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勾結外國勢力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被判囚 20 年,是《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的被告,料最快 2044 年、96 歲時出獄。刑期僅次於黎智英的,是同案三名認罪、但沒擔任從犯證人的被告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各判囚十年,與「47 人案」中被指為案中主腦、屬「首要分子」的戴耀廷相同,亦比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的九年為高。
法官裁定黎智英案兩項勾結罪均屬「罪行重大」,以 15 年為量刑起點,並因黎為幕後主腦及推動者而提高起點至 18 年。上述三名《蘋果》高層僅獲三分一認罪扣減、不獲其他減刑,刑期已屬「罪行重大」的最低刑罰。目前尚餘唯一一宗未審結的勾結外國勢力案,為去年六月獄中被捕的黃之鋒。案件處於提訊階段,尚未知黃之鋒的答辯意向,不過若被界定為「罪行重大」,即使認罪,最低刑期仍為 10 年。


黎智英判監 20 年 為《國安法》下最重被告
《蘋果》黎智英案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案,根據《國安法》第 29 條,就「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裁定,案中涉及《蘋果》及「重光團隊」的兩項勾結罪均屬「罪行重大」,以 15 年為量刑起點。而黎智英為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提高其量刑起點,勾結罪由 15 年增至 18 年,煽動罪由 21 個月增至 23 個月。

法官接納黎的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令他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就煽動罪減刑一個月、兩勾結罪各減一年,考慮他干犯嚴重和重大罪行及總刑期原則,三罪共判監 20 年,為目前《國安法》下最重被告。
法官又指,黎正就欺詐案服刑,但該案與本案性質完全不同,考慮總刑期原則後,下令當中 18 年刑期須與欺詐案分期執行,意味黎服畢欺詐案刑期後,須再加監 18 年。記者統計,若不獲獄中三分一行為良好減刑,黎最快 2044 年、最遲 2046 年始獲釋。

三《蘋果》高層無作供判 10 年 與戴耀廷相同
至於三名認罪但沒擔任從犯證人的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法官指他們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不能獲《國安法》33 條下扣減,只能獲因及時認罪的慣常三分一扣減,判監 10 年,已是法例所訂最低刑罰。
15 年量刑起點、判監 10 年,是什麼概念?《蘋果》案判刑前,《國安法》下刑期最長被告為 47 人案的戴耀廷,他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官指他是涉案謀劃發起人、初選組織者和幕後主腦,屬「首要分子」,又指他提出「攬炒十步」具極端想法,「本質上,他提倡了一場革命」,同以 15 年為其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一至判監 10 年,為同案 45 人之中最重。
翻查顛覆罪條文,量刑分三級,「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監 10 年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判監 3 至 10 年;「其他參加」判監 3 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法官於黎智英案便表明,勾結罪最低刑罰為 3 年、較顛覆等罪為高,認為立法原意是如危害國安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應判處更重刑罰。


國安法首案唐英傑 煽動分裂及恐怖活動罪成囚 9 年
刑期緊隨其後的,是《國安法》生效後首名被告唐英傑,他被指於 2020 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不認罪受審後罪成,判監 9 年。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指他蓄意挑戰警方防線,吸引公眾對口號關注,「情節嚴重」,以 6 年半為起點;就恐怖活動罪,法官指電單車為致命武器,警員傷勢非輕微但亦非重傷,屬「其他情形」,以 8 年為起點,其中恐怖活動罪的兩年半與煽動分裂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判監 9 年。
翻查條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條文有兩量刑分級,「情節嚴重」判監 5 年至 10 年,「情節較輕」判監 5 年以下、拘役或管制;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判監 10 年至終身,「其他情形」判監 3 年至 10 年。

五從犯證人減刑逾半判約 6 至 7 年 與 47 人案相若
至於黎智英案中,五名從犯證人,包括三名《蘋果》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及「重光團隊」陳梓華及李宇軒,同以 15 年為量刑起點,但因證供對黎智英定罪起重要作用,可按《國安法》第 33 條減刑逾一半,判囚 6 年 3 月至 7 年 3 月。
當中獲減刑最多的是陳梓華,獲減刑 58.3%,判監 6 年 3 月,刑期是五名從犯證人中最輕;李宇軒則獲減 51.7%,判監 7 年 3 月。前《蘋果》高層當中,減刑最多是張劍虹,獲減刑 55%,判監 6 年 9 月;陳沛敏及楊清奇分別獲 53.3% 及 51.7% 減刑,各判 7 年及 7 年 3 月。
相關刑期與 47 人案中三名組織者從犯證人相若,區諾軒和趙家賢均以 15 年為起點,減刑逾半至分別 6 年 9 個月(減 55%)及 7 年(減 53.3%);鍾錦麟則以 12 年為起點,減刑近半(49.3%)至 6 年 1 個月。當中陳梓華的減刑,較區諾軒略多。
至於同任 47 人案從犯證人的林景楠,以 7 年為起點,法官指其口供作用小、無助控方案情,最終僅就他開審前認罪減 20%,及因對法律無知、疫情時提供保護裝備減 5 個月,判監 5 年 2 個月。


47 人案其餘被告判逾 4 至 7 年 光城者主腦判 6 年
至於《國安法》下其他刑期較長被告,主要涉 47 人案及光城者案,但刑期均較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三人為低。47 人案中,除組織者外的被告均被裁為「積極參加」,以七至八年為量刑起點,14 名不認罪被告全部判監六年半以上,當中何桂藍、吳政亨及鄒家成判監 7 年至 7 年 9 個月;其餘 27 名認罪被告,判監 4 年 2 個月至 5 年 7 個月。
光城者串謀恐怖活動案,涉計劃在法院等地放炸彈,被指為主腦的男生以 10 年為起點,因向警方提供協助、指證另一被告,減刑至 6 年,另有兩人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判囚 6 年及 5 年 8 個月;光城者串謀煽動顛覆案,涉擺街站煽動「武裝起義」,法官裁「情節嚴重」、以 5 年半為起點,組織創辦人及成員認罪分別判囚 5 年 3 個月及 5 年。兩案中其餘案發時 15 至 18 歲的 8 人均判入教導所;其中一人涉兩案,判監 2 年半。

至於「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集英楊武堂」武術教練、被指「香港獨立黨」主席、理大生呂世瑜涉煽動分裂國家,均被裁「情節嚴重」,判囚 5 年。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認洗黑錢及分裂國家,官指他屬「積極參加」,判監 3 年 7 個月;賢學思政涉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則被裁「情節較輕」但「偏近較嚴重一端」,3 人認罪判囚 2 年半至 3 年,一人判入教導所。

黃之鋒被控勾結 3 月提訊
翻查資料,除黎智英案外,目前尚餘一宗未審結的勾結外國勢力案件,為黃之鋒案,他於去年 6 月獄中被捕,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他 2020 年 7 月至 11 月與羅冠聰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制裁。
案件處於提訊階段,今年 3 月 6 日再訊,處理交付至高院的程序。目前尚未知黃之鋒的答辯意向,不過參考本案,一旦被界定為「罪行重大」,即使他選擇認罪,最低刑期仍會是 10 年。黃之鋒自 2020 年 11 月起涉 6.21 圍警總案還押,於 47 人案中認罪,被判囚 4 年 8 個月,原預計於 2027 年 1 月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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