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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青年被指 2025 年 7 月,三度於尖沙咀中港城男洗手間內寫上「光時」等煽動字句。他早前承認 3 項「刑事毀壞」罪,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周一(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預審。總裁判官蘇惠德把案件押至 4 月 16 日進行 4 天審訊,被告續准保釋。
刑毀罪的承認案情指,被告於廁格內寫上「光時」、「林鄭去死、李家超去死」等字句。物業管理職員發現廁格被塗鴉,翻查閉路電視見被告出入男廁,及後警方到男廁等候並拘捕被告。大廈最終花 1,500 元清潔牆壁。官指賠償及此 3 罪的判刑將押後待煽動案審結再處理。
辯方擬爭議被告招認時精神狀態
庭上透露,辯方將就被告的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 4 段共 51 分鐘長的錄影會面片段作出爭議。官指,控方案情除與上述爭議相關的警員外,另包括一名醫生,料 5 名控方證人可完成控方案情。辯方則除了醫生外,沒有其他證人,並將爭議被告作出招認時的精神狀態。審訊預計需時 4 天。
案情:被告於涉案廁所樓層工作
至於被告承認 3 項「刑事毀壞」罪,承認案情指,自 2019 年反修例運動,香港發生大型示威活動,有人煽動「香港獨立」,當中示威者經常使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口號。高院早於 2021 年裁定,「光時」 口號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事發廁所設有 5 格廁格,若要使用廁所須輸入密碼或使用鎖匙,只有同層租戶才有鎖匙及密碼,而被告於同一樓層工作。
案情:職員發現廁所寫上「光時」等字句
2025 年 7 月 17 日下午近 4 時,大廈物業管理職員進入廁所如廁,被告隨後亦進入廁所。職員於廁格內聽到其他廁格傳出寫字聲音,檢查後發現,有廁格被寫上「炸死林鄭、林鄭去死、李家超去死、林鄭下台」,以及其他咒罵及粗言穢語。閉路電視顯示,被告近 4 時離開男廁。
翌日,被告早於 10 時許進入廁所短暫逗留後離開。職員進入男廁時,在廁格再發現被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死黑警」、「李家超下台」以及「林鄭去死、李家超去死」的字句。
案情:警員於男廁等候及拘捕被告
案情指,同月 21 日,警方於早上 10 時許進入男廁並於尿兜旁等候。隨後被告進入男廁,警員見被告進入一廁格後,沒有沖廁便離開再轉入另一廁格。警員檢查廁格時發現,廁格被寫上「炸死李家超」及「林鄭去死」等字眼。被告隨即被捕,被警方搜出褲袋內有箱頭筆。被告於 4 次錄影會面中,承認於廁格牆壁寫上相關字眼。
被控煽動及損壞財產
被告梁佳樂(起訴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被控 1 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 3 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7 月 17 、18 及 21 日在尖沙咀中港城 3 座 11 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於以上時間,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中港城第 3 座 11 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
(e)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WKCC3238/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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