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

【理大圍城】涉突圍防線逃離校園 10人上訴後獲減刑2至6個月 官指原審量刑過重

2025-11-05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9人涉突圍警方防線,企圖逃離理大而被捕,他們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各判囚46至61個月不等;另外二人案發時為護士和社工系畢業生,他們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處監禁6年。上述11人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今(5日)頒下判決,駁回二人的定罪上訴;但刑期上訴方面,指謝沈智慧量刑起點過重,另考慮了任職護士的上訴人在2020年冒險參與抗疫,酌情給予2個月扣減。最終10人上訴得直,各人分別獲減刑2至6個月不等。

共有11人申請上訴,其中9人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各判囚46至61個月不等,他們只針對刑罰提出上訴,分別為:明子軒(案發時16歲,現21歲)、鄭卓琳(22歲,無業)、梁恭豪(23歲學生)、莫紫微(21歲,學生)、施朗(26歲氣槍設計員)、林玉堃(21歲商人)、張展銘(24歲,物理系畢業生)、陳嘉鋒(24歲,售貨員)、謝源紹(24歲,學生)。

另外兩名上訴人:朱健君(27歲,護士)和馬健朗(27歲,學生),原審時則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各被判囚6年。二人申請定罪和刑罰上訴。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潘敏琦,以及原訟庭法官譚耀豪審理。

上訴人曾供稱進入理大為提供急救 上訴庭駁回上訴 維持定罪

上訴人朱健君的定罪上訴方面,朱原審時供稱他當時在公立醫院急症科任職註冊護士,進入理大是為了向傳道人和牧師提供急救支援。他投訴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其供詞。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亦掌握案中所有證據,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出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對朱的證供提出多處質疑,包括朱自備急救用品,而教會卻未有作出安排;又質疑傳道人及牧師並未受傷,卻要求急救員冒險進入校園;而朱冒險進入理大後,什麼也沒有做,只是留在某一間房間內;他起初沒有離開理大,其後在11月18日卻「無故突然決定離棄牧師」,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質疑並非明顯錯誤。

上訴庭認為,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具壓倒性,足以支持朱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因此上訴理由沒有可爭拗之處,駁回定罪上訴,維持有罪裁決。

上訴人質疑原審法官表面偏頗 上訴庭認為只是提出問題、有保留意見

馬健朗的定罪上訴方面,馬原審時供稱,當時收到理大社工系前副教‍授、時任理大宿舍務賢堂舍監丁惠芳「丁媽」的邀請,冀號召社工進入理大游說年青人離開,他遂響應號召而進入理大。

在上訴階段,馬投訴在庭上作供期間,原審法官謝沈智慧對他存有「表面偏頗」以及不當地作出干預,例如向控方提議應該對「丁媽」的背景作「多‍少少 research」、「佢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並宣佈休庭讓控方查證;再開庭後,控方便援引新的資料盤問馬,指「丁媽」為「社福界反送中聯席選委」。謝沈智慧又直接向馬提出:「佢唔止係反修例,佢叫人去抗爭喎。」馬質疑,上述舉動已明顯逾越了一名法‍官應有的中立角色,使旁觀者會認為他未能獲得公平審訊。他亦投訴謝沈智慧錯誤地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暴動定罪屬不安全及不穩妥。

上訴庭則認為,馬聲稱他因應「丁媽」的號召而進入理大,所以「丁媽」的背景顯然是控方和原審法官需要考慮的議‍題。謝沈智慧確認控方已就「丁媽」的背景做好準備後作盤問,「該查詢是案件管理的一部分,並無不妥。」上訴庭亦認為,謝沈智慧明顯認為控方只在午飯時間作出資料搜集,並不足夠,所以才會建議控方應該對「丁媽」的背景做「多‍少‍少 research」以作準備;謝沈智慧亦未有親自作出盤問,只是提出問題讓控方先行查證。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一名合情合理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原審法官有「表面偏頗」的結論,因原審法官發言時有保留意見,並似乎只是旨在聽取被告的回應,雙方律師亦有機會作出盤問或覆問,被告亦有充份機會作出解釋或回應。在「裁決理由書」中,原審法官再未有提及「丁媽」的政治背景,她不信納被告的證供並不是因為對被告有偏見,而是因為其證供自相矛盾。

馬健朗的證供方面,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所指馬的證供「自相矛盾,違反常理,例子太多不能盡述」,又指原審法官質疑馬「成功」勸退一名男孩的說法,沒有明顯不合理之處。上訴庭最終認為暴動定罪是安全及穩妥,駁回馬的定罪上訴。

上訴庭認為本案暴動情節比另一案更嚴重

11名上訴人均提出刑期上訴,投訴原審法官謝沈智慧未有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又指本案被告未有主動攻擊警方,只為逃離理大,然而謝沈智慧採用過高的量刑起點。相比起梁子揚案採用3年的量刑基準,本案提升一倍至6年。

不過,上訴庭不同意本案應如梁子揚案般採用3年的量刑基準,梁子揚案只是一宗刑期覆核案件,上訴庭從沒在該案中表示3年是理大事件相關暴動案的合適量刑基準。

上訴庭表示,觀看案發影片後,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本案的示威者「猶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上訴庭甚至認為本案被告與警方的對峙時間更長,示威者對警方的攻擊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因此暴動情‍節比梁子揚案更加嚴重。

上訴庭認為其中一項暴動罪量刑基準應下調 10人獲減刑

然而,上訴庭指案中兩項暴動罪的詳情有不同,量刑基準亦應該有分別。其中一項暴動罪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基準應略為下調,5年半監禁應為合適。另一項暴動罪則涉及11月17日至18日於理大與暢運道一帶發生的暴動,其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

認罪並被判囚56.5個月的謝源紹,上訴庭指他管有對講機,明顯是用作支援或利便暴動之用,因而加重了刑責;但同時認為原審法官以6年6個月作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合適的量刑起點是70個月(即5年4個月),因認罪及其他扣減,改判50.5個月監禁。

至於其他認罪的上訴人,由於上訴庭將暴動罪的量刑基準下調,加上認罪和其他扣減,所以分別獲減刑4至6個月不等。

明子軒:原判囚48個月,改判囚43.5個月
鄭卓琳:原判囚52個月,改判囚47.5個月
梁恭豪:原判囚46個月,改判囚42個月
莫紫微:原判囚52個月,改判囚47.5個月
施朗:原判囚52個月,改判囚47.5個月
林玉堃:原判囚52個月,改判囚47.5個月
張展銘:原判囚61個月,改判囚56.5個月
陳嘉鋒:原判囚52個月,改判囚47.5個月
謝源紹:原判囚56.5個月,改判囚50.5個月

至於經審訊罪成、被判6年監禁的朱健君,在2020年疫情期間,主動申請調往一級隔離病房參與抗疫工作,對社會作出貢獻,他認為法庭應就著其良好品格給予扣減。上訴庭基於律政司一方沒有反對,又考慮了朱冒險參與抗疫的特殊情況,酌情給予他2個月的刑期扣減,改判囚5年10個月。

另一名經審訊罪成、被判6年監禁的馬健朗,由於上訴庭維持6年的量刑基準,也沒有任何減刑理由,因此維持6年的刑期,上訴被駁回。

案件編號:CACC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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