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星期三

反送中運動|前檢控主任發電郵批警說謊被革職 申司法覆核求推翻處分被駁回

追光者報道
2026 年 6 月 30 日 

入職政府逾30年的時任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因利用公務電郵帳戶發送電郵予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控警方說謊,又於2020年6月4日利用電郵呼籲同事「做有意義的事」,他接受紀律聆訊後被裁定兩項行為失當成立,於2024年3月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黃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紀律聆訊委員會錯誤解讀《檢控守則》,又質疑革職懲處過於嚴苛令他失去30年退休金,要求法庭撤銷裁決及革職決定,周二(30日)被駁回司法覆核。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申請人在午飯時段以律政司的公務電郵帳戶,向鄭若驊、梁卓然及全體律政司職員發電郵,指控警方拘捕數名公眾人物時說謊;另於2020年6月4日向所有檢控官發電郵稱:「今晚還有甚麼更有意義的事可做嗎?希望我們也能做同樣的事。」電郵並以「William WONG」及「Dated this the last June 4 before the enactment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為下款署名。

申請人承認,以當時身份發送該兩封電郵並不恰當,但稱電郵屬私人時間發出,非履行職務。不過,法官同意答辯方指,《檢控守則》不因午休而不適用;其附錄要求檢察官任何時候維持職業榮譽和尊嚴,顯示守則適用範圍不限於工作時間,亦同意《公務人員(管理)命令》下的行為失當,不必然限於與職務或工作直接相關的行為。

申請人在國安發生效前夕發電郵提及六四
判詞續指,申請人以公務電郵帳戶發信,表明自己為法庭檢控主任協會主席。就申請人解釋,因朋友請他以公職身份指出警方錯誤、維護公義,但他承認發信前未諮詢協會,法官就認為兩封電郵會影響申請人職務,警方是其緊密合作對象,指控警方說謊令申請人處於尷尬位置。至於6月4日的電郵,文字刻意晦澀,雖內容空泛但意圖明確,引起職員及傳媒關注,令人憂慮他正邀請同事參與受禁集會,故法官指紀律聆訊委員會有權認定兩封電郵性質嚴重,觸犯《公務員守則》及《檢控守則》;申請人爭議委員會錯誤解讀《檢控守則》的理據毫無勝算。

法官又指,6月4日電郵提及「《國家安全法》生效前的最後一個6月4日」,律政司認為電郵予人強烈政治立場印象,可能被視為邀請甚至煽動他人參與維園守夜等受禁活動。判詞認為,電郵確曾被部分公眾解讀為暗中呼籲參與當晚維園集會,故委員會的解讀及結論非不合理,考慮申請人在社會及政治動盪期間發出針對警方的電郵,而6月4日亦曾是維園六四集會日子,委員會指電郵「極有可能」被解讀為邀請同事參與當晚受禁活動符合所需舉證標準。

官指電郵內容令人質疑律政司政治中位性
至於申請人辯稱針對警方的電郵內容屬實,非「無根據指控」,旨為提醒警方避免犯下在公眾眼中不專業錯誤的「寶貴建議」,惟紀律聆訊委員會不同意。法官指,申請人的指控缺具體證據,且沒有理由向全體律政司職員公開。委員會亦考慮到相關指控來自申請人社交聚會上未直接參與拘捕行動人士的轉述,不足以支持指控的間接證據,故申請人稱委員會未考慮電郵真確性的理據同樣毫無勝算。

至於警方未回應指控,判詞指電郵未發送或抄送警方,又指在當時社會動盪中,警方屢受類似指控,若僅因警方未回應便作推論實屬荒謬。

判詞續指,申請人認為處分過嚴,法官承認申請人被解僱並失去退休金確屬最嚴厲處分,但指申請人未於限期內向委員會提交減輕處分陳述。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已考慮申請人在紀律調查前5年表現「傑出」或「極具成效」,但因他未恪守《公務員守則》中的誠信、公正、政治中立及專業精神等核心價值,且任公職及檢控官26年,電郵或損害公務員政治中立、不偏不倚及專業形象,令人聯想到六四活動,致多人質疑律政司政治中立,加上申請人未示悔意,故作出相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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