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監獄規則》,賦權懲教署可為維護國家安全等目的,對在囚人士探訪、見律師等安排施加限制。保安局的建議包括,懲教署有權拒絕不符法定目的之探訪,或施加限制或禁止;賦權裁判官在特定情況下發手令,授權懲教署限制在囚人士與指明的法律代表,如律師、大律師等聯繫;又建議廢除容許還押人士自備「私飯」及穿着私人衣服的規定;並訂立禁止抗拒懲教署人員執行職務罪,賦權懲教人員作出拘捕。
政府指,過往曾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探訪,實際煽惑在囚人士對抗懲教署等,「令人防不勝防」,有必要盡快修例,以防有人濫用《監獄規則》的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威脅監獄保安、秩序及紀律,或妨礙在囚人士改過自新。修例將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進行,於下周一(7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討論。

指有人以「人道支援」探訪 意圖煽惑對抗懲教署
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稱經審視過往羈管被定罪和候審在囚人士的執法經驗,及懲教院所未來或面對的國安風險和保安威脅,建議修訂《監獄規則》。當局指,過去曾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進行探訪,「實際上是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意圖煽惑他們對抗懲教署監管、引起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甚至令他們重回社會後成為「潛在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風險」,「令人防不勝防」。

當局建議訂明,除《監獄規則》另有規定,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長授權的人探訪;並清楚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必須為幫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重投社會作準備,而與該名在囚人士維持家庭或社會聯繫,或提供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之探訪」。當局建議,懲教署可為五個「主要目的」,包括維護國安、防止罪行發生、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保障人身安全、維持監獄保安及秩序,就某探訪施加限制或條件,或禁止該探訪。
此外,當局亦建議賦權懲教署可考慮是否需為「主要目的」,對個別專職教士與在囚人士的接觸或舉行宗教活動,施加限制或禁止。
集誌社檔案|鄧炳強曾批「探監師」思想滲透、組織用獄中物資「製造特權」
翻查資料,過往政府曾不止一次就探監的情況作批評。2023 年 2 月,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有自稱「探監師」多次探訪素未謀面、因「黑暴」事件入獄的在囚人士,透過「思想滲透」,持續灌輸反政府訊息和負面思想,毒害年青人。鄧當時指,「探監師」包括一些曾因「黑暴」入獄但死心不息、對社會心存怨恨的人,試圖影響期望更生的青少年;也有人為政治利益、期望賺取政治紅利;有人則藉機斂財,以高價出售「探監包」中飽私囊。他指,有人從「黑暴」至當時探訪逾 59 名在囚者達 395 次;有人一年半內探訪 47 名在囚者 211 次,批評他們與「火魔師」、「送車師」如出一轍。
而在 2021 年 9 月,羅湖女子監獄傳出有在囚人士發起集體行動,據報包括前南區區議員袁嘉蔚。鄧炳強當時曾稱,有還押人士聯同監獄外人士企圖在監獄內建立勢力,從而危害國安,當中包括利用神職人員及區議員身份探訪時「通風報信」,並「裏應外合」,向外傳達在囚人士的「煽動性說話」。鄧又點名批評,「612人道支援基金」向在囚人士寄信,籲他們繼續抗爭、不要妥協、「出到嚟仲有啲資助畀你」,散播危害國安種子;有團體及組織亦透過運送物資往監獄,在監房「製造特權」,招攬追隨者,從而建立影響力,令其他人憎恨香港及中央政府,危害國家安全。

建議可以危害國等為由 申手令禁見法律代表
當局亦建議,懲教署可申請手令,禁止在囚人士接受法律代表及私家醫生探訪。當局指,過往曾有在囚人士在法律探訪期間,將未經授權物品交予法律顧問攜離監獄,引起社會關注法律探訪制度有「被濫用的風險」。當局指,一旦有個別在囚人士「濫用有關制度」,藉此與外界以至與案件相關的其他團夥成員互通消息,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作出威脅人身安全甚至危害國安的行為,「有可能造成無法逆轉的後果」,因此有必要賦權懲教署採取額外措施防範。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警方可因應危害國安等情況,向法院申請限制被捕人士在羈留期間諮詢法律代表。當局建議,參照相關措施修訂《監獄規則》,賦權裁判官因應懲教署申請,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囚人士與法律代表聯繫,將危害國安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將妨礙追討其犯罪行為的得益、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的三種特定情況下,可發出手令,授權懲教署限制在囚人士,在指明期間與指明的個別法律代表,包括律師、大律師或協助律師的人士,或相關律師行的任何其他法律代表,有任何形式的聯繫,包括會晤及通訊,但該在人囚人士可諮詢所選擇的其他法律代表。
當局強調,機制設程序保障,充分顧及在囚人士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律師的權利,手令發出後,如懲教署不再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情況繼續存在,須立即停止限制,在囚人士亦可向法庭申請撤銷或變更已發出的手令。
此外,就候審在囚人士及上訴人可為進行辯護或上訴目的,接受自行挑選的私家醫生探訪,當局亦建議賦權懲教署可因應危害國安等特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施加限制。
翻查資料,曾因 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於 2023 年 5 月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佛學書籍的投訴信,鄒與一名助理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三日,律師罰款 1,800 元,該名律師已申請上訴至終院。

禁自備「私飯」及穿私人衣物
除探訪安排,當局亦指為有效維持懲教院所的保安、秩序及紀律,建議廢除現時候審在囚人士可穿着私人衣物,及自備「私飯」的條文。當局指,容許穿着私人衣服,容易產生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亦可能引致候審在囚人士間以特定式樣的私人衣物作炫耀、作政治表態、或組織勢力,對懲教院所的紀律及秩序構成威脅。考慮到懲教署一直有向候審在囚人士提供足夠和適合、並與定罪人士不同式樣的衣物,允許穿着私服已不切合現今懲教所院管理需求,建議廢除。
當局亦指,「私飯」增加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容易成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往往是導致在囚人士爭執和打鬥的其中一個主因,2018 年至 2024 年間,共有超過 300 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私飯」引致的違紀事件,當中更涉集體違紀行為,有人利用「私飯」在監獄組織勢力,挑戰懲教署管治,損害監獄保安、秩序和紀律。當局指,享有「私飯」的做法源自英國相關法例,「時移世易」,懲教院所的膳食安排已「相當完善」,英國亦早在 1988 年廢除相關規定,故建議廢除。

集誌社檔案|支援在囚人士組織對修例感「無奈」
在囚支援組織「候鳥」幹事 Brandon 表示,對修例感到「好無奈」、「有啲荒謬」,指現時探監和支援在囚人士的組織或人士,都是本着「人道支援」的想法,接觸和陪伴在囚人士,「希望幫助佢哋度過艱難時刻、重返社會」,沒有人會鼓勵甚至煽動他們出獄後繼續從事煽動行為,亦不認為相關言行有任何煽動成分。
Brandon 又指,現時懲教內部已有不少正式或非正式手段,限制社運案件囚友的福利,例如向囚友施壓要求將某些人士剔出探訪名單,或者信件會無故「消失」,認為今次修例,只是將一些已恆常進行的做法「制度化」。
私飯對社運案還押者「係好大嘅精神鼓舞」
Brandon 坦言,對修例唯一感到較突然是取消「私飯」。他指曾有政治犯反映,還押候審期間可以食「私飯」,「係好大嘅精神鼓舞,令佢知道出面有好多親友關心緊自己、會請自己食飯,冇咗後當然對佢哋來講會係一個打擊」。但他指,猶幸現時大部分社運案件已審結,罪成被告亦已服刑,不設「私飯」,修例影響不算很大。
對於當局指,過去七年有逾 300 宗「私飯」引致的違紀事件,有人利用「私飯」在監獄組織勢力、挑戰懲教署管治等,Brandon 質疑,「私飯」引申的違紀問題是什麼、佔整體比例又有多少。他表示,未有聽聞有政治犯在獄中組織抗議行為,亦質疑取消「私飯」後也不代表能杜絕相關問題,因若有囚犯將「私飯」轉售他人圖利,「冇咗私飯都好,其實囚友都一樣可以將監獄入面其他物品或者服務攞去轉售圖利」。
「都冇得唔接受啦」
Brandon 認為,近年政治犯比例上升,亦相對獲得較多親友和社會的關心、較善用懲教的福利,「政府好似覺得咁樣唔係咁好喎」,故要取締這些關心的渠道。他認為,獲得越多家人照顧和關心,越能幫助囚犯重投社會,但修例只是削減囚友的福利,與更生的目的是「背道而馳」。面對修例,Brandon 坦言難以預計影響、亦「冇得憂慮」,強調過去工作「純粹係人道支擾、非政治性,認識入面都係和平同合法」,無收過警告、探監亦無受到阻撓,「但政府突然咁樣修例,都冇得唔接受啦。」

擬增抗拒懲教人員職務罪、賦權懲教作拘捕
此外,當局建議修例強化懲教署執法,建議在《監獄規則》訂立罪行,禁止抗拒或阻礙懲教署人員執行職務,違者一經定罪,可罰款 2,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同時建議賦權懲教署人員可拘捕妨礙其執行職務、作出或協助在囚人士逃走、參與騷動等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行為的人,並可為此使用按理屬必需的武力及扣留被捕人,直至付交警務人員羈押。
現時《監獄規則》訂明,懲教署人員有必要時,可在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情況下,例如囚犯逃走、參與集體騷動、向懲教人員使用暴力時,對在囚人士使用槍械。當局建議優化條文,訂明在有人作出、或協助作出上述情況下,可在按理屬必需的情況下使用槍械;並擴大懲教署人員在移送或獄外合法羈押在囚人士時,可使用的機械束縛器具,由只限於手銬,擴至任何由行政長官批准的器具,例如手銬、腳鐐。

可開啟和搜查致區議員書信
針對在囚人士的書信安排,現時除特定情況,懲教署人員不得開啟和搜查在囚人士致予「指明的人」(即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巡獄太平紳士、申訴專員、廉政專員),或由「指明的人」發出的信件。當局建議剔除「區議會議員」,指重塑後的區議會重回《基本法》下作為非政權性的區域諮詢和服務組織定位,其職能與處理在囚人士就懲教署或其人員提出的申訴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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