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星期五

被控2019年管有鐳射裝置 21歲澳洲返港女子兩項罪名不成立 官指警截查現場無示威

追光者報道

2026 年 8 月 13 日


一名案發時年僅約14至15歲、現年21歲女子,被指在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管有鐳射裝置及噴漆等物品,她案發後離港到澳洲,惟近期返港被捕。事隔逾6年,她被落案起訴兩罪,案件經審訊後,周四(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兩罪罪名不成立;被告庭外展露笑容,有旁聽人士眼泛淚光。裁判官王證瑜指,被告案發時所在的炮台山沒有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她非在示威現場或附近被截停,被截停前也無逃走或作出襲擊行為,「只係喺條街度行」,身上無可用作攻擊、自衞或破壞的物品,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被告陳昫菁(21歲,賭場職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她在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鐳射筆。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她管有3罐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指,接納4名控方證人證供,但不接納截停及拘捕被告的時任警員7288、現警長陳樂僖(音譯)部分證供,指警員稱被告見到他與同僚後才停步、加快腳步並轉方向行走,屬重要情節,惟其書面供詞沒有提及,故不接納該部分。


王官續指,控方引用案例支持案情,但相關案例的上訴人均在示威地點或附近被截停;本案示威發生於金鐘、灣仔及銅鑼灣,被告則在炮台山被截停,該處並無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案例中上訴人亦管有改裝行山杖、彈弓、金屬螺絲帽,或同時有鎚仔、天拿水、木條、打火機等可作攻擊、自衞或破壞財物的物品;本案被告並無管有類似物品。


王官又指,案例中的上訴人被捕前曾逃走,但本案被告沒有逃走,相反「佢只係喺條街度行」,亦無其他行為。綜合所有情況,王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關鍵時間及地點必定有控罪所指意圖,遂裁定兩罪罪名不成立。


本案的主審裁判官王證瑜5年前曾審理同案兩名被告的案件(ESCC1428/2020),翻查資料,王官當年指專家在化驗鐳射筆時,非使用原本在鐳射筆內的電池,若電壓不同,其攻擊性亦會不同。因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名被告有犯罪意圖,故亦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59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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