與騷動等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行為的人,並可為此使用按理屬必需的武力及扣留被捕人,直至付交警務人員羈押。

現時《監獄規則》訂明,懲教署人員有必要時,可在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情況下,例如囚犯逃走、參與集體騷動、向懲教人員使用暴力時,對在囚人士使用槍械。當局建議優化條文,訂明在有人作出、或協助作出上述情況下,可在按理屬必需的情況下使用槍械;並擴大懲教署人員在移送或獄外合法羈押在囚人士時,可使用的機械束縛器具,由只限於手銬,擴至任何由行政長官批准的器具,例如手銬、腳鐐。

可開啟和搜查致區議員書信

針對在囚人士的書信安排,現時除特定情況,懲教署人員不得開啟和搜查在囚人士致予「指明的人」(即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巡獄太平紳士、申訴專員、廉政專員),或由「指明的人」發出的信件。當局建議剔除「區議會議員」,指重塑後的區議會重回《基本法》下作為非政權性的區域諮詢和服務組織定位,其職能與處理在囚人士就懲教署或其人員提出的申訴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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